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184 ST帕瓦 更新日期:2025-08-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2-09-07│ 51.88│ 15.95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 10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帕瓦(长沙)新能源│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帕瓦陶朱(上海)新│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帕瓦(诸暨)固态钠│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能有限公司 │ │ │ │ │ │ │
├─────────┼─────┼─────┼─────┼─────┼──────┼──────┤
│帕瓦(诸暨)新能源│ 500.00│ ---│ 100.00│ ---│ ---│ 人民币│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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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 │ 12.59亿│ ---│ ---│ ---│ ---│ ---│
│体项目 │ │ │ │ │ │ │
├─────────┼──────┼─────┼─────┼─────┼─────┼──────┤
│年产2.5万吨三元前 │ 7.87亿│ 1.57亿│ 7.02亿│ 89.17│ 4.98亿│ ---│
│驱体项目 │ │ │ │ │ │ │
├─────────┼──────┼─────┼─────┼─────┼─────┼──────┤
│年产1.5万吨三元前 │ 4.72亿│ 1645.14万│ 1.85亿│ 39.16│ ---│ ---│
│驱体项目 │ │ │ │ │ │ │
├─────────┼──────┼─────┼─────┼─────┼─────┼──────┤
│年产2.5万吨三元前 │ ---│ 1.57亿│ 7.02亿│ 89.17│ 4.98亿│ ---│
│驱体项目 │ │ │ │ │ │ │
├─────────┼──────┼─────┼─────┼─────┼─────┼──────┤
│年产1.5万吨三元前 │ ---│ 1645.14万│ 1.85亿│ 39.16│ ---│ ---│
│驱体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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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2.50亿│ 1084.97万│ 2.53亿│ 101.25│ ---│ ---│
├─────────┼──────┼─────┼─────┼─────┼─────┼──────┤
│超募资金 │ 8575.21万│ 4572.00万│ 7144.00万│ 83.31│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浙江帕瓦新│帕瓦(兰溪│ 1.50亿│人民币 │2024-07-23│2025-07-22│连带责任│否 │未知 │
│能源股份有│)新能源科│ │ │ │ │担保 │ │ │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浙江帕瓦新│浙江帕瓦供│ 1.50亿│人民币 │2024-07-23│2025-07-22│连带责任│否 │未知 │
│能源股份有│应链管理有│ │ │ │ │担保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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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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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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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230吨型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如被
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2、原告帕瓦股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66kg的货
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供应链”)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加工费人民币1300万元及该款自2025年
7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
有限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公
司及子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
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公司帕瓦供应链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事项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
号:(2025)浙0681民初17793号、(2025)浙0681民初17840号及(2025)浙0781民初5245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原告二: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C6Y8M449
法定代表人:吴昊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1577号办公楼402被告一:浙江格派钴业新
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19号被告二:浙江路加新材料有
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11号
(二)事实与理由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硫酸盐
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
告。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处存有230吨型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
。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2、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硫酸盐
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
告。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处存有合计1228379.66kg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
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日和202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电钴等产品事宜达成合意。202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解
除协议》一份,确认解除上述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并确认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因实际加工产生
的加工费。《合同解除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就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被告支付的预付加工费1
500万元,被告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原告退还200万元,2025年7月31日退还1300万元。现被
告已于2025年7月15日向原告退还200万元,截至2025年8月4日,被告仍有1300万元未退还。
(三)诉讼请求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30吨型
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
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2、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
66kg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加工
费人民币1300万元及该款自2025年7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本案
诉讼费由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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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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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403975.1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
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
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浙0681民初16517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被告: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R19471T
法定代表人:曾涛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科技工业园产业孵化器工程三号厂房0002001等4
处4楼419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被告销售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202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
方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是被告未
及时支付相关款项。2025年3月1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2024年12月31日止应付账款为433
93975.1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止起诉日,尚余39403975.1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
未果。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403975.10元及该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
金;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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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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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
《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公司控制权未发生
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运作。
目前,公司尚未知悉上述事项的进展和结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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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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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不
停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
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本金191
33.8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张宝归还的上述占用款项3000万元,公司将持续
督促归还本金及利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于2025年7月2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帕瓦”,公司股票代码仍为“68
8184”。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股股票简称仍为“ST帕瓦”;
(二)股票代码仍为“688184”;
(三)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7月28日。
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
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本金191
33.8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张宝归还的上述占用款项3000万元,公司将持续
督促归还本金及利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A股股票于2025年7月2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票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四、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A股股票于2025年7月2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帕瓦”,公司股票代码仍为“68
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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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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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1
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2025年1月10日,
公司第一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届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2206360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7%,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34449440.0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第一期回购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本次注销股份2206360股,注销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125.3874万股变更为15904.7514万股,注册资本由16125.3874万元变
更为15904.751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8)。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相关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名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注册资本:15904.7514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5日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研发、制造、销售;生产、销售:硫酸钠、粗
氢氧化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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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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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袁建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袁建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袁建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袁建军先生辞去职务后,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濮卫锋先
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直到公司董事会确定财务总监人选并进行聘任。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建军先生通过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参与了公司IPO战略配售,袁建军先生持有资管计划7.9
5%的份额。袁建军先生辞去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袁建军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袁建军先生在任职期间
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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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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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
《股价稳定预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第五期股份回购”)的措施稳定股价。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88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
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
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
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主体未
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
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
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
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
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2.5961
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7)。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
、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88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
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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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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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倡议,践
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推动公司持续优化经营、规范运作、积极回报投资者并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了2025年度“提质增
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本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优化主要业务架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深化核心业务战略聚焦,加速清退低效落后产能,实施资源集中配置方案,依
托现有生产资源整合,全面优化产能布局,集中资源保障具备行业竞争优势的核心产品序列,
着力提升资产周转效能,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和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建立灵活的市
场响应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动态调整生产计划,减少无效库存积压,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市
场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策略,确保公司的业务架构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逐步改善主
营业务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拓宽市场视野与渠道,适时借助资本市场力量,通过自主研发
和外部并购双轮驱动,加速公司在新质生产力上的发展与壮大,助力公司塑造新的增长点,为
股东创造价值。
二、坚持自主创新模式,发挥技术优势
公司始终秉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理念,持续深化产品技术研发与生产工艺创新体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115项、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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