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162 新中港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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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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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 5114.83万│ 196.59万│ 856.47万│ 16.74│ ---│ ---│
│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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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清洁化、智│ 2197.31万│ 665.75万│ 1621.80万│ 73.81│ ---│ ---│
│能化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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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标准立方米/h│ 1.96亿│ 3080.72万│ 1.74亿│ 89.16│ 1517.71万│ 2023-12-27│
│空压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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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 9095.05万│ 0.00│ 9097.11万│ 100.02│ ---│ ---│
│流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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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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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5009.15万 12.51 16.75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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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009.15万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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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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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3-15 │质押股数(万股) │5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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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6.75 │质押占总股本(%)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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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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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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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3-13 │质押截止日 │202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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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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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3月13日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质押了5009.1484万股给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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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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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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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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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回售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2月12日
回售期内“新港转债”停止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新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
“新港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
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
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1
4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
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分别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新中
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新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新港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
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附加回售条款,“新港转债”第二年(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的票面利率为
0.50%,计息天数为322天(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1月23日),利息为100×0.50%×322/365≈
0.44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新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港转债”持有人有
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3”,转债简称为“新港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四)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新港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2月1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新港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新港转债”持
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
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新港转债”将停止
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联系邮箱:xzg112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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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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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浙江新中港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
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
债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941.75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债券代码“111013”。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新港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会议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6日上午10:00
(三)会议召开地点: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
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通讯方式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9日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的债券持有人。上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新港转债”债券
持有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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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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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
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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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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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碳排放配额结余量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售2023年
碳排放配额结余量17.49万吨,出售价格约100元/吨,交易总金额约1749.00万元(含税),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2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ee.com.cn)的《关于公司进行碳排放配额结余量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71)。
一、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大宗协议交易的方式出售碳排放配额
结余量17.4933万吨,成交价格97.80元/吨,交易总金额1710.84万元(含税)。公司本次出售碳
排放配额结余量的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次出售碳排放配额结余量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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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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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碳排放配额结余量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售2023年
碳排放配额结余量17.49万吨,出售价格约100.00元/吨,交易总金额约1749.00万元(含税)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交易概述
近期碳排放配额交易比较活跃,为推进碳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碳排放配额结余情况,
公司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出售2023年碳排放配额结余量17.49万吨,出售价格约100.0
0元/吨,交易总金额约1749.00万元(含税),实际以成交价格为准。
本次出售碳排放配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过程中,公司积极落实减碳措施,把握低碳发展机遇,
参与碳交易市场,实现碳资产的灵活配置,持续提升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总金额约1749.00万
元(含税),相关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审计数为准。所得资金将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
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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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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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26)。
近日,公司收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送达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相关变
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变更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薛伟和黄非作为公
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
调整,现委派严海锋接替薛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严海锋和黄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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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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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
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实施。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充分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产品品种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三)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
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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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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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90210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990210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中港”)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
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减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1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
0090200股,并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4004510
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03608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
0902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
2022年7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21339750股上市流通,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33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限售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99021050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74.6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
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根据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新港转债”转股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
月7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新港转债”累计转股数487000元,公司股本增加54198股,总
股本增加至400505198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导致股本
数量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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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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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出具的《关于不减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自愿承诺
:自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起的12个月内(即自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越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9021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
4.66%。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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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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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
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2024
年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新港
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中证鹏元
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了《2023
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
024】跟踪第【138】号02),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新港转债”评级结果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本次跟踪信用评级
报告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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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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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
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
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
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5次,涉及人员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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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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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越盛
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科技”)、浙江越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
科技”)。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已提供的担保金额:2024年公司预计为储能科技、能源科技提供的担
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储能科技、能源科技的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
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预计为储能科技、能源科技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可以在储能科技和能源科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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