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167 利柏特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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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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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07-14│ 4.84│ 4.85亿│
├───────────┼───────────┼───────────┼───────────┤
│可转债 │ 2025-07-03│ 100.00│ 7.4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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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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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 7.44亿│ 6.59亿│ 6.59亿│ 88.51│ ---│ ---│
│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 │ │ │ │ │ │
│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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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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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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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树工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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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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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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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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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华、杨蕊羽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及其亲属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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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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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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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孙霞、王牧歌 │
├──────┼────────────────────────────────────────┤
│关联关系 │公司副董事长亲属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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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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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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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燕、沈珈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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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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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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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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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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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树工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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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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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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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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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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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华、杨蕊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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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及其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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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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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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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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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孙霞、王牧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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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副董事长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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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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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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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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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燕、沈珈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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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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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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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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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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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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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数量:13888000元(138880张)
赎回兑付总金额:13901543.19元
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6月24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6年6月24日
一、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日连
续十五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
“利柏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本次赎回事项公告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
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并在2026年6月12日至在2026年6月23日期间披露了7次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提示性公告。
(三)本次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登记日:2026年6月23日
2、赎回对象:本次赎回对象为2026年6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975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0.1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年7月3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6年6月
24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356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10%×356÷365=0.0975元/张赎回价格=可转
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975=100.0975元/张
4、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6月24日
5、“利柏转债”摘牌日: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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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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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登记日:2026年6月23日
赎回价格:100.0975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6月24日
最后交易日:2026年6月17日
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后,距离6月17日(“利柏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5个交易日,6
月17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6年6月23日
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后,距离6月23日(“利柏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8个交易日,6
月23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赎回完成后,“利柏转债”将自2026年6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2.09元/股的转股价格进
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0975元/张)被强制赎回
。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利柏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
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2025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
本公司《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
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议案》,决定
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
体“利柏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利柏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6年6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975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0.1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年7月3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6年6月
24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356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10%×356÷365=0.0975元/张赎回价格=可转
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975=100.0975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利柏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利柏转债”持
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利柏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
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6月24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利柏转债”数额。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后,距离6月17日(“利柏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5个交易日,6
月17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6月23日(“利柏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8个交
易日,6月23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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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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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
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
“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
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
投资者所持“利柏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2.14元/股的转股
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
,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5年7月3日至2031年7月2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
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111023”
,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7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
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同时,为确保本次“利柏转债”
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利柏转债”提前
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利柏
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即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交易“利柏转债”
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利柏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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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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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
议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于佳女士及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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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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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深入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
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经营质效、创新能力、治理水平与股东回报,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柏特”)结合行业发展情况、自身发展
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制定了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并于2026年4月2
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聚焦主业,持续提升经营质量
利柏特以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为核心竞争力,构建了“设计为引领、模块化制造为支撑、
总承包为载体、运维服务为延伸”的业务体系,形成了覆盖“设计-采购-模块化制造-施工-运
维”(EPFC)的全产业链环节,是国内少数具备大型、超大型工业模块一体化设计、制造、交
付与服务能力的企业。公司长期专注于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采购、
施工、维保等全链条服务,为石油化工、油气能源、核电工程、矿业等领域客户提供全生命周
期、一体化定制解决方案。
2026年,公司将坚持“模块化制造为核心、一体化服务为支撑、核电工程与油气能源为驱
动方向、全球化布局为目标”的发展战略,持续聚焦做强主业,集中资源强化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将依托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南通生产基地释放产能,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与业务布
局,并凭借良好的行业口碑,持续拓展核电工程、油气能源、石油化工、矿业等高端市场,不
断扩大市场覆盖与品牌影响力。
二、创新驱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模块化制造的企业之一,始终将模块化制造技术研发与应用作为核心
竞争力培育重点,经过多年技术积累,模块化制造水平位居行业前列。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坚持技术和产品的持续升级创新,拥有多项模块化
设计和制造的核心技术与资质认证。
2026年,公司将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围绕自身发展目标,以市场需求作为技术创新导
向,聚焦行业前沿方向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技术优势加速转化为市场优势与竞争优势。
三、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
程》,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框架,形
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
机制。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均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规范、有效运行,依法合规履职
。
2026年,公司将持续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紧跟资本市场监管政策更新内部管理体系,
提升专业化、多元化水平,保障独立董事充分履职。公司将全面强化内控合规与重大风险防控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点领域全流程管控,深入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治理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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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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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人民币9,500万元至10,500万元(最终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约17个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
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律
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
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情况
近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工程”)与空气化工产品(浙江)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气体综合
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
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空气化工产品(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XWEAXE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9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场前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华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28,950万元
主要股东: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主营业务:化工产品生产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生
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等。空气化工产品(浙江)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其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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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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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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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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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人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
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
、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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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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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较低的理财产品
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较
低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风险、宏观
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影响。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确
保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利用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较
低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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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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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
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
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
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会
授权后,在有效期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
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
