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299 长阳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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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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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00万平方米 │ 4187.00万│ 4.70万│ 1086.81万│ 98.53│ -86.98万│ ---│
│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 │ │ │ │ │ │
│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4707.83万│ ---│ 4707.83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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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银行贷款 │ 9800.00万│ ---│ 98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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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9,000万平方米B│ 2.87亿│ 131.30万│ 1.24亿│ 103.87│ 4545.98万│ ---│
│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 │ │ │ │ │ │
│膜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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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40万平方米 │ 9174.00万│ ---│ 3986.51万│ 96.27│ 454.56万│ ---│
│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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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0万平方米 │ 2.30亿│ ---│ 2.38亿│ 103.32│ ---│ ---│
│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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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项目 │ 8892.00万│ 300.64万│ 4704.44万│ 52.91│ ---│ ---│
├─────────┼──────┼─────┼─────┼─────┼─────┼──────┤
│年产2,000万平方米 │ 4187.00万│ 4.70万│ 1086.81万│ 98.53│ -86.98万│ ---│
│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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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万片高端 │ 1962.00万│ ---│ 466.86万│ 103.29│ 132.44万│ ---│
│光学膜片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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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 │ ---│ ---│ 2.33亿│ 100.11│ ---│ ---│
│酯基膜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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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3083.96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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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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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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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碳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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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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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原料、辅材及支付因租│
│ │ │ │赁产生的水电气费等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4-04-09 │
├──────┼────────────────────────────────────────┤
│关联方 │浙江碳景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原料、辅材及支付因租│
│ │ │ │赁产生的水电气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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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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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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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3.12亿│人民币 │2022-08-18│2030-08-17│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材料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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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2.53亿│人民币 │2022-03-24│2029-03-24│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能源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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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1000.00万│人民币 │2024-04-07│2028-04-07│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能源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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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990.00万│人民币 │2024-05-08│2028-05-08│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能源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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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990.00万│人民币 │2024-05-29│2028-05-29│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能源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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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合肥长阳新│ 78.75万│人民币 │2024-03-25│2027-03-25│连带责任│否 │未知 │
│技股份有限│能源科技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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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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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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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技术开发项目完成后,未来商业化应用的进程受要素资源配置、政府政策、市场需求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给公司带来的预期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可用于固态或半固态电池用湿法隔膜已取得该行业头部客户小批量订单以及腰部客户
的企业订单,但鉴于市场需求尚未放量,收入金额较小,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情况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日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或“乙方”
)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就共同参与固态电池复合膜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是以物理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机
构。研究方向以凝聚态物理为主,包括凝聚态物理、光学、原子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软
物质与生物物理、理论和计算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超导、拓扑、纳米、表面、极端条件
等多个学科走在了世界科技最前沿;磁学、光学、先进材料、清洁能源等诸多领域为国民经济
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物理所深耕各研究领域,取得了多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科研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创造了CZTSSe太阳能电池14.9%认证效率的新世界纪录;开发了高能量密度可充放锂电池(7
11Wh/kg);钠电池和固态锂电池实现量产装车等。
物理所积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需求,在关键材料与技术应用方面突破壁垒,为国家安全
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源头保障。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固态电池复合膜开发
委托人(甲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开发方(乙方):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一)项目的目标及要求
传统液态锂离子电池使用的有机溶剂具有易燃性、高腐蚀性且抗氧化性较差,无法解决锂
枝晶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限制了高电压正极、Li金属负极等高能量材料的使用,
目前已接近其能量密度上限(~300Wh/kg)。固态锂电池由于具有领先的能量和功率密度、高
安全性、宽温度适应性等诸多优势,是公认的下一代电池首选方案之一。然而,固态锂电池在
