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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林海(688069)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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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88069 德林海 更新日期:2024-04-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理财产品 │ ---│ ---│ ---│ 33507.55│ 686.66│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 2.60亿│ 127.14万│ 1470.10万│ 5.66│ ---│ ---│ │警建设项目 │ │ │ │ │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2.80亿│ ---│ 2.80亿│ 100.00│ ---│ ---│ │归还银行贷款 │ │ │ │ │ │ │ ├─────────┼──────┼─────┼─────┼─────┼─────┼──────┤ │回购股份 │ 5135.59万│ 2145.67万│ 5135.59万│ 100.00│ ---│ ---│ ├─────────┼──────┼─────┼─────┼─────┼─────┼──────┤ │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 9024.90万│ 517.90万│ 723.58万│ 8.02│ ---│ ---│ │设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 1.00亿│ 100.00│ ---│ ---│ ├─────────┼──────┼─────┼─────┼─────┼─────┼──────┤ │结余超募资金 │ 1.48亿│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3-30│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 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3525000元(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玉溪子公司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及企业权益向法院提起 诉讼,诉请对玉溪子公司共管账户上的相关资金解除监管。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并最终判决,项目资金存放于玉溪子公司所有的共管账户,若解除资金监管,将会增加公司的 经营性现金流;公司现金流充足,若未能解除资金监管,相关因诉讼案件涉及的使用受到限制 的货币资金性质及规模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合法权益,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区水利局”或“被 告”)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 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29日收 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0403民初416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通知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以下简称“第三人”)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 其中,银行账号为:24059601040013935,户名为: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的资金监管,同时第三人解除对原告资金的监管 ;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467300元(以未付款项63525000元为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五,即每日31762.50元,自2023年1月1日暂算至2024年2月29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根据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委托原告玉 溪子公司承包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双方就项目内容、验收条 件、合同费用、付费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4月30日,项目 完工并根据合同要求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至今运行良好。前期,根据被告委 托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阶段性技术审查评估报告,合同约定的第一、二阶段治 理目标均已实现,被告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2023年9月,被告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工 程环境绩效评估报告(2022年度)》,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评估报告》通过技术审查,认为“ 从国控点和省控监测数据来看,2022年度星云湖监测点的总磷平均浓度已满足≤0.149mg/L的 阶段改善目标。”即合同约定的第三阶段目标已于2022年12月实现,达到支付合同第三期付款 条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于合同第三阶段目标实现的次月即2023年1月1日支付第三期款项6352 5000元。 2、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与履行情况 因该项目资金来源于发债,专款专用。根据相关付款流程要求,2022年11月23日,玉溪市 江川区水利局、玉溪子公司及第三人就星云湖项目的资金监管业务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 。 根据《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第三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户名为 原告)且三方确认:账户内的存款及存款利息均归原告玉溪子公司所有。 《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另约定,原告负责的星云湖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 告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2日内书面通知第三人解除对被告相应金额的监 管,第三人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对原告资金的监管。 前述《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采用三方共管账户的模式为行业通行做法。 《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玉溪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江川区水利局开具并 提供星云湖项目的合同第三笔款项对应金额的发票(金额为人民币63525000元)。江川区水利 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玉溪子公司在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开立的共管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 63525000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阶段付款条件已于2023年1月1日成就,且玉溪子公司如约 提供足额发票。根据《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江川区水利局应于两日内书面通知 第三人解除对相应金额的监管,同时,第三人收到江川区水利局的书面通知后需立即解除对玉 溪子公司该笔资金的监管。 玉溪子公司多次向江川区水利局及第三人发函,要求江川区水利局配合玉溪子公司办理解 除资金监管手续。截至本诉状提交之日,江川区水利局仍未通知第三人解除63525000元资金监 管。 ──────┬────────────────────────────────── 2024-02-28│其他事项 ──────┴──────────────────────────────────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2年回购 计划中的1000000股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调整为“用 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5810640股变更为114810640 股,注册资本由115810640元变更为1148106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和2024年 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 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 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 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权将由公司根 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 使上述权利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 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 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债权人需致 电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4月12日(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2、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 3、电子邮箱:wxdlh@wxdlh.com 4、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5、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6、其它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 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 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 2024-02-06│股权回购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2022年4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一次回购计划”)中的1000000 股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 注册资本”。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共1000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5810640股减少为114810 640股。注册资本将由115810640元减少为114810640元。 ──────┬────────────────────────────────── 2024-01-31│其他事项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具 体内容:将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 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 ;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公司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 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 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德林海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德林海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12月4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 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德林海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863%,回购的最高价为20.80元 /股、最低价为19.12元/股,已支付的金额为2006039.5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德林海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上述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 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 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决定增加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即将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 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将回购资 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公司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等内容。 ──────┬────────────────────────────────── 2024-01-31│其他事项 ──────┴────────────────────────────────── 一、2023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23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 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一)应收款项(含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结合2023年年末上述应收款项的风险特征、客户性质、账龄分布等信息,对应收款项及 合同资产的可回收性进行综合评估后,计提减值准备。 依据上述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应收款项(含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约3881.08万元,2023年度合计计提应收款项(含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约9250.00万元。减值计 提主要系应收款项账龄结构变化所致。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依据上述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公司2023年计提无形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约533.90万元。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无形资产-“开远市热电汽循环利用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大唐片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原值4646.67万元,累计摊销1 85.92万元。由于项目所在园区入驻企业未达预期,污水处理量没有达到设计目标,计提减值5 33.9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开远市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大唐片区)污水处理厂(一期 )项目特许经营权净值为3926.85万元。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2023年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约9783.90万元,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约9783. 90万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做 出的判断,遵循了谨慎性、合理性原则,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涉及会计计提方 法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2024-01-03│重要合同 ──────┴────────────────────────────────── 合同类型及金额:由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 向玉溪市通海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提供杞麓湖及入湖河道藻水分离站运行管理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的计费规则及预计处理水量,双方预计2024年至2026年3年运行费用总金额为 人民币18011万元(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 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合同为销售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本合同顺利履行, 将会对公司2024-202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品 牌影响力 风险提示 1、本合同已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等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最终执行情况。 2、本合同暂估3年运行费用总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的计费规则及预计处理水量审慎估算,其 中可变费用将根据实际处理水量结算,根据杞麓湖藻情变化,实际运行以甲方通知为准,故实 际处理的水量存在不确定性,影响最终运行费结算金额。 3、本合同对利润的贡献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 为准。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甲方签订了《通海县杞麓湖及入湖河道藻水分离站运行合同》,2024年至20 26年3年运行费用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18011万元。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及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通海县杞麓湖及入湖河道藻水分离站运行合同 2、标的金额:3年运行费用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18011万元 3、标的运行服务期限: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单位名称:玉溪市通海县水利局 2、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3、负责人:飞冬丽 4、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礼乐西路31号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3015185124J (三)关联关系说明 玉溪市通海县水利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服务内容:杞麓湖沿湖4座藻水分离站、龚杨站、中河站的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云 龙站、六街站内处理截污沟污水的设施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以上各站点在藻水分离过程中产生 的藻泥处置工作。 2、合同总额:3年运行费用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18011万元。 3、运行管理考核与结算: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 4、费用构成:固定费用为单站每年固定计价,包括人工成本、办公费、交通费及设备维 护费保养费等;可变费用=确认处理水量*处理单价;藻泥处置费用根据第三方藻泥拉运及称重 资料按吨结算。 5、玉溪市通海县水利局对本合同的运行时间、质量指标、服务质量制定了运行服务要求 ,同时由于各站处理规模和工艺不同,合同中对各站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计费方式进行分 别约定。 6、其他条款:合同中对双方责任、付款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 决、生效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 2023-12-05│股权回购 ──────┴────────────────────────────────── 2023年12月4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5810640股的 比例为0.043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0.80元/股,最低价为20.5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035156.0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om.cn)上披露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1)。 二、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2023年12月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5810640股 的比例为0.043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0.80元/股,最低价为20.5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035156.0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 2023-11-29│其他事项 ──────┴──────────────────────────────────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8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胡明明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2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8.93%股份的股东 胡明明,在2023年11月2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3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胡明明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无锡德林海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董事会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2023-11-22│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 众环”)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 中和”)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信永中和从2015年起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请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公司根据证监会、财务部、国 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和江苏 证监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办字〔2023〕76号),在充分了解 、评估候选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后,公司拟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进行了事前沟通 ,信永中和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6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203人,注册会计师126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0人。 2022年度经审计总收入21.3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8.1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3亿 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195家,审计收费总额2.45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 户家数为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尚未使用,中审众环近三年不存 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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