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授权期限
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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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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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工程”)、上海里卜特
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卜特设备”)、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
利柏特”),前述被担保人均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柏特股份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026年度预计新增担保金额:36000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82000.00万元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均为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360000.00
万元的担保,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
代表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并签署与
担保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稳定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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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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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6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的实际
融资金额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
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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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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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
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18544635.01元,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57540216.7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
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
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907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为44391
6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195800.0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例10.1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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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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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模块制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
合同金额:合同一金额约2000万美元、合同二金额为人民币17018万元、合同三金额为人
民币1.1亿至1.3亿元(最终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一履行期限约15个月、合同二履行期限约20个月、合同三履行期限约
15个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
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
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
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情况
近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
S签订了《Sakarya3MEGEPCPKG-91模块制造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分别与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签订了《APAC树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林
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签订了《嘉兴ESS空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的签订属
于公司日常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一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
成立日期:2016.11.15
注册地:MartinLingesvei331364Fornebu,Norway
法定代表人:SveinErikHjortland
注册资本:NOK50000000.00
主营业务:工程设备交付,能源系统成套解决方案。
(二)合同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17NPMB9X
成立日期:2020.9.4
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东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骏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主要股东:艾仕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涂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合同三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林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220512
成立日期:2008.7.8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洪滨
注册资本:1710万美元
主要股东: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林德气体(嘉兴)有
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三、合同标的情况
(一)合同一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海工上部模块制造合同
项目名称:Sakarya3MEGEPCPKG-91模块制造项目
合同金额:约2000万美元
合同履行期限:约15个月
(二)合同二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APAC树脂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17018万元
项目地点:中国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东路150号
合同履行期限:约20个月
(三)合同三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嘉兴ESS空分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1.1亿至1.3亿元(最终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项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功能区
合同履行期限:约15个月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主要条款
发包人: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
承包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方式:发包人根据里程碑节点对工程完工量进行结算审核,并支付项目结算款,支付
货币为美元。
合同履行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重装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争议解决办法:本项目合同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按照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解释,
但不适用其法律冲突规则。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二主要条款
发包人: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范围: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预制、安装、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工程交接以及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前由承包方完成的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
,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争议解决方式: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递交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三)合同三主要条款
发包人:林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范围:遵照合同条款和条件实施、执行和完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采购
、施工、竣工等。
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争议解决方式:如无法达成和解,有关争议、争端或索赔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最新的仲裁法规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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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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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股票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
6年2月4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利柏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
。
未来3个月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
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
”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
前赎回权。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
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5年7月3
日至2031年7月2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
.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7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利柏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且在未来3个月
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
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
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
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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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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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1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投资”)配售3,098,550张,
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41.3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兴利合伙”)配售299,2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99%;股东沈斌强先生配售
126,67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69%;股东杨清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
行总量的0.45%;股东杨东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陈裕纯
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李建平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
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杨清华先生配售33,7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
二、可转债减持情况
1、前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斌强先生、杨清燕女士、杨东燕女士、陈裕纯
女士、李建平女士、杨清华先生于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146,38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5.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本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股东函告,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部分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050,83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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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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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
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投资”)配售3098550张,占
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41.3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兴利合伙”)配售2992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99%;股东沈斌强先生配售126
67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69%;股东杨清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
量的0.45%;股东杨东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陈裕纯女士
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李建平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
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杨清华先生配售337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
二、本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股东函告,自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部分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14638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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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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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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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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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9月27日,
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580005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过户至“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57)。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
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
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
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已
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
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处置情况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3580005股已全部处置完毕。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
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后续
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工作。
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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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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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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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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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
(1)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9月27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580005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非交易过户
的方式过户至“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3)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
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4)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
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
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
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
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根据上述锁定期及解锁安排,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10月27日届满,第二个锁定期于2025年10月27日届满。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分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相应考核年
度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860.19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87
5.20万元后,较2022年增长79.22%。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
根据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情况,经考核,个人绩效评定结果均为“
合格”,符合全额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解锁期的解
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解锁股份数量为1790003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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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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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2025年8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9日和8月26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
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苏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33479519
名称: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0日
法定代表人:沈斌强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
全设备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一般项目:管道制品、钢构件、塑料制品、玻璃钢制品、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
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研发,ASME容器设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特种设备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
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
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
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
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
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
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
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究;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日用化工专用设
备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
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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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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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变动情况,
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杨清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杨清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杨清华先生申请辞
去公司董事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杨清华先生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杨清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
会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董事变动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并表决,
选举杨清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杨清华先生与经公司股
东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任期一致。
杨清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其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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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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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2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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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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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2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8月25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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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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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薛国新先生的
书面辞职报告,薛国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薛国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
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吴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
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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