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387 信科移动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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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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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无线系统产品升级│ 22.80亿│ 2.33亿│ 2.33亿│ 10.21│ ---│ ---│
│与技术演进研发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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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行业专网与智能应│ 4.20亿│ 1446.07万│ 1446.07万│ 3.45│ ---│ ---│
│用研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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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融合天线与新型室│ 3.00亿│ 5472.13万│ 5472.13万│ 17.57│ ---│ ---│
│分设备研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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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0亿│ 3.45亿│ 5.42亿│ 5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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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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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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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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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受同一控制方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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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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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
│ │内向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
│ │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
│ │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
│ │商业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
│ │提供结算服务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的市场条件,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 │东利益的情况,可进一步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供资金运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
│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 │ 本次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进一步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财│
│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
│ │要求,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 │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
│ │ 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
│ │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 │重组。2022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为2061.07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 │
│ │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414.97万元,流动性贷款余额2000万元,票据余额9225.25万元,在│
│ │财务公司的存款和贷款的比例分别为0.26%和1.28%。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关系介绍 │
│ │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控制方中国信科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一)基本情况 │
│ │ 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
│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
│ │ (二)交易限额 │
│ │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
│ │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
│ │民币10亿元。 │
│ │ (三)交易原则及服务价格 │
│ │ 1、结算服务 │
│ │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
│ │服务等。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
│ │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
│ │中国信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
│ │ 2、存款服务 │
│ │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
│ │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公司及子│
│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
│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中国信科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
│ │存款利率。 │
│ │ 3、信贷服务 │
│ │ 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 │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
│ │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
│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它成│
│ │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 │
│ │ 4、其他金融服务 │
│ │ 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
│ │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
│ │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 │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
│ │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
│ │续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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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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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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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
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各子
公司)2024年度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低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
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前次授权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有效
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
自有闲置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短期
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上投资产品不得用于
质押,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理
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前次授权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
财产品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行使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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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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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
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
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
案》,因该事项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全体董事、监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投保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监高及相关责任人员(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范围为准)
(三)保险责任
1、公司的保障
(1)上市公司遭受的监管调查保障、民事索赔保障;
(2)上市公司遭受的行政和解、持股行权保障;
(3)上市公司因赔偿请求而发生的公关费用保障。
2、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的保障
(1)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遭受的监管调查保障、民事索赔保障;
(2)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遭受的行政和解、持股行权保障;
(3)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因赔偿请求而发生的公关费用保障。
(四)责任保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年(最终赔偿限额以保险公司报价审批
数据为准)
(五)保险费预算:累计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年(最终保费以保险公司报价审批数据为
准)
(六)保险期限:12个月,年度保险期满可继续采购、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确定保
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
事项等,以及在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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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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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
分配利润为-8,782,161,896.36元,股本为3,418,750,0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亏损原因
1、历史亏损原因
4G时代,公司专注于自主创新的TDD技术标准研发与产业化,持续巨大投入。虽然TD-LTE
技术标准是全球第四代移动通信两大技术标准之一,但国内外通信运营商均主要选择产业链更
为完善的FDD技术路线进行4G网络建设,公司4G收入规模体量相对较小,导致历史经营期间多
处于亏损。
5G建网初期,运营商采取NSA(非独立组网)的建设方式,为了在5G系统设备领域取得突
破,公司在开拓市场初期采取战略报价策略,加之公司在5G领域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强度
,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较大影响。公司所处行业具有研发投入高、研发周期长的特点,公司
