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312 燕麦科技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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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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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 2.54亿│ ---│ 1990.99万│ 100.00│ ---│ ---│
│套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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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600.00万│ ---│ 26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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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400台/套智能 │ 2.96亿│ 8385.78万│ 1.96亿│ 66.30│ ---│ ---│
│化测试设备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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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超募资金 │ 6191.50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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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5亿│ 824.97万│ 7381.99万│ 47.72│ ---│ ---│
├─────────┼──────┼─────┼─────┼─────┼─────┼──────┤
│补充运营资金 │ 1.30亿│ ---│ 1.30亿│ 100.00│ ---│ ---│
├─────────┼──────┼─────┼─────┼─────┼─────┼──────┤
│年产2400台/套智能 │ ---│ 8385.78万│ 1.96亿│ 66.32│ ---│ ---│
│化测试设备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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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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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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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智绘机器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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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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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采购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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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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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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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智绘机器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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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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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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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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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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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道简(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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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25%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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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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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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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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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道简(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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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25%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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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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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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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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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道简(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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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25%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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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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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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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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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道简(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25%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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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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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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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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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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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
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
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3年11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
50)。4、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
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
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人调整为18人,上述1名激励
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260万股调整为25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1524万股调整为47.15
2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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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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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5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1.760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燕
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1
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1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00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25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
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
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3年11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
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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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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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刘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陈清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与邓超、邹海燕(召集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调整前后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调整前:邹海燕(召集人)、邓超、刘燕
调整后:邹海燕(召集人)、邓超、陈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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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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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全体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0.794万股
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现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有关事项及执行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
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
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
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
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
(四)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
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五)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六)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1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八)2021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九)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行使权益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十一)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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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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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废处理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部分2020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B(当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80%)以及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未达到归属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66.094万股进行作废处理,明细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0人,作废首次授予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共9.18万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本期首次授予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共1.596万股;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作废
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5.19万股。
综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作废处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65.9
66万股。
(二)作废处理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合计58.29万股进行作废处理,明细如下: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作废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58.29万股。
综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作废处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58.2
9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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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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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
3-028),确定以2023年5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因公司本次分红
为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58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18.58元/
股(18.58元/股≈18.78元/股-0.1958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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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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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40.794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
万股的1.393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1.115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88%,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
(3)授予价格(调整后):18.58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58元
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75人,预留授予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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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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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每日9:30-11:3013:0
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1月28
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邓超,其基本情况如下:邓超先生,男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学历。1991
年3月起在中南大学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株洲千金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至2020年任中南大学商学
院金融系主任;2020年3月至今任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株洲
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浙江帕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
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到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
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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