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096 京源环保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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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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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 6631.36万│ ---│ 3800.00万│ 100.00│ ---│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 │ │ │ │ │
│的项目资金需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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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 2.40亿│ 1890.31万│ 9761.11万│ 40.63│ ---│ ---│
│装备项目 │ │ │ │ │ │ │
├─────────┼──────┼─────┼─────┼─────┼─────┼──────┤
│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 1.06亿│ 75.06万│ 1.26亿│ 100.71│ -52.61万│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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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463.69万│ ---│ 4513.15万│ 1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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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8683.92万│ 32.06万│ 8686.83万│ 100.03│ ---│ ---│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 8000.00万│ 8000.00万│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36亿│ ---│ 1.37亿│ 100.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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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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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01 │转让比例(%) │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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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4284.00万 │转让价格(元)│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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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840.0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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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李武林、和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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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张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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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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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01 │交易金额(元)│4284.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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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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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8,400,00│标的类型 │股权 │
│ │0股股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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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张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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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李武林、和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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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
│ │致行动人和丽女士于2024年9月27日与张津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武林先生及 │
│ │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张津生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8,400,000股股 │
│ │份,占公司总股本5.51%。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5.10元/股,转让价格不低于股│
│ │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42,840,000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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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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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广东京源环│ 3200.00万│人民币 │2020-12-24│2030-12-06│一般担保│否 │未知 │
│保股份有限│保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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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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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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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德皓国际”)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发
展战略及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不再聘任大华,改为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
华进行充分沟通,其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5)首席合伙人:杨雄
(6)截至2024年9月30日,合伙人数量54人;注册会计师数量26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6人。
(7)2023年度未经审计的收入总额54909.9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42181.74万元,证券业
务收入33046.25万元。
(8)2023年度北京德皓国际服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
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德皓国际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
为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
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
、自律监管措施1次(以上处理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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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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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947191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向神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案号:
(2024)陕0881民初6794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47081B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利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50
0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污水预处理装置PC分包合同》(编号:
SD2-SS-2021-022,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污水预处理厂项
目工程,合同签约金额为34182000元。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竣工资料也移交给被告。因施工
期间新冠疫情、建设方政策性停工等多种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原告最终报审总金额为合同金额
34182000元,增补金额7666339.5元,签证1003587.2元,合计42851926.7元。截至起诉之日,
被告合计共支付工程款24558375.1元,剩余18293551.6元未支付。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
余工程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293551.6元并支付利息1178358.80元,
暂合计19471910.4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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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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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在智慧运维、云计算服务
及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研发团队实力,确保技术升级和研发目标的实现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任职履历、未来对公司研发项目和业务发展的领导及参与情况等
因素,新增认定张津生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分别
为:李武林、季献华、徐俊秀、李宽、王辰、贾伯林、张津生。本次新增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个人简历
张津生先生,1980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学历。2003年至2010年,担任惠普公司后线CE工程师职务,负责支持惠普全球大客户的超算中
心运维业务;2010年至2020年,历任戴尔科技HPC、大数据业务售前技术工程师、云计算基础
架构经理、人工智能基础架构解决方案架构师等职务;2020年至2023年,担任联想凌拓人工智
能存储GTM负责人职务;2024年6月至今,担任南通京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其他说明
张津生先生于2024年9月27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
丽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
津生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总计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本次协
议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张津生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
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津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张津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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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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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于2024年9月27日与张津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武林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张津生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8400000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5.5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丽女士将以直接持股和通过南通和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源投资”)间
接持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8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6%。其中,李武林先生将持有公司
股份18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4%;和丽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88500股,通过和
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8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张津生先生现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京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在IT领域从
业近20年,具有行业头部厂商的工作经验且具有丰富的开发和管理经验,同时与多个云计算解
决方案提供商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张津生先生对公司战略及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对公司的
长期投资价值充分认可,同时公司实控人出于深化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稳固杰出人才的
考虑,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本次交易约定:自张津生先生入职之日起两年,其应带领团队完成以下业绩指标:1)帮
助公司获取AI相关的水处理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2)完成水处理相关预训练大模型不少于2套
;3)新增智慧运维及云计算服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新增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张津生先生承诺:本次受让股份自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的通知,李武林先生
及和丽女士于2024年9月27日与张津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和丽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津生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总计840000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其中,李武林先生拟协议转让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和丽女士拟协议转让40
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0元/股,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的90%,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4284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受让方自有或
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以直接
持股和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88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其中
,李武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5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3%;和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16488500股,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8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4%。张
津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丽女士将以直
接持股和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8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6%。其
中,李武林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4%;和丽女士将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12488500股,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8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
%。张津生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1%。
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
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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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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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6362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天
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新能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诉通知
书》(案号:(2024)津0112民初13253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EAQM22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7室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集团”)于2021年4月通过招标选定公司
为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中标单位,并于2021年5月28
日与公司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编号:2100482001-1,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签约金额为126831429元。2021
年6月15日,陕鼓集团与公司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
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调整为121600000元。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陕
鼓集团、陕鼓新能源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陕鼓新能源替代陕鼓集团成为《总承包合同》的主
体,并承接其权利义务。”目前,陕鼓新能源以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等原
因,将公司作为被告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其自2023年10月开始委托第三
方进行第一阶段维修整改已发生费用3880000元需支付,此外还将持续筹备第二阶段维修整改
工作。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阶段紧急维修整改款4462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整体维修整改款50000000元(以工程造价鉴定
为准并加收15%管理费);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考核款900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0000元(以审计认定为准);
以上共计:56362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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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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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7062417.8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公司与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津0112民初14141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被告一: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EAQM22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7室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二: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29452049X5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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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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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通过银行
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融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含公司后
续设立或兼并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被担保人名称: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南通锦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新能源
”)、南通京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云计算”)以及公司后续设立或兼并的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审议的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含本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200.0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运营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授信有限期内拟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借款(包含中长期流贷等、固定资产贷款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
信用证、融资保理、并购贷款、贴现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融资方式,具体业务种
类、额度和期限,以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
含公司后续设立或兼并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
证等,具体担保额度与期限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可以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调整。
根据本次授信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将部分资产抵押、质押给银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票
据、商业承兑票据、房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为债务人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
权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实际提供担保的金额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获得的授信情况确定。
以上授信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及担保金额,实际融资及担保金额应在申请的
授信及担保额度内,并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
际发生的融资及担保金额为准,具体融资及担保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决定。
公司本次授信及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约定期限为准。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信及担保额度内和决议有
效期内代表公司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与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
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担保金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议文本及其他与之相关的
手续。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及担
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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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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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曾小青先生自2018年8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曾小青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
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辞职后,曾小青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离任
将在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曾小青先生
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小青先生任职期间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事项。曾小青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曾小青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
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公司于2024
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均审
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
意提名覃志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覃志刚先生已完成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的培训学习,根据相关规定,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覃志刚先生未持有公
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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