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122 四方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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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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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新材 │ 24000.00│ ---│ 78.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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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成建材 │ 17901.76│ ---│ 10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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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磊高新 │ 1625.00│ ---│ 65.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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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尼迪 │ 679.92│ ---│ 17.49│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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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村镇银行 │ 409.00│ ---│ 8.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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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谊辉 │ 0.00│ ---│ 82.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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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建通 │ 0.00│ ---│ 10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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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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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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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 4.51亿│ 2714.48万│ 7743.23万│ 17.18│ ---│ ---│
│件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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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拌砂浆项目 │ 2.50亿│ 0.00│ 0.00│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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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配送体系升级项│ 1.21亿│ 0.00│ 0.00│ 0.00│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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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13亿│ 0.00│ 4.1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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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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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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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新材 │永利实业 │ 7380.00万│人民币 │2021-06-16│2026-06-13│连带责任│是 │否 │
│ │ │ │ │ │ │担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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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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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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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担保人: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磊高新”),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1000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砼磊高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以下简
称“建设银行巴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建设银行巴南支行之间的最高
债权额不超过人民1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
控股子公司砼磊高新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砼磊高新已
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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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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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案件的本金金额为1252.48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3年1月31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
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
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
,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
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采
用了诉讼、仲裁的方式收回商品混凝土货款。经公司统计,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后,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
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披露仲裁案件
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大厦B
座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于2024年2月5日收到青岛仲
裁委的受理通知书。
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谭鑫;被申请人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暂无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
公司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并在后续合作
中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金额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和确认。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向
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31281042.7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
人应在2023年11月16日前支付进度款25024834.18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被申请人已支付金额为12500000元,尚未支付金额为12524834.18
元,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二)仲裁请求
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12524834.1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13019.31元;
3、本案仲裁费7904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三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12916902.49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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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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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8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7号)《关于重
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3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2.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249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986
.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3512.3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XYZH/2021CQAA20008的《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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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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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
日至2022年12月28日(以下简称“财务资助期间”)与尚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重庆庆谊辉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或“被资助对象”)签署《借款协议》,为其提供1.5亿元
财务资助,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4.35%,主要用于庆谊辉的在建工程和债务清偿。在财务
资助期间,公司实际为庆谊辉提供1.29亿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完成,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被资助对象已按照双方
约定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事项背景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重庆庆谊
辉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购买庆谊辉82%股权,并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2
2年6月28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2022年12月28日确定为收购庆谊辉的购买日,至此,公司将庆谊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管理
。
为了尽快实现庆谊辉的生产经营,公司在财务资助期间向庆谊辉实际提供财务资助共计1.
29亿元,主要用于庆谊辉在建工程的建设和债务清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5122证券简称:四方新材公告编号:2023-059
(二)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为了尽快实现庆谊辉的生产经营,公司根据庆谊辉建设情况向其提供财务资助。2022年6
月29日、7月21日和9月8日,公司与庆谊辉分别签署3份《借款协议》,根据庆谊辉经营需要分
别向其提供借款5000万元,合计1.5亿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利息均为4.35%,主要用于
在建工程和债务清偿。截至2022年12月28日将庆谊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前,公司实际向庆谊辉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共计1.29亿元。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庆谊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股权交易双方履行了庆谊辉银行账户、印章、证照、密
码及密钥等文件的交接,并且公司委派了财务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督人员,督促庆谊辉尽快完成
在建工程建设,并对其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由于庆谊辉已完成82%股权的变更手续,且公司对
其资金使用及流向进行了监督,因此,庆谊辉未提供担保。
(三)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该财务资助事项发生于2022年,由于庆谊辉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是拥有庆谊辉82%股权的股东,但庆谊辉尚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公司与庆谊辉少数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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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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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变更会计估计:合并报表
范围内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由账龄分析法变更为单独对其预期
信用损失进行测试,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可能发生信用损失外,均视为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
账准备。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的各项数据;将会对公司单体报表中的减值损
失、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影响。截止2023年9月末,母公司报表中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产
生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对净资产的影响金额约为2967.13万元,公
司将在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根据单独测试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背景
公司自2021年上市以来,为了提升市场占有率,通过设立、并购的方式新增5家控股子公
司,其中,2021年新增3家,2022年新增2家。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均不参与子公司的经营
管理。2023年,公司完成了重庆市主城区及周边商品混凝土生产基地的布局,集团化管理的组
织架构及相应的集团化管理模式也逐步成型。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
预期信用损失。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往来款项,单独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除有确凿
证据表明其可能发生信用损失外,均视为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表
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
损益。
3、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执行时间
公司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估计变更所履行的程序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是全票赞成。本次会计估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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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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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3]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0号)(以下简称“《监管
谈话》”),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2022年12月28日,你公司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
并报表管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你公司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
的情况下,分八次向庆谊辉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共计1.29亿元。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你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
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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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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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6月25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对外
投资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并将为庆谊辉提供融资支持。同时公告显示,
截至2022年4月30日,庆谊辉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158.39%。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
12月28日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期间,公司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多次对其进行财务资助,累计财务资助
金额达1.29亿元。庆谊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
时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2.1.6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龚倩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李海明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了关于庆谊辉融资相关事项,并以一揽子交易的方式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二是2022年10月下旬到12月上旬相关客观情况导致收购项目交
割过度期过长。三是公司对庆谊辉借款及资金使用方面清晰、可控,均用于庆谊辉的在建工程
建设及归还原股东借款,未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资金外流等情形,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经审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庆谊辉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其进行财务资助应当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根据公司公告,2022年6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了关于收购庆谊辉的议案,但上述议案仅提及将为庆谊辉提供融资支持,并未涉及提供
财务资助的具体金额及方式,公司不能以审议一揽子交易的方式替代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未就对庆谊辉进行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相关
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交割过度期长、无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时任财务总监龚倩莹、时任
董事会秘书李海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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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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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为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公司实际资产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对公司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减值测试,经测
试,2023年1-9月份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456.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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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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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
需要,与商业银行平台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额度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前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应收账款保理相关事宜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交易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的特殊审批程序。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原则上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但也存在少量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情
形,可能存在发生公司先行垫付还款的情况。
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较大且资信状况良好,未来将根据客户资质、信用状况等综合情
况审慎开展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风险。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商业银行平台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无追索权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前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应收账款保理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述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为商业银行平台公司、客户指定的平台公司等具
有保理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交易标的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
上述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
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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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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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为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公司实际资产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对公司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减值测试。经测
试,2023年1-6月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3,02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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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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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主要产品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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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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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金额为308.48万元;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累计发生诉讼、仲裁
的数量为105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2090766.49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
理或裁决,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
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
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采用了诉讼、仲裁的方式收回商品混凝土货款。经
公司统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累计发生诉讼
、仲裁的数量为105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2090766.49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
讼费用等)。
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2023年4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的重庆
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法院”)申请起诉,南岸区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
该案件。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为谭鑫;被告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约定由公司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第五条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
后双方签订一系列补充协议,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和确认。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共计向被
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1647.65立方米,供货总金额为9136709.65元,被告支付了公司6051945.5
元,尚未支付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3084764.15元。公司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无果。
(二)诉讼请求
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084764.15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84764.15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清偿时为止(
暂计算至2023年4月25日为110248.19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以上三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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