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070 纵横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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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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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18352.68│ -16.64│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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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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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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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 3.38亿│ 888.93万│ 2.72亿│ 80.61│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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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321.53万│ 1060.50万│ 5800.88万│ 9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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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514.21万│ ---│ 4514.21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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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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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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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内蒙古纵横大鹏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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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该公司曾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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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无人机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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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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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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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东纵横大鹏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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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任该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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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无人机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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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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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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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成都纵横版图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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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该公司曾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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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无人机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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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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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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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东纵横大鹏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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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任该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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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无人机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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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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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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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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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纵横鹏飞、│ 5000.00万│人民币 │2023-11-01│2024-11-01│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大鹏无人机│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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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纵横鹏飞 │ 3000.00万│人民币 │2024-04-01│2025-04-01│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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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大鹏无人机│ 2000.00万│人民币 │2023-12-01│2024-12-01│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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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纵横鹏飞、│ 2000.00万│人民币 │2023-06-01│2024-06-01│一般担保│是 │未知 │
│动化技术股│大鹏无人机│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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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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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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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纵横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
系本案被告,其中纵横股份为被告一,纵横大鹏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11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切实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
2024)京0107民初12170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远度”)起诉纵横股份及纵横大鹏不正当竞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16法定代表人:吴娟,执行
董事
被告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3号楼A区11层法定代表人:任斌,董事长
被告二: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3号楼A区11层法定代表人:任斌,执行董事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北京远度与纵横股份和纵横大鹏经营领域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远度科技认为纵
横股份和纵横大鹏伪造虚假材料、传播不实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不当掠
夺远度科技的交易机会,损害远度科技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认为公司的侵权行为
给远度科技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决二被告在“纵横股份”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OUAV-CD),https://www.jouav.com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今日头条首页显著位置,科创板日报首页显著位置,《法制日报》第一版
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30日,消除影响;
3、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万元。
(四)其他说明
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4年5月9日,公司及子公司成都
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度
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00万元,目前诉讼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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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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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
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2023年末,你公司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222.6万元未收回。该客户已于你公司年报披露
前注销,存在公司失信、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等不具备还款能力迹象,但你公司仅根据账龄分类
,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1.13万元,未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
导致2023年度少提坏账211.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产品于2023年完成验收,但提前于2022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
22年多计收入207.6万元、2023年少计收入207.6万元。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鹏、董事会秘
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
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
题,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四川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
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
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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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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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
24年7月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付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付
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本次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另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付江,男,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本科毕业于西南
科技大学工程力学专业。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成都纵横先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
职员;2010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技术服务部经理、IT流程部部长;2018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
付江先生通过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万股,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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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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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已离职的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以及因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业绩
考核条件而不得归属的65.0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75.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
废处理。
(一)关于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
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鉴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7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
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1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
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首次授予6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
49.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2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15.25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董事会同意作废10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75.65万
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86%。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由73人变更为66人,激励对象剩余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6.25万股
变更为37.35万股;预留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0人变更为29人,激励对象
剩余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万股变更为15.2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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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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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网(以下简称“军采网”)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公告,网络空间部队后勤部物
资供应处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自2024年
6月12日起3年内禁止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在禁止期内,法定代表人任斌控股或管
理的其他企业禁止参加上述范围军队采购活动,投标代表人李琼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上述
范围军队采购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军采网发布的违规处理信息
(一)供应商信息
企业名称: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
号6号楼A区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1RK0C98
(二)违规情况
经调查,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测绘类专业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及软件(
项目编码:2022-JY43-W1218)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禁止其3年内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处理。以
上处理自2024年6月12日起算。在禁止期内,法定代表人任斌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禁止参加
上述范围军队采购活动,投标代表人李琼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上述范围军队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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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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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资
金需求情况,向各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0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融资额度。
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无人机”
)、成都大鹏纵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智能设备”)、成都纵横鹏飞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纵横鹏飞”)、成都纵横融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纵横融合”)不属于公司关
联方。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在前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其中大鹏无
人机不超过10000.00万元,纵横智能设备不超过5000.00万元,纵横融合不超过5000.00万元,
纵横鹏飞不超过1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500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各
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0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融资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
额度为准,内容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期限根据使用需
求与银行进行协商确定。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
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公司将在前述额度内根据需要对全资子公司大鹏无人机、
纵横智能设备、纵横鹏飞、纵横融合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
元,其中大鹏无人机不超过10000.00万元,纵横智能设备不超过5000.00万元,纵横融合不超
过5000.00万元,纵横鹏飞不超过10000.00万元。子公司亦可根据公司融资需要,对本公司进
行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根据授信需求进行确定,被担保人无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由于上
述担保额度是基于目前公司业务情况的预计,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总体风险可
控的基础上提高对外担保的灵活性,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事项之日止,对所属全部全资子公司(含现有、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实际
业务发展需求,分别在上述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内调剂使用。
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相关金融机构的签字规定)代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
与综合授信及担保相关的一切银行法律文件。提请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长具体落
实上述综合授信担保相关的手续。授权期限不超过综合授信期限和担保期限。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借款及担保授权的议案》,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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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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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
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
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
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
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
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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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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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
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
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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