重大事项☆ ◇603996 退市中新 更新日期:2022-05-22◇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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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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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台关缉违字(2022)012号】,内容如下:“中新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
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和购销,对外经济开
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批准
并当事人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
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
,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
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当事人在执行E2905
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
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间,当事人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216227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2018年度核查未发现,
但累计计入2019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15970万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当事人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
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585449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562069片,T-con板233
80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46267.26万元。
三、2019年6月,当事人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39900片保税料
件(液晶显示板19950片,T-con板19950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
向其质押5040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2019年6月至9月,协议约定如果
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
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44940片,货物价值2069.14万元。
四、2019年12月之前,当事人有7679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货物价值62
9.51万元。
五、2019年9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2018
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当事人有77318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7293.
50万元。
2019年12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有1819
1片(液晶显示板17237片,FFC线954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73.49
万元。
2020年3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20014
片(液晶显示板14847片,T-con板5167片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894.95
万元。
当事人共有115523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161.94万元。
六、2020年1月及3月3日,当事人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椒江区
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当事人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人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358片、江西瑞德电子有
限公司6330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61884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司5910片,所得货款
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
2020年3月9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82482片保税料件(液
晶显示板47526片,T-con板34956片)的情况,该部分货物价值8238.70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公
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户核实
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同、财务凭
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中新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补充协议、供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
说明、税款补缴相关材料、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
佩丽等人笔录为证。
综上,对你公司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87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
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
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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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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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
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2、公司将于2022年5月24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
3、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
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
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代办机构后续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确权公告。
2022年4月14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一)证券种类:A股主板
(二)证券简称:退市中新
(三)证券代码:603996
(四)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4月14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
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80.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8
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89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中新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
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
年4月2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票已
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2022年5月24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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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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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决定书【2022】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目前公司股票正处于
退市整理期间。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2022年5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委托长城国瑞证券作为公司股票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
长城国瑞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并委托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股份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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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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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股票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将于2022年4月2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
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3996
2、证券简称:退市中新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2年4月22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
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
,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
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
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
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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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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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全文如下(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ST中新
3、股票代码:603996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
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80.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8
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89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中新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
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
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
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6-88322505
3、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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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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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内容如下:“中
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
、液晶屏、显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和购销
,对外经济开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批准
并对你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
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
,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
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你公司在执行E2905
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
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间,你公司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216227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2018年度核查未发现,
但累计计入2019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15970万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你公司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
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585449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562069片,T-con板233
80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46267.26万元。
三、2019年6月,你公司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39900片保税料
件(液晶显示板19950片,T-con板19950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
向其质押5040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2019年6月至9月,协议约定如果
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
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44940片,货物价值2069.14万元。
四、2019年12月之前,你公司有7679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货物价值62
9.51万元。
五、2019年9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2018
年9月至2019年1月间,你公司有77318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7293.
50万元。2019年12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有
18191片(液晶显示板17237片,FFC线954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73
.49万元。2020年3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你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
20014片(液晶显示板14847片,T-con板5167片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8
94.95万元。你公司共有115523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161.94万
元。
六、2020年1月及3月3日,你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椒江区
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你公司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你公司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358片、江西瑞德电子有
限公司6330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61884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司5910片,所得货款
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2020年3月9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
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82482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47526片,T-con板34956片)的情况,该
部分货物价值8238.70万元。
七、2019年1月,你公司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和《供应
链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采取授信销售模式为你公司提供
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服务,以你公司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委托存储货
物货值的70%为限确定账期内累计授信额度,如你公司逾期付款超过45天,中国物流有权变卖
所有你公司委托其采购、存储、运输的货物。2020年3月13日,台州海关电话联系你公司了解
存放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保税料件的情况,3月14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报告
因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其存放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
的85421片保税料件已被变卖。该部分货物价值8155.99万元。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总货物价
值为89360.18万元,涉税15453.34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公
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户核实
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同、财务凭
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及补充协议、供
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税款补缴相关材料、
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佩丽等人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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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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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拟终止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函【2022】0209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
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
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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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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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控股股东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进而对其持有的中新科技股份
进行司法拍卖处置。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直接
持有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股份数量为1076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654%;本次公告司法拍卖的标的为产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265
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412%;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18.3242%,未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3、本次拍卖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10破41号之十/十一/十二
/十三】,裁定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162500股股票(证
券简称:*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票对应股票包1/4
)归顾斌(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610)所有;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1625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类别:
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票对应股票包2/4)归虞何佳(公民身份号码:339005********5179
)所有;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162500股股票(证券简称
:*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票对应股票包3/4)归张
振东(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415)所有;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131625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类别:无限
售流通股,该部分股票对应股票包4/4)归齐杏发(公民身份号码:340823********2130)所
有。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告的《中新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强制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
-001)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上述相关股权已经办
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产业集团的持股数量由107650000股减少为55000000股,持股比例由35.865
4%降至18.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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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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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关注到有关网络
平台公开讨论关于公司目前运营的相关情况,公司第一时间展开认真核实,目前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为了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现予以澄清说明。
二、澄清声明
(一)公司目前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暂时未恢复生产;
(二)公司目前并未制定出一次性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案;(三)公司目
前债权人并未与公司签署任何有效的豁免或者减免协议;(四)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并
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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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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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之二】,内容如下:“2021年8月1
2日,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其申请
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
重整。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各相关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
商。2021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
理人发出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
。截止2021年11月16日,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中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应当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预重整。本院决定如下:
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公司同日还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内容
如下: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23
号9层。
负责人:陶永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一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021年8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其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存在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对中
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
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临时管理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本院认为,
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决定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
,各相关方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商。2021年11月
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称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理人发出
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
。截止2021年11月16日,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被申请人中
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21万元,扣非前净利润-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5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
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因立案
调查事项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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