2023年继续保持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水平,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水平暂时无法覆盖研发费用,
导致公司2023年仍处于亏损状态。
三、应对措施
未来公司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改善盈利状况:
1、在发展战略上,坚持以移动通信技术的产品、服务和应用为发展主航道,坚持高质量
发展和国际化战略,发挥国内国际5G系统设备产品的研发、市场、生产等协同效应。
2、在市场开拓上,面向国内、国际、行业三大市场,不断完善营销服务体系,持续提升
综合解决方案能力以及市场服务能力,加大市场开拓,持续提升市场份额,借助规模化效应提
升盈利能力。
3、在研发上,坚持集成产品开发理念,匹配技术、产业、应用的发展趋势与规律,以高
效研发模式不断提升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的产业化能力,通过提升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
4、在生产上,不断完善工艺生产流程,提升生产自动化程度,加强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
品发出的全流程管理,通过提升制造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5、在经营管控上,协调短期经营绩效与长期市场战略的目标统一,持续推进基于增量贡
献理念的开放式预核算管理体系,加强费用控制,不断改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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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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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操作的议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事项不涉及担保或关联交易,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在保持上年同期水平的情况下
,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103.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
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专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
信用证及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融资等各类业务。授信额度期限为12个月。授信期限内,授信
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
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为提高效率,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综合授信申请及实
际贷款申请等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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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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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
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原因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不符
合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50901077.52元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7313291.85元,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7
82161896.36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数,尚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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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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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公司”)是我国移动通信
领域的核心企业,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驱动价值创造,紧跟移动通信最新技术趋势,聚焦主
责主业,不断增强企业在移动通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高质量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
深刻认识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应
有之义,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应尽之责。基于此,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并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聚焦主业,提升发展质量
信科移动是大型高科技中央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核心企业。公司是以
5G为代表的全球移动通信领域自主创新领军企业,是5G技术、标准、产业上实现引领发展的重
要贡献者,是全球5G无线移动通信产业的核心推动力量。公司以“万物互联的无限沟通引擎”
为企业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全球电信运营商和行业客户提供领先的移动通信技术、产品与解决
方案。自2021年以来,公司业务规模连续三年保持快速增长,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18%,盈利
能力持续提升,累计减亏8亿元,资产负债率等关键经营指标呈稳中向好的态势,市场拓展成
果显著,全面服务国内运营商5G全频段网络建设,海外市场布局进一步优化,行业数字化赋能
潜能持续深化。
下一步,公司将持续聚焦移动通信主业,国内、国际和行业市场多措并举,加大市场推广
力度(如参加行业展会、推动“专家走出去、客户引进来”专项),国内市场助力运营商“信
号升格”及5G-A商用部署,护航重大活动、保障优质网络质量,国际市场持续加强营销服务体
系能力建设,形成稳定产粮区,逐步提升收入占比,行业数字化赋能聚焦重点行业和价值客户
,增强关键领域解决方案系统输出能力,前瞻战略性新业务(如卫星互联网等)收入同比增长
不低于20%,快速持续提升公司收入规模及减亏幅度,以优良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二、持续保持高强度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技术发展,提升科研产出绩效
(一)承担央企使命与责任,提升新质生产力
移动通信设备行业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型行业,从2G/3G/4G到5G以及未来的
6G,高强度的研发投入始终是公司建立“护城河”的关键。公司自成立以来,为我国实现“3G
突破、4G同行、5G引领”的历史性跨越做出了突出贡献,面向6G,积极开展愿景、需求及基础
理论与核心技术研究。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4家国际标准组织任职,担任CCSA(中国通信标
准化协会)11个领导职务,在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中排名全球前八、中国第三,具
备端到端服务运营商客户和行业客户构建“绿色·极简·极致”5G网络的能力,持续推动数字
化、智能化革命,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未来,公司将始终贯彻“标准引领”战略,展现自主创新力量,以“掌握核心技术、关键
技术”为指引,推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高研发投入的产出效益
,优化人才激励机制,紧跟5G、6G技术前沿,建立开放协同创新机制,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
构、高科技企业合作,保持标准影响力全球领先,打造“中国创新名片”和“标准国家队”,
公司将保持不低于营业收入15%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3亿元)。承担央企使命与责任,响
应国家号召,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通过科技创新驱动公司高效发展,提高研发效能,提升
公司自身的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移动通信领域自主创新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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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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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或“公司”)于2023年11月9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出具的《关于自愿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中国信科承诺,将自愿延长其所持信科移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前取得的1401972800股股
份(占信科移动当前总股本的41.01%)的锁定期,自2026年3月25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
锁定期6个月至2026年9月25日。在上述锁定期内,中国信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
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
相关承诺进行锁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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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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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
内向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
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
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
服务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的市场条件,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可进一步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供资金运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财务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
,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
金融服务业务。
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为2061.07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
公司存款余额1414.97万元,流动性贷款余额2000万元,票据余额9225.25万元,在财务公司的
存款和贷款的比例分别为0.26%和1.28%。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控制方中国信科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二)交易限额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
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三)交易原则及服务价格
1、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
务等。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
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
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存款服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
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公司及子公司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中国信科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
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向公
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
供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
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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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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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立信已经连续多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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