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379 华光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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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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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8-07│ 16.78│ 3.19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11-30│ 11.84│ 885.29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11-24│ 11.84│ 175.28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11-30│ 11.84│ 647.34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11-24│ 11.70│ 162.05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11-30│ 11.70│ 590.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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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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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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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9583.43│ 13096.18│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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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 │ ---│ ---│ ---│ 1290.27│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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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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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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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000吨新型绿 │ ---│ 4751.21万│ 1.60亿│ 89.69│ 2678.65万│ ---│
│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 │ │ │ │ │ │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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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连接材料与工艺│ ---│ 0.00│ 4804.00万│ 86.51│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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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钎焊材料生产线│ ---│ 0.00│ 3441.04万│ 83.14│ 693.14万│ ---│
│技术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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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 4361.03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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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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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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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李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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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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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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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召开│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
│ │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本次综合授信的基本情况 │
│ │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5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
│ │民币2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含等值外币),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贷款、流动│
│ │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抵│
│ │押贷款、融资租赁等综合授信业务。 │
│ │ 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相关银行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
│ │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 │,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
│ │用。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
│ │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信有效期│
│ │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
│ │ 二、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 │
│ │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
│ │梅女士系公司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
│ │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述规则7.│
│ │2.11(五)的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
│ │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
│ │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 │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
│ │为准),同意公司控股股东金李梅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发表了同意│
│ │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
│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相关事宜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范围之内,无需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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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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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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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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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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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同时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
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
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
需要。(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如公司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未出现上述不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
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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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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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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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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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补偿事项概述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良渚街道办事处”)因“良渚新城中央商务区项
目”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公司所有的良渚厂区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良渚街道办事处根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
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公司实施征收补偿,拟与公司就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签订正式
的《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9,667,061.00元。上述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光新材关于拟签订<房屋
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公司前期已收到征收补偿款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2025年1月24日分别
披露的《华光新材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和《华光新材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收到征收补偿尾款的相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良渚街道办事处最后一笔征收补偿款10,966,706.00元。截至目前,公司
良渚厂区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完成注销,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政府
征收对价扣除对应不动产价值以及相关搬迁支出或损失后,计算相应资产处置收益为88,847,1
75.61元(税前),并计入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涉及的部
分搬迁费用为预提费用,待后续正式结算后对相关收益进行调整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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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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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公司2025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
关规定。
中汇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
、自律监管措施7次和纪律处分1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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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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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授权期限为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询价结果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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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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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新材”)拟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额
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以政策生产经营为基础,以降低原材料价格
波动产生的不利影响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鉴于铜材和白银占公司产品成本比重较大,其采购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明显,为降低
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综合考虑公司原材料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
的预期成效等因素,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不利影响为目
的,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有色金属铜材和白银。
2、投资金额规模及期限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最高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
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会计处理相关说明
公司开展有色金属铜材、白银的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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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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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
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董
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如市场发
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费总额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
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
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批准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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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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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7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余额)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80617367.05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478608884.58元。公司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
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7元(含税)。公司
总股本9008552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2688630股,可参与利润分配股数87396890股,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24208938.53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3%,2024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年度以现金
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18494890.73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4
2703829.26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2.97%。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0元。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事项已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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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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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范
仲华先生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核心技术人员职务。范仲华先生退休离任后仍将担任公司顾问。
范仲华先生与公司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协议,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
在纠纷的情形,其退休离任也不影响公司专利权属的完整性。
范仲华先生的工作均已完成交接,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均有序推进。范仲华先生的离任不
会对公司的技术优势、核心竞争力、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有
核心技术及研发项目的工作开展。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任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范仲华先生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核心技术人员职务。退休离任后,范仲
华先生仍将担任公司顾问。公司及董事会对范仲华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
范仲华先生,男,194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杭州电
子科技大学,于1998年7月加入公司。1965年至1990年任杭州印铁制罐厂设备科长、技术科长
,1991年至1992年任杭州印铁制罐工业公司研究所负责人,1992年至1998年任杭州方圆制罐厂
副厂长,1998年至2011年历任杭州华光焊料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6年
任杭州华光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华光新材专家委员会首
席专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公告日,范仲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股,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归属所得,其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
范仲华先生担任公司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职位,目前参与公司“高性能银钎料节银增效提
升”等项目的研发。范仲华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前沿性技术研究工作的推进,公司研究院院长
唐卫岗先生、副院长黄世盛先生已接任其相关工作,两位拥有丰富的技术开发经验,具备接替
范仲华先生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仲华先生工作期间作为非单一发明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13项,实
用新型专利21项。范仲华先生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
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范仲华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
司业务发展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范仲华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含竞业限制条款)及《知识
产权保护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范仲华先
生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范仲华先生在离任后
24个月内不得到与公司有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同类产品的研发、制造或销售公司)和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范仲华先生离任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
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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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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