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251 井松智能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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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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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 1.40亿│ 357.01万│ 357.01万│ 2.55│ ---│ ---│
│地技术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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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 │ 1.27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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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860.22万│ 594.92万│ 1166.32万│ 1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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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20亿│ 0.00│ 1.20亿│ 1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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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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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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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姚志坚、阮郭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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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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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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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 │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 │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接受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具体情况如下: │
│ │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
│ │ 为满足公司的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
│ │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
│ │的协议为准),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根据经营过程中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及经营需要进行融│
│ │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业│
│ │务,融资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业务│
│ │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2024│
│ │年度。 │
│ │ 二、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姚志坚先生和阮郭静女士同意为公司申请上述授信额度无偿│
│ │提供相应担保,具体担保方式、金额以与相关银行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该担保无需│
│ │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
│ │利益的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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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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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38.75万 7.38 100.00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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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38.75万 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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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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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2-06-17 │质押股数(万股) │4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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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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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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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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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2-06-1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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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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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 │
│ │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函告,获悉华贸│
│ │投资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就其持有的│
│ │公司4,387,500股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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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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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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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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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信息
1、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
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
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
、自律监管措施2次、自律处分1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
1次。
(二)项目信息
1、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王彩霞、签字注册会计师蒋伟、签字注册会计师戴璇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
诚信记录,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郑少杰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自律监管措施1次。
2、独立性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
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费用为68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为10万元(不含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
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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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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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
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
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5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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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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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本次拟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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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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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4.5股,本年度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
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
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2287315
.0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21949456.38元。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
本59428464股,公司已回购365474股股份,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59
06299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993857.80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30.7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3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15260.5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视同现金分红,以此测算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109118.37元(含税
),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2.28%。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4
28464股,公司已回购365474股股份,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5906299
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2657834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6006810股(最终转增股数及
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65474股,不享有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根据
实施结果适时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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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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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收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变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函》,现将相关变更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
派王彩霞女士、蒋伟先生、刘文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由于工作安排
变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委派戴璇先生接替刘文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变更后,公司2023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彩霞女士、蒋伟先生、戴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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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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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104348股,占公司总
股本10.2718%。上述股东无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且已于20
23年6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
,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1月1
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56570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6%,且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来的减持股份结束告知函,获悉自2023年7
月14日至2024年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2622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
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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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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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接受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的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
议为准),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根据经营过程中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及经营需要进行融资,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业务,融资
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
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2024年度。
二、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姚志坚先生和阮郭静女士同意为公司申请上述授信额度无偿提
供相应担保,具体担保方式、金额以与相关银行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该担保无需收取
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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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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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将“智能物流
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该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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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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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冻结的公司股东为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华贸投资本次被冻结股份占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
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129-1号),获悉华贸投资持有的438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被
司法轮候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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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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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73850股,占合肥
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0.7973%。限售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738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85.7116万股,并于2022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公
司股本总额为5942.846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96.048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46.7984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
股份数量为4738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973%,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2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457.1348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942.8464万股。
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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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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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祥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披露的《井松智能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34)。
(三)2023年8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志坚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
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
公告》(2023-027)。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
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方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
回购。
(四)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
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
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
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
满;(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
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
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
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59428464股为基础,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
限40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25万股至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
例为0.42%至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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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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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志坚先生“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提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志坚先生
2、提议时间:2023年8月17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姚志坚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
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
持续发展,建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三、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
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40元/股;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59428464股为基础,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进
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25万股至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2%至0.84%。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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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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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需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
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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