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279 峰岹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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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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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电机驱动控制│ 3.45亿│ 1440.11万│ 1.10亿│ 31.77│ ---│ ---│
│芯片及控制系统的研│ │ │ │ │ │ │
│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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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3.45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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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 │ ---│ 1379.91万│ 1379.91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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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 1.00亿│ 3646.42万│ 4416.16万│ 44.02│ ---│ ---│
│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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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10亿│ ---│ 1.1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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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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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08 │交易金额(元)│2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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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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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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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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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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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2024年3月21日分 │
│ │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
│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 │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2,000.00万元专项用│
│ │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增资完成后,│
│ │峰岧上海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000.00万元增加至4,000.00万元。本次增资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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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08 │交易金额(元)│1.3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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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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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0弄5号的房产│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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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峰岧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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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上海朗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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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下设全资子公司峰岧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
│ │岧半导体”、“乙方”)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进展,拟在│
│ │上海市购买房产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公司经营发展,以满足公司规模扩张的需求,同时为持│
│ │续的人才引进和战略发展预留充足的研发和办公空间。 │
│ │ 峰岧半导体拟向上海朗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锨”、“卖售人”│
│ │或“甲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0弄5号的房产,标的房产建筑面积5724.36平 │
│ │方米,双方商定总价人民币1.3亿元(实际房屋面积及交易金额以最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
│ │及相关协议、产权证明文件为准),峰岧半导体指定峰岧上海为付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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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08 │交易金额(元)│1.3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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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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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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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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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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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2024年6月6日分别│
│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 │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13000万元,其中以募集 │
│ │资金增资人民币5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
│ │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余部分以自有资金增资。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
│ │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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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2 │交易金额(元)│1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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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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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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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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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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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2022年9月29日分 │
│ │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
│ │全资子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 │
│ │专项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事项│
│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
│ │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
│ │ 截止报告披露日。上述增资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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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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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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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9.9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36.338万股的1.7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11月22日为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授予159.9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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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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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
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4、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
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5、2024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3人调整为221人,上述2名激
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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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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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1、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峰岹科技”)
股东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华芯”)持有公司12565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047%,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
2、股东微禾创业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微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微禾”)持有公司2468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21%,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微禾与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ZHANGQUN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0263%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股东上海华芯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
过138545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0%,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的三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上海华芯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至峰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上海华芯投
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故上海华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2、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微禾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413%,减持期限为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
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
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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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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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3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
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激
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建新先生,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
994年9月至1996年3月,任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6年4月至2001年2月,任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2
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6年12月至今,任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0年6月至今,任峰岹科技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
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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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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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分别召开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
资产品,有效期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组织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额度、期限及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
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但金
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好、风险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
机构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资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
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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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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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
日、2024年1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因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178元/股(含)调整为177.
39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7)。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1月31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1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
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93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92363380股的比例为0.209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15.12元/股,最低价为82.99元/股
,回购均价为103.7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18565.93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
等交易费用)。
(三)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
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实施股份回购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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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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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8.8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处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92.06万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0.94万股。本次作废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30人变更为124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2.0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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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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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由55.52元/股调整为54.91元/股。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元(含税)。2024年6月18日
,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4年6月24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55.52-0.61=54.9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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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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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沈建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因沈
建新先生辞去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
后生效。
沈建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发展、公司治理及内部
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沈建新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
谢。
沈建新先生无任何有关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为保证公司董事会
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牛双霞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牛双霞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
二、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沈建新先生已提出辞职申请,董事会提名牛双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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