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270 ST臻镭 更新日期:2026-08-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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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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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2-01-18│ 61.88│ 15.3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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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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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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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微系统研发及产│ ---│ 1182.98万│ 7408.42万│ 58.55│ ---│ ---│
│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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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1.22亿│ 8.63亿│ 10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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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程射频信号处理│ ---│ 1538.47万│ 1.50亿│ 80.14│ ---│ ---│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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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电子开关研发及│ ---│ 1484.67万│ 6040.47万│ 84.29│ ---│ ---│
│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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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 ---│ ---│ 1.51亿│ 89.70│ ---│ ---│
│研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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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 1.5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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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项项目节余募集资│ ---│ 5549.74万│ 7286.68万│ ---│ ---│ ---│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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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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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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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基尔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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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曾为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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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出租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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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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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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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基尔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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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曾为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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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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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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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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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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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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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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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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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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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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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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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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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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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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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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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23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
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5243235XH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兵
注册资本:299514643元(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伍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叁元)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1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7号楼、8号楼1-3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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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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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委派保
荐代表人马峥先生和王勤女士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
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因上述期限届满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
券对未尽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现因马峥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徐文清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马峥先生继续履
行后续的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
人为徐文清先生和王勤女士,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马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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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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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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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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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23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6月2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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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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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李娜女士
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娜女士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李娜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影响。李娜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公司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将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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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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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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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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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公司于2026年5月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年3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
张兵,男,1984年2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年8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江山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臻镭科技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
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
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
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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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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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臻镭,A股证券代码:688270;
郁发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兵,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2-
李娜,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有关事实,2022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者公司)全资子
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
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
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
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
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
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
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
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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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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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证券事务代表孙飞飞女
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孙飞飞女士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孙
飞飞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
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朱元红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朱元红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也未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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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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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三)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等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投资理
财产品业务履行日常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
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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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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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
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
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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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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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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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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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及行
业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
并范围内的各项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
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2025年度计提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425509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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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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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2
.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25.03万元。经董事
会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本年度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金额20
00.098万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04%。
2.公司2025年度不送红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214051600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393991股,以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
13657609为基准,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增加至2
99514643股。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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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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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
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
罚字[2026]11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
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
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
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
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
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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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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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170.3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13323.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82.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11264.42万元,较上年同期-290.64万元相比显著增长。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242161.02万元,较期初增长8.49%;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为225441.97万元,较期初增长5.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为10.53元,较期初
增长5.51%。
报告期内,公司下游行业回暖、客户需求持续增长,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遇,凭借产品有
效覆盖率和卡位优势,各核心业务板块订单的稳步落地与批量交付的有序推进,多项战略并举
,整体推动了公司销售收入实现持续增长。此外,公司强化成本管控,经营费用有所下降,运
营效率得到了提升,盈利能力稳步改善,经营效益实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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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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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300.00万元到14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
数据)相比,将增加10346.51万元到12546.51万元,同比增加529.64%到642.26%。
2.预计2025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400.00万元到12
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将增加10690.64万元到12590.
64万元,同比增加3678.27%到4332.00%。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7),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至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
信息进行了更正。更正后公司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为30337.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1953.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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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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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均正常。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立案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www.stcn.com)
、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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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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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
司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38.13元/
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2025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
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3)。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8.13元/股(含)调整为74元/股(含),除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5年1月6日,公司首次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2025年10月24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93991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0.1841%,回购最高价格为70.93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31.6元/股,回购均价为
50.77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000.098万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
购方案。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
(四)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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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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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9月3
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5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
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774602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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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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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
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郁发新先生被黄石市监察
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暂不能履行董事相关职责。公司于近日从郁发新先生家属处获悉,黄石
市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郁发新先生的留置措施。目前郁发新先生能够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
,公司董事张兵先生不再代为履行董事长的相关职责。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www.stcn.com
)、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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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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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1日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郁发新先生家属处获悉,郁发新先生被黄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暂不能履行董
事相关职责。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运作
,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公司拥有完善
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董事张兵先生代为
履行公司董事长的相关职责,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公司及子公司各项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资金账户正常。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相关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公司亦未
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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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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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参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首发前股东询价
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杭州晨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臻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出让方”)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8305201股,占臻镭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3.88%;
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
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杭州晨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臻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杭州晨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臻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臻镭科技股份比例超过5%。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则
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
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
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出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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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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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股份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股
份回购价格上限由38.13元/股(含)调整为74元/股(含)。
除上述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公司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
司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38.13元/
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2025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
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3)。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5年1月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89431股,占公司总股本214051600股的0.041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1.8元/股,最低
价为31.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3468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02)。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89431股,占公
司总股本214051600股的0.088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5.1元/股,最低价为31.6元/股,支付
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468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因原定回购方案期限后期公司股票市价一直高于回购价格上
限38.13元/股,公司实际回购金额暂未达到预计的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回购方案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调整方案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自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根据整体资金规划,积极推进回购股份方案。但受资本市场
行情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回购方案实施后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方案拟定的回购价
格上限38.13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8
.13元/股(含)调整为74元/股(含)。
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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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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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6月3
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
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
25年半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675,673.34元。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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