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191 智洋创新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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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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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洋上水信息技│ 15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术有限公司 │ │ │ │ │ │ │
├─────────┼─────┼─────┼─────┼─────┼──────┼──────┤
│南京智善利源科技有│ 204.00│ ---│ 68.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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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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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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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线路可视化及智│ 1.24亿│ 0.00│ 1.01亿│ 81.38│ ---│ ---│
│能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 │ │ │ │
├─────────┼──────┼─────┼─────┼─────┼─────┼──────┤
│超募资金 │ 2867.20万│ 840.00万│ 2520.00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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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763.30万│ 0.00│ 9593.23万│ 98.26│ ---│ ---│
├─────────┼──────┼─────┼─────┼─────┼─────┼──────┤
│智能变电站全面巡视│ 4825.09万│ 623.00万│ 2631.10万│ 54.53│ ---│ ---│
│系统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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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8000.00万│ 0.00│ 7995.41万│ 99.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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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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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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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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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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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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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
│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 │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事项的概述 │
│ │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
│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
│ │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
│ │银行最终核定为准。该综合授信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 │,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
│ │ 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
│ │司及子公司的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担保,其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 │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
│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1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
│ │露。 │
│ │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该│
│ │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担保│
│ │事项尚未签署协议,需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
│ │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
│ │资金额为准。 │
│ │ 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相│
│ │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本次授权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
│ │批通过之日起生效,期限一年。 │
│ │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
│ │ (一)董事会履行的程序及意见 │
│ │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 │
│ │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经营│
│ │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 │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司及│
│ │子公司的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担保,其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
│ │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
│ │ (二)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及意见 │
│ │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 │
│ │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银行等│
│ │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
│ │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
│ │担保,其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
│ │监事会会议审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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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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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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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洋创新”)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31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0)。
4.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5.2023年2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12)。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
形。
6.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3年2月13日为202
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39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智洋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
》”)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于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和《20
23年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万股,符合
本期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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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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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33.80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
股股票
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47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51.2547万股的2.91%。其中,首次授予397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8.81%;预
留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11.19%。
(3)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8.18元/股,即满足授
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1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
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19人,预留授予2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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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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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将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
通股股票。
1、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
对原《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1)《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之“二
”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智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等。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智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2)《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调整前后具体
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公司A股
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3)《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之“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
调整前: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8.3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8.3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
司A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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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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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2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3日、2024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
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04)、《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2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
公司股份298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3.80元/股,最低价
为13.6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4393.5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3%,回购成交的
最低价为13.37元/股,最高价为14.7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9730.06元(不含
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内容。回购
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实施股份回购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的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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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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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淄
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控股”)、实际控制人刘国永先生、聂树刚先生和赵砚
青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
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
国永先生、聂树刚先生和赵砚青先生分别自愿承诺,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24
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
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
承诺。
如上述主体有违反承诺的情形,其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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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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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事项的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
、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银行最
终核定为准。该综合授信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可以在
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司
及子公司的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担保,其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
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1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该担
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担保事项
尚未签署协议,需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
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
准。
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相关
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本次授权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
过之日起生效,期限一年。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履行的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基于公
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
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担保,其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接受无偿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公司股东淄博智洋
控股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本次授信事项提供无偿担保,其
担保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监事会会议审
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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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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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
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
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
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
数的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
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
限售期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
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
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
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6、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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