实际应用中面临离子电导率低和界面阻抗高两大难题,这与其核心部件固体电解质密切相关。
理想的固体电解质应满足高离子电导率、低的电子电导率、化学稳定性、界面相容性和机械强
度等要求。目前由于单一种类的无机固体电解质和聚合物固体电解质难以满足高性能固态锂电
池的要求,有机-无机复合固体电解质被认为是发展高能量密度固态锂电池的关键突破口。然
而,在实际应用中复合固体电解质难以充分发挥出有机相和无机相的优势,存在界面不兼容和
团聚现象,导致较低的离子电导率和较差的力学性能。本项目拟开发一种高孔隙率、高强度、
热稳定且超薄的多孔基膜材料,结合原位聚合工艺和基膜致密填充技术研发出兼具高离子电导
率、宽电化学窗口、高机械强度和优异界面相容性的复合导离子膜,在此基础上组装高能量密
度、高安全性、长循环寿命固态锂电池,推进固态电池的产业化进程。
本项目开发的多孔基膜材料在传统液态电池、半固态电池和全固态电池中具有普适性。多
孔基膜材料在液态电池体系中充当隔膜,具有离子传输桥梁作用;利用基膜致密填充技术制备
的复合导离子膜在固态电池体系中发挥固体电解质的功能。通过调控复合填料的成分,本项目
制备的复合导离子膜可与石墨负极、硅碳复合负极、复合金属锂负极为主的高能量密度负极材
料以及磷酸铁锂、钴酸锂、三元材料、富锂材料等高电压高容量正极材料匹配使用。在上述应
用中,将主要通过采用干法/湿法拉伸工艺、静电纺丝技术、激光打孔等技术制备高性能基膜
本体材料,研究有机高分子材料、无机填料颗粒、锂盐等材料的本征特性制备具有高离子电导
率和抗氧化性的复合填料,探索电化学稳定且热安全的单体材料,优化引发剂及引发条件提高
固化率,形成一套定向可调控的多功能复合膜标准生产流程并实现批量生产。
(二)研究开发经费、报酬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400.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其中,研究开发费400.00
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以上费用已包含乙方完成本项目技术开发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其它费用。
(三)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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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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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
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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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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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则不超过5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8月26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业务品种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期限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则不超过5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
3、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
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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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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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6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截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5101496股,占公司总股
本1.7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42元/股,最低价为7.6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
09177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
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披露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披露股份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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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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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年产100万平方米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30248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风险提示:
1、技术风险:目前国内折叠屏盖板材料主要有CPI薄膜(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和UTG
(超薄柔性玻璃),从性能角度来看两种材料各具优势,CPI的弯曲性能良好但光学性能和抗
划伤性能不足。在折叠屏幕尺寸大型化、产品价格下滑的趋势下,CPI薄膜折叠屏幕在应用成
本和屏幕换新成本方面的性价比将愈发凸显;UTG的硬度较好但抗冲击性仍然不足,在强烈的
冲击下容易破碎;若后续CPI薄膜不能持续提升性能,降低应用成本,可能存在被UTG替代的风
险。
2、生产工艺不稳定风险:CPI薄膜属于高附加值产品且壁垒较高,从行业格局来看,由于
CPI薄膜的生产技术难度很高,目前仅有韩国KOLON等极少数日韩企业具备供应能力,国内尚无
企业具备柔性显示用CPI薄膜的规模量产能力。公司CPI产品后续规模量产可能存在生产工艺技
术不成熟,建设投产初期生产不稳定、产品质量波动等情况。
3、资金筹措风险:虽然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及盈利能力较好,当前的资产负债率偏低,具
备较强的融资能力,但受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如资金筹措不及时,本项目可能存在变更、
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项目不达预期效益风险:虽然本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
过程中受项目进展情况、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项目
实施进度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项目投资概述
(一)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是一家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
高分子功能膜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光学基膜、隔膜、背板基膜及其它特种功
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显示、动力电池及储能、太阳能光伏等领域。
公司秉承“成为中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功能膜公司”的企业愿景,始终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
及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公司“进口替代,世界领先,数一数二”的发展战略,力争实现“十年
十膜”的发展目标。
CPI薄膜(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因光学性能、力学性能、化学稳定性良好,且耐弯折
、透光率高,可作为盖板、基材、触控等环节的重要原材料用于折叠屏幕等柔性显示结构中,
随着柔性显示渗透率快速攀升,为CPI薄膜提供了良好市场前景。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长阳”)投资30248万元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二)项目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全票
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项
目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年产100万平方米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项目(二)项目实施主体:公
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阳科技有限公司
(三)项目选址:浙江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已取得建设用地80亩。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规模拟定为年产100万平方米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薄膜。项目涉及生产车间及配
套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设备采购及安装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规模总投资3024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4222万元,建设期利息801万元,铺底流动
资金5225万元。
(六)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工期总计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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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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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能否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
本次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的协议约定。未来,双方若根据项目
开发情况签订对应的技术合作和采购协议,具体内容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
一、协议签署情况
基于双方良好信任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近日与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星”或“乙方”)
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双方携手推进CPI及PET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研发和应用,共同促进
关键光学薄膜的国产化。
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惠之星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
亚东先生持有惠之星9.41%的股份,系惠之星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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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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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等相关规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
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
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控股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参与本
次配售。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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