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081 太和水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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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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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巴和生态科技│ 4114.42│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嘉兴小橡股权投资合│ 2000.00│ ---│ 30.30│ ---│ ---│ 人民币│
│伙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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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好时节田园文化│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旅游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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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和水科技发展│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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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和水食品饮料│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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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荣芃建筑劳务有│ 28.00│ ---│ 10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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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樱乐源生态农业│ ---│ ---│ 81.25│ ---│ ---│ 人民币│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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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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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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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 5.50亿│ 0.00│ 5.50亿│ 100.00│ ---│ ---│
│运资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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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运营中心及信息│ 2.28亿│ 511.28万│ 1.45亿│ 63.81│ ---│ ---│
│化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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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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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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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开太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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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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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土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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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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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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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开太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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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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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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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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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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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开太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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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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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土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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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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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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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开太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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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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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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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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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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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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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毅”)持有上
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和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
5367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上海诚毅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陟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陟毅”)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26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上海诚毅和上海陟毅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53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
。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
得。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由于基金清算及自身运营管理需要,上海诚毅和上海陟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397412股,即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3.00%。其中:(1)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时间为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1132470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2264941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海诚毅、上海陟毅本次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实施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上海诚
毅、上海陟毅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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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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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因上海博万兰韵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万兰韵”)与第三方合同纠纷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导致公司向博万
兰韵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中心5号14层1401室及上海市青
浦区徐泾镇蟠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中心9、10号1层1_2室(以下称“标的房产”)涉及被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院查封情况
根据在上海青浦房地产交易中心拉取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显示,公司购买的青浦区徐泾镇蟠
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中心5号14层1401室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
中心9、10号1层1_2室房产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3)沪02财保9号、(2024)沪
02财保4号,上海金融法院依据(2023)沪74执保36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2023)
沪0101财保94号、(2023)沪0101财保95号查封或轮候查封。
目前,公司了解到,博万兰韵存在如下被查封情况:
1、因尚未归还博万兰韵商业中心项目拖欠的银行全部贷款,致使标的房产所在博万兰韵
商业中心项目存在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未能解除;
2、因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款纠纷,该施工单位起诉了博万兰韵,并申请法院对博
万兰韵商业中心项目进行了查封;
因博万兰韵与第三方产生合同纠纷被采取财产保全,博万兰韵商业中心分别被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公司所购买房产未能办理产权证
书导致被法院连带查封。
二、公司购买房产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蟠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中心5号14层1401室(合同价格6600万元),2022年9月2日签署《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899弄博万兰韵商业中心9、10号1
层1_2室(合同价格2600万元),以上两处房产均已支付了全部款项。
公司在购买房产后,一直在跟进及督促博万兰韵办理产权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博
万兰韵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办理大产权证,公司未能获得所购买房产的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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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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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和水,A股证券代码:605081;
何文辉,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姜伟,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
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以下合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2017年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
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
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
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
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
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
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2.45%。
此外,公司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万元、占更
正前金额的比例为6.33%,分别调增2019年至2022年净利润35.99万元、143.97万元、143.97万
元、359.93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0.24%、0.89%、1.58%、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二
人均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
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姜伟
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
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
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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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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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
0230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
监处罚字〔2024〕1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披露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4】6号、7号、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566529966T,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何文辉,男,1971年5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
路309弄。
徐小娜,女,1984年8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88弄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
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
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
.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
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
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
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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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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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16911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16911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太和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53万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857.142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
的总股本为7810.1429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953万股A股股票自2021年2月9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名公司股东上海微林清泉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微林清泉”,名称变更前为“上海泓泉清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169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将于2024年2月19日起上市流通。
微林清泉持有15754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2022年6月,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微林清泉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数量变为228433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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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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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
0230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
监处罚字〔2024〕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何文辉先生、徐小娜女士: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和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
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
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
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
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
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太和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
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
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
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涉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
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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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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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为保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推举何文辉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余成员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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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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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王兰刚先生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董事
会收到之日起生效。王兰刚先生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职务。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推举陈飞翔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余成员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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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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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目的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秉承以水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并
依托于常年在水质研究领域的技术、经验积累和战略部署,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天然水源进行了
考察和筛选,通过并购黑龙江海赫饮品有限公司进行高效的资源整合,进入大健康领域,新增
天然苏打水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在保护优质天然水源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研究和进一步提
升水质,充分挖掘其商业价值,实现公司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双轨互补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为了便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天然苏打水产品,提高产品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同时使产品
精益求精,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公司决定向全体股东免费赠送一份公司出品的天然苏打水,并
公开征集产品意见或建议。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赠送活动无需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
准。
三、赠送对象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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