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096 京源环保 更新日期:2026-01-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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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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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3-27│ 14.34│ 3.43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4-29│ 8.60│ 603.72万│
├───────────┼───────────┼───────────┼───────────┤
│可转债 │ 2022-08-05│ 100.00│ 3.27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3-29│ 6.04│ 181.80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4-29│ 6.04│ 525.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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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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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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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 6631.36万│ ---│ 3800.00万│ 100.00│ ---│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 │ │ │ │ │
│的项目资金需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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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 2.40亿│ 3069.37万│ 1.61亿│ 67.21│ 22.41万│ ---│
│装备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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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 1.06亿│ ---│ 1.26亿│ 100.71│ -88.39万│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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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463.69万│ ---│ 4513.15万│ 1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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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8683.92万│ ---│ 8686.83万│ 1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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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 8000.00万│ 8000.00万│ 1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36亿│ ---│ 1.37亿│ 100.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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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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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广东京源环│ 3200.00万│人民币 │2020-12-24│2030-12-06│一般担保│否 │未知 │
│保股份有限│保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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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京源新│南通锦业新│ 1000.00万│人民币 │2024-10-28│2035-10-27│一般担保│否 │未知 │
│能源产业发│能源有限公│ │ │ │ │ │ │ │
│展有限公司│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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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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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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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2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
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有
关责任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
4条、第5.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4
.1条等相关规定。2025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
上述事项反映了公司在规范运作、法人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公司反馈,公
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
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中证鹏
元认为,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京源转债”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京源转债”存续期。同
时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与落实情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
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京源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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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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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
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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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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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
经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
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
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
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
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
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
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
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
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下属公司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
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
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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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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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
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规范要求,该表述与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情况不符。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不符,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5.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4.
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
时任财务总监钱烨、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
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时任
董事会秘书苏海娟,时任财务总监钱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
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
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
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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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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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京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云计算”)于2025年5月与
客户R公司签署了算力集群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京源云计算负责该项目涉及的软硬件供货、安
装、制作开发以及培训、运行维护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双方因部分条款的履行标准存在理
解差异,加之外部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项目未能按原计划推进。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签署了终止协议,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无任何争议。原算力集群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约定2025年
项目交付验收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约32026万元,运维服务部分将按5年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
约283万元,项目毛利率约9%-10%。
中证鹏元了解到,原算力集群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次终止不会对京源云计算
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及利润产生直接影响,但原合同预计的32309万元营业收入将不再纳入公司
未来业绩预期。
需注意的是,云计算服务业务系公司在传统工业水处理业务的基础上拓展的重要非主营业
务,需持续关注后续业务开展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京
源转债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7日至京源转债存续期。同时中证鹏
元将密切关注公司云计算服务业务及传统工业水处理业务拓展、运营情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
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京源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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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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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签署协议的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京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京源云计算”)于2025年5月与客户R公司签署了算力集群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京源云计算负责该项目涉及的软硬件供货、安装、制作开发以及培训、运行维护等,详见公司
于2025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一)终止协议的原因
本次合同签署后,双方在合作初期均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双方因部分条款的履行标准存在理解差异,加之外部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项目未能按原计划
推进。为避免进一步资源消耗,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于近日签署了终止协议。
根据终止协议约定,原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其他未决争议。未来,
双方将继续保持开放态度,寻求其他领域的合作机会。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原合同终止后,除非本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就原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任何未解决的纠纷,未来也不会就原合同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终止。甲乙双
方就该合同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无任何争议。
2、本终止协议内容具有优先于原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终止协议经双方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4、本终止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原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本次终止不会对京源云计算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及利润产生直接
影响,但原合同预计的32,309万元营业收入将不再纳入公司未来业绩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此前
形成的业绩预期产生一定影响。公司云计算服务业务正稳步推进,公司将致力于深化传统业务
与云计算业务的协同发展,力求巩固并扩大经营成果。同时,公司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切实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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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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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4日
已有1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2.727元/股),自2025年7月15日至
2025年7月18日已有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8.983元/股),自2025
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低于“京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下同),已触发“京源转债”有条件赎
回条款。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京源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京源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京源转债”
。
未来3个月内(即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10月18日期间),如“京源转债”再次触发有条
件赎回条款,亦不提出有条件赎回方案。公司以2025年10月19日(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为首
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再次触发“京源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京源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0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8月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3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250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0号文
同意,公司发行的332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8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京源转债”自2023年2月1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
始转股价格为13.93元/股。
因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登记
手续,公司以8.6元/股的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归属共70.2万股股份,股份来源为定向增发,本
次股权激励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729.35万股变更为10799.55万股,“京源转债”的
转股价格自2022年10月31日起由13.93元/股调整为13.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
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京源转债”转
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京源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9日起由13.90元/股
调整为9.8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om.cn)的《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京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3-044)。
因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以6.04元/股的价格向35名激励对象归属共1170400股,公司
股本由151194000股增加至152364400股,“京源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2月21日起由9.82
元/股调整为9.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om.cn)披露的《关于“京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京源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15日起由9.79元/股
调整为6.9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om.cn)的《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京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49)。
(一)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京源转债”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
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
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4日已有1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130%(即12.727元/股),自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8日已有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8.983元/股),自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公司股票已
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京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
0%(含,下同),已触发“京源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京源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京源转债”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内在价值的信心,结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
、市场环境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决定不行使“京源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10月18日期间),若“京源转债”再次触发
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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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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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总额: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24283165.2元(含税)调整为2
4541342.5元(含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公司2024年度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变,转
增股本的数量由64755107股调整为65443580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本次调整原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京源转债”处于转股期,自2025年4月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股数量为1721182股。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64176806股增加至16
5897988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
股本16417680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289038股后为161887768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283165.2元(含税)。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417
6806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289038股后的161887768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转增
6475510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28931913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289038股,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并
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以及于
2025年5月17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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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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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债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京源转债”的信用等级
为A。
本次债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京源转债”的信用等级
为A。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于2022年8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京源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京源转债”前次债券信用评级
结果为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评级机构中证鹏元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5年
6月27日出具了《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
5】跟踪第【800】号01),评级结果如下: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发行主体信用等
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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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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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
响。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目前,“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厂房装修和部分设备的安装工
作。但由于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等客观性因素影响,以及公司近年来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力
度,构建“数智驱动”战略核心能力,对信息化系统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和调整变化,由于
系统实施阶段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配置、测试、调试和优化等工作,项目推进较原有规划有所
放缓。公司经审慎研究,为严格把控募投项目整体质量,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结合公司目前募
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前提下
,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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