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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605588)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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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5588 冠石科技 更新日期:2026-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1-07-30│ 27.42│ 4.56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9-18│ 22.67│ 1155.72万│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宁波冠石 │ ---│ ---│ 100.00│ ---│ ---│ 人民币│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光掩膜版制造项目 │ 2.82亿│ 2.17亿│ 2.82亿│ 100.00│ ---│ ---│ ├─────────┼──────┼─────┼─────┼─────┼─────┼──────┤ │功能性结构件、超高│ 4.56亿│ 19.34万│ 1.97亿│ 100.00│ ---│ ---│ │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 │ │ │ │ │ │ │发中心 │ │ │ │ │ │ │ ├─────────┼──────┼─────┼─────┼─────┼─────┼──────┤ │光掩膜版制造 │ ---│ 2.17亿│ 2.82亿│ 100.00│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 2026-10-01│股权回购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申 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 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2026-10-01│其他事项 ──────┴──────────────────────────────────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2、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7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 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 2026-09-16│其他事项 ──────┴────────────────────────────────── 一、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条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 为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擅自 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情形。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经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等相关信息,并经咨询发行人律师,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情形。 ──────┬────────────────────────────────── 2026-08-08│股权回购 ──────┴──────────────────────────────────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5日发布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6年7月29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的公告》。 截至2026年8月7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7.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5.70元/股 ,最低价为39.30元/股,回购均价为40.02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9.54万元 (不含交易费用),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在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及公司回 购方案的内容。本次回购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 露的方案完成回购。公司本次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 2026-07-30│股权回购 ──────┴────────────────────────────────── 一、基本情况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新增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近日,公司已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其承诺为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7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用途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 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开股份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 2026-07-29│股权回购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5日发布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 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2026年7月2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3.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 2.09元/股、最低价为40.4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1.52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 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 2026-07-23│委托理财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 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风险较低的投资产 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 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 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公司与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 2026-07-23│股权回购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股 份资金来源: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相关股东是否存在 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 上述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存在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 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 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5、如遇有关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 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 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 公司股份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回购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为目的。鉴于截至2026年7月22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为41.08元/股,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以上。本次回购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价值及全体股东权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综合考虑公 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部分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2026-07-15│其他事项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5250万元至-3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将扩大。 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500 万元到-5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50万 元到-3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将扩大。 2、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500万 元到-5000万元。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2376.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17.94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25.83万元。 (二)每股收益:-0.17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公司本期业绩亏损主要由全资子公司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亏损导致。宁波冠石半导体 有限公司光掩膜版制造项目已实现部分建成投产,因机器设备等长期资产转固,折旧摊销大幅 增加,加之产品验证周期长,项目产能尚处于稳步小幅爬坡状态,现有业务新增毛利不足以覆 盖折旧摊销增量,使得公司当期出现亏损扩大。 ──────┬────────────────────────────────── 2026-04-17│其他事项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8号南京翠屏新港假日酒店4楼VIP 1会议厅 ──────┬────────────────────────────────── 2026-04-02│其他事项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31697519 注册资本:7346.8201万元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0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张建巍 营业期限:2002年01月18日至长期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0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显示器件及配套产品、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 器件、玻璃材料及器件、新型材料及其衍生产品、精密结构件、金属结构件、胶带产品的研发 、生产、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6-03-24│其他事项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 中和”)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注册会计师1799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4年度业务收入为40.54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5.87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76亿元。2024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83家,收费总额4 .7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 ,建筑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家数为25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2021)京74民初111号),判决信永中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 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500余万元。信永中和已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05民初1736号),判决信永中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07 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2025)藏01民初11、12号),判决信永中和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 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徐伟东先生,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季晟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曹学颖女士,201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 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专业技术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 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对应的收费率、投入的工作时间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定价。2025年度审计 费用共计50.00万元,为财务报表审计费用35.00万元和内控审计费用15.00万元。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上述定价原则并参照同等规模上市公司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2026年度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 2026-03-24│对外担保 ──────┴────────────────────────────────── 被担保人名称: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两家子公司:成都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冠石”)、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冠石”)。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成都冠石、宁波冠石拟向供应商采买设备、原材料等,公司为其向卖方供应商付款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信用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 711.04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对象中成都冠石、宁波冠石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各位投资者 充分关注信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成都冠石、宁波冠石拟向供应商采买设备、原材料等,公司为其向卖方 供应商付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信用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各被担保人(包括授权期限内公司 新设或新合并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保人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人处获得担保额度。