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5167 利柏特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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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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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07-14│ 4.84│ 4.8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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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 2025-07-03│ 100.00│ 7.4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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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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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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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 1.60亿│ 2.27万│ 1.60亿│ 100.31│ 504.01万│ ---│
│件项目 │ │ │ │ │ │ │
├─────────┼──────┼─────┼─────┼─────┼─────┼──────┤
│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 ---│ 285.00万│ 7587.94万│ 101.13│ 163.97万│ ---│
│件二期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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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基地项目 │ 2.00亿│ 35.36万│ 2.01亿│ 100.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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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2109.06万│ 5101.07万│ 1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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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模块生产线技改│ 7519.40万│ ---│ 16.00万│ 100.00│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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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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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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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树工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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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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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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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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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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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华、杨蕊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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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及其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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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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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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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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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孙霞、王牧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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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副董事长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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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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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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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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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燕、沈珈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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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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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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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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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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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树工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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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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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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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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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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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华、杨蕊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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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及其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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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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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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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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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孙霞、王牧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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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副董事长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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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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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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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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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杨清燕、沈珈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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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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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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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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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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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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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模块制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
合同金额:合同一金额约2000万美元、合同二金额为人民币17018万元、合同三金额为人
民币1.1亿至1.3亿元(最终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一履行期限约15个月、合同二履行期限约20个月、合同三履行期限约
15个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
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
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
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情况
近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
S签订了《Sakarya3MEGEPCPKG-91模块制造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分别与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签订了《APAC树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林
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签订了《嘉兴ESS空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的签订属
于公司日常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一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
成立日期:2016.11.15
注册地:MartinLingesvei331364Fornebu,Norway
法定代表人:SveinErikHjortland
注册资本:NOK50000000.00
主营业务:工程设备交付,能源系统成套解决方案。
(二)合同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17NPMB9X
成立日期:2020.9.4
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东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骏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主要股东:艾仕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涂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合同三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林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220512
成立日期:2008.7.8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洪滨
注册资本:1710万美元
主要股东: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林德气体(嘉兴)有
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三、合同标的情况
(一)合同一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海工上部模块制造合同
项目名称:Sakarya3MEGEPCPKG-91模块制造项目
合同金额:约2000万美元
合同履行期限:约15个月
(二)合同二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APAC树脂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17018万元
项目地点:中国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东路150号
合同履行期限:约20个月
(三)合同三标的情况
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嘉兴ESS空分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1.1亿至1.3亿元(最终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项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功能区
合同履行期限:约15个月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主要条款
发包人:NOVPROCESS&FLOWTECHNOLOGIESAS
承包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方式:发包人根据里程碑节点对工程完工量进行结算审核,并支付项目结算款,支付
货币为美元。
合同履行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重装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争议解决办法:本项目合同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按照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解释,
但不适用其法律冲突规则。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二主要条款
发包人:艾仕得涂料(吉林)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范围: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预制、安装、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工程交接以及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前由承包方完成的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
,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争议解决方式: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递交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三)合同三主要条款
发包人:林德气体(嘉兴)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范围:遵照合同条款和条件实施、执行和完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采购
、施工、竣工等。
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争议解决方式:如无法达成和解,有关争议、争端或索赔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最新的仲裁法规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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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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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股票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
6年2月4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利柏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
。
未来3个月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
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
”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
前赎回权。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
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5年7月3
日至2031年7月2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
.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7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利柏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且在未来3个月
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
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
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
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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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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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1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投资”)配售3,098,550张,
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41.3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兴利合伙”)配售299,2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99%;股东沈斌强先生配售
126,67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69%;股东杨清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
行总量的0.45%;股东杨东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陈裕纯
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李建平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
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杨清华先生配售33,7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
二、可转债减持情况
1、前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斌强先生、杨清燕女士、杨东燕女士、陈裕纯
女士、李建平女士、杨清华先生于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146,38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5.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本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股东函告,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部分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050,83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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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其他事项
──────┴──────────────────────────────────
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
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
“111023”。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投资”)配售3098550张,占
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41.3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兴利合伙”)配售2992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99%;股东沈斌强先生配售126
67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69%;股东杨清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
量的0.45%;股东杨东燕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陈裕纯女士
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李建平女士配售33780张,占此次可转债
发行总量的0.45%;股东杨清华先生配售33750张,占此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45%。
二、本次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股东函告,自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部分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利柏转债”114638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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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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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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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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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9月27日,
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580005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过户至“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57)。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
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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