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070 纵横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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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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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18352.68│ -16.64│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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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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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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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 3.38亿│ 1286.50万│ 2.28亿│ 67.49│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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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321.53万│ 1200.23万│ 3183.45万│ 5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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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514.21万│ 0.00│ 4514.21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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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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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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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海南纵横云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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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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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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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交易概述 │
│ │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已经引入专业人才团队推进大载重无人机产品的研发,为进一│
│ │步深化公司与专业人才团队的利益绑定,该等员工团队已搭建持股平台,并拟与公司共同出│
│ │资新设控股子公司推进相关产品研发,从而为公司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不断提升公司的核│
│ │心竞争力。据此,公司拟与关联方纵横云飞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成都云龙无人机科│
│ │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云龙科技”)│
│ │,其中:纵横股份拟认缴货币出资4000万元,纵横云飞拟认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 │
│ │ 鉴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为纵横云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
│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纵横云飞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与纵横云│
│ │飞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
│ │生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且未超过3000万元。 │
│ │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
│ │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 │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 │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海南纵横云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二)关联关系说明 │
│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为纵横云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
│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纵横云飞为公司关联方。过去12个月,除了自公│
│ │司领取薪酬外,公司与关联方李小燕女士未发生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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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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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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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大鹏无人机│ 5000.00万│人民币 │2022-09-28│2023-09-27│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纵横智能│ │ │ │ │ │ │ │
│份有限公司│设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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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大鹏无人机│ 5000.00万│人民币 │2022-11-11│2023-11-11│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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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大鹏无人机│ 2000.00万│人民币 │2023-06-26│2024-06-25│一般担保│否 │未知 │
│动化技术股│、纵横鹏飞│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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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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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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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
人任斌先生通知,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实质且有效的控制,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于2024年2月26日签署《一致
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补充协议在原协议基础上,将协议有效期中可解除协议
的时间延长至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10年,同时王陈先生、陈鹏先生认可任斌先生的公司实际控
制人地位,承诺不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公司控股股东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于2019年11月16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人协议》、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作
出行使相关表决权、决定权或提出议案等意思表示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协商一致意见
;如各方对同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上述协议的有效期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但各方以任何方式解除协议
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5年。
任斌先生当前直接持有公司2050.20万股,为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永信大鹏”)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斌先生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永
信大鹏、王陈、陈鹏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8%股权。
二、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论持股比例或持股数量是否变化,亦不论公司的组织
形式如何变化,均受《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束;
各方均应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在
各项事务中保持一致,除非《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
依法终止或解除。
(二)各方确认,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第四条中对协议有效期的约定变更为: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但各方以任何方式解除本协议的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10年。
(三)王陈、陈鹏确认并承诺:认可任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
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亦不会
与公司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
(四)本补充协议是《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约定内容与《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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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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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实际控制人任斌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因诉讼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任斌个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
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存在重大
影响。
本次诉讼事宜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诉讼相关方仍需遵守相关减持
规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6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
人任斌先生通知,得知其近日收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其配偶邝明芳女士
作为原告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对其家庭财产包括持有的公司股
权进行分割。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股权方面的分割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任斌将持有的公司2050.20万股
份中的60%(即1230.12万股份)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任斌将持有的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永信大鹏”)23%的合伙份额价值的60%折价现金补偿给原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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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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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9,2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2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90.00万股
,并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758.00万股,其
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9,590,34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989,65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持有限售股共计49,2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6.18%,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2月19日起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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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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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
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年度,公司跨期确认收入1,464.11万元,其中694.19万元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22年,
769.92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2020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
2021年报监管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
。但公司CW-40无人机系统项目、大鹏PH-25无人机系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
过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149.48万元,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6月8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但未作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则规定。
三、募集资金置换时间披露不准确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3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但公
司在《2021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完成时间为2021年2月,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
产》第七条、第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
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四川证监局《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任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
刘鹏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上述
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任斌、李小燕还对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时任财务总监刘鹏,时
任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予以监管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
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
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
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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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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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4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758万股的0
.3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
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4月2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合计向30名
激励对象授予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元/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
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4月28日
2、预留授予数量: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758万股的0.37%。
3、预留授予人数:30人。
4、预留授予价格:1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
属,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约定,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
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
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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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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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8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任斌
2.提案程序说明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3.
41%股份的股东任斌,在2023年4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
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
以公告。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节约运行成本,公司控股股东任斌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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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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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以及因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而不得归属的41
.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7.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
ww.sse.com.cn)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一)关于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
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鉴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
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41.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由公司作废。
综上,董事会同意作废7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7.25万
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54%。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由76人变更为73人,激励对象剩余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3.50万股
变更为96.25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
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审议通过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度授予激
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未能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以及因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
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故本次公司作废失效的被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已经公司大会批准的管理办法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作废76名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共计47.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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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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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已经引入专业人才团队推进大载重无人机产品的研发,为进一步
深化公司与专业人才团队的利益绑定,该等员工团队已搭建持股平台,并拟与公司共同出资新
设控股子公司推进相关产品研发,从而为公司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据此,公司拟与关联方纵横云飞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成都云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
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云龙科技”),其中:纵
横股份拟认缴货币出资4000万元,纵横云飞拟认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
鉴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为纵横云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纵横云飞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与纵横云飞共
同投资设立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对
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且未超过3000万元。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
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海南纵横云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为纵横云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纵横云飞为公司关联方。过去12个月,除了自公司领
取薪酬外,公司与关联方李小燕女士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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