同时提请股东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该额度内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执行,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等 ,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信用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2026-03-24│对外担保 ──────┴────────────────────────────────── 被担保人名称: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四家子公司:咸阳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咸阳冠石”)、成都冠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冠石”)、南京合邑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邑电子”)、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冠石”)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咸阳冠石、成都冠石、合邑电子、宁波冠石在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时,公司可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 各类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8518.57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被担保对象中成都冠石、宁波冠 石资产负债率超过70%,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咸阳冠石、成都冠石、合邑电子、宁波冠石在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时,公司可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上述担保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各被担保人(包括授权 期限内公司新设或新合并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人处获得担保额度。同时提 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该额度内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执行,并签署有关法 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2026-03-24│其他事项 ──────┴──────────────────────────────────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概述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5年 末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进行了清 查,并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20 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2607580.32元。 ──────┬────────────────────────────────── 2026-03-24│其他事项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70289114.08元,本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12557460.69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母公司口径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67417612.59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该利润分配方案尚须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由于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因此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2026-03-24│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4月16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4月1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8号南京翠屏新港假日酒店4楼VIP1会议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 2026-03-24│其他事项 ──────┴──────────────────────────────────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开展的。随 着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拟购入国外进口设备生产线等,进一步增强公司自主生产研 发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外币购汇和结汇的结算需求逐渐扩大,可能 涉及的币种有:人民币、美元、台币、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等。为规避当今国际外汇市场 汇率波动等风险,减小购入设备时的外汇结算等事项在财务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降低公司经 营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公司需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 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交易金额 在任意时点最高合约价值(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 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 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的总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所承做的金融衍生品以确保公司稳健、安全经营为原则,主要为经营避险策略的远期 结售汇和掉期等,商品的选择以规避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外汇收入、支出、资产或负债等风 险为主,持有的币别必须与公司实际进出口交易的外币需求相符。交易场所为境内/境外的场 内或场外,公司远期结售汇和掉期的交易对手均为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和公司长期合作 、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境外银行。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 业务、期权业务、期货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主要涉及币种:人民币、美元、台币、 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等。 (五)交易期限 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 同,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 谈、评估等。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任意时点最高合约价值(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 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的总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期限为自2025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2026-01-17│股权回购 ──────┴────────────────────────────────── 回购注销完成情况: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回购注销涉及公司27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720股,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以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均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3、2026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 次回购注销涉及公司27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720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过 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481481),并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2026-01-13│股权回购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 司拟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75,920 股;另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16,8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92,720股,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80%,占回购注销前公 司股本总额0.26%。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以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均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 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 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XY ZH/2025BJAA19B0119号),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5,907.45万元,较公司2022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为22.69%,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7 5,920股限制性股票。 此外,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 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16,8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 鉴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 司总股本73,596,3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0.07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已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 ,所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22.67元/股调整为22.60元/股。综上, 公司将以22.60元/股的价格回购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2,720股 并注销,回购价款为4,355,472.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481481),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月15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 2026-01-09│其他事项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4号)。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 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5-12-17│其他事项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 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公司3层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部职工代表参加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过认真讨论,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胡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胡江先生将与其他5名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当选职工代表董事于第三届董事会成立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三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胡江,男,出生于1983年10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胡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02%的股份,并通过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本公司0.02%的股份。 附件简历 胡江,男,出生于1983年10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9年3月至今任公司销售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02%的股份,并通过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0.02%的股份。胡江先生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胡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 2025-10-25│其他事项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拟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927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 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3468201股减少至73275481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 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 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5日起45天内9: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联系人:王顺利 3、联系电话:025-85581133 4、联系传真:025-85582222 5、联系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0号 6、邮政编码:210038 7、电子邮箱:wsl@njkeystone.com 8、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 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电子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 明“申报债权”字样。 ──────┬────────────────────────────────── 2025-10-25│股权回购 ──────┴──────────────────────────────────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2、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7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 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5、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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