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162 新中港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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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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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 5114.83万│ 196.59万│ 856.47万│ 16.74│ ---│ ---│
│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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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清洁化、智│ 2197.31万│ 665.75万│ 1621.80万│ 73.81│ ---│ ---│
│能化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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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标准立方米/h│ 1.96亿│ 3080.72万│ 1.74亿│ 89.16│ 1517.71万│ 2023-12-27│
│空压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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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 9095.05万│ 0.00│ 9097.11万│ 100.02│ ---│ ---│
│流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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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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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5009.15万 12.51 16.75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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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009.15万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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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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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3-15 │质押股数(万股) │5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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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6.75 │质押占总股本(%)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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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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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3-13 │质押截止日 │202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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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3月13日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质押了5009.1484万股给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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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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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
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实施。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充分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产品品种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三)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
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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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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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90210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990210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中港”)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
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减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1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
0090200股,并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4004510
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03608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
0902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
2022年7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21339750股上市流通,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33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限售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99021050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74.6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
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根据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新港转债”转股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
月7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新港转债”累计转股数487000元,公司股本增加54198股,总
股本增加至400505198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导致股本
数量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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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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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出具的《关于不减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自愿承诺
:自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起的12个月内(即自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越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9021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
4.66%。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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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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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
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2024
年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新港
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中证鹏元
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了《2023
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
024】跟踪第【138】号02),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新港转债”评级结果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本次跟踪信用评级
报告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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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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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
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
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
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5次,涉及人员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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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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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越盛
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科技”)、浙江越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
科技”)。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已提供的担保金额:2024年公司预计为储能科技、能源科技提供的担
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储能科技、能源科技的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
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预计为储能科技、能源科技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可以在储能科技和能源科技之间互相调剂。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担保额度的议案》,2024年公司预计为储能科技、能源科技提供的担保
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
月内有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金额范围内确定融资方式、担保
金额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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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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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具体
内容如下:
一、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
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
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
后发行底价为P1。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
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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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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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根据《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
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
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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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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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148616210.2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61325103.19元。经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
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0487298股,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2087713.64元,占公
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8.5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重大
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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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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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3
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厉法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
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
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厉法荣:1969年出生,职高毕业,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工匠、浙江省劳动模范、浙
江省技能大师等荣誉。自公司成立至今历任维修班班长、检修部主任,现任职公司职检修部并
任绍兴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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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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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名称:嵊州市开发区储能示范项目
投资金额:3.93亿元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前景等综合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面临行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项目管理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进程未达预期
的风险。
2、本项目尚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能否审核通过及
通过时间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3、本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投资,逐步拓展
,实际投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装备基础,对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保障
能源安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为嵊州市开发区储能示范项目,规划容量为100MW/220MWh(交流并
网点处),项目投资总额约3.93亿元,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政策导向,项目实施
有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领域业务,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的转型升级。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储能
项目的议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开展储能电站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
负责办理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具体事宜。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嵊州市开发区储能示范项目
(二)实施主体:浙江越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投资金额:3.93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四)实施地点:绍兴市嵊州市
(五)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周期为6个月,最终以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建设内容:建设100MW/220MWh(交流并网点处)锂电化学储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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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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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结合公
司发展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公司拟将下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
调整为每人税前人民币8万元/年,自公司下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后开始执行。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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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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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碳排放配额结余量进行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售20
21年、2022年碳排放配额结余量38.24万吨,出售价格约80元/吨(含税),交易总金额约3059
.20万元(含税),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
023年10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ee.com.cn)的《关于公司碳排放配额结余量进
行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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