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458 美芯晟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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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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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智能照明驱动芯 │ 1.45亿│ 1023.67万│ 1023.67万│ 7.06│ ---│ ---│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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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 3.04亿│ 405.87万│ 405.87万│ 1.34│ ---│ ---│
│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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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 1.51亿│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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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2.01亿│ 228.90万│ 228.90万│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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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99亿│ 1.99亿│ 1.99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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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 │ 3.76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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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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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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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柳胜先生不再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公司独立董事陈玲玲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完成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杨莞平女士、李
艳和先生、陈玲玲女士共同组成,杨莞平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战略规划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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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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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原因说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水平系综合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特点、公司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当下对日常研发投入等
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障股东利益。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015.35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
1日,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582.96万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
股本80010000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15744股后的股本79394256股为基数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939425.6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6.33%。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
10000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15744股后的股本79394256股为基数计算,
合计拟转增股本3175770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1767702股,具体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615744股,不享有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如后续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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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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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客观、准确、公
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
31日公司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分析及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
对相关资产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2023年度公司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5,
391,78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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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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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2月5日,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61471股,占公司总股本80010000股的比
例为0.076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1.80元/股,最低价为37.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
491167.4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
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75.00元/股(含)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7日和2024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6)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4-007)。
二、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2024年2月5日,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61471股,占公司总股本80010000股
的比例为0.076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1.80元/股,最低价为37.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
民币2491167.4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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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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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CHENGBAOHONG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提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
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
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
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
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
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
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1、回购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8001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
0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40万股至8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至1%。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
,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
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
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资金来源:本次用于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
00万元,来源为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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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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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CHENGBAOHONG先生“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的提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CHENGBAOHONG先生
2、提议时间:2024年1月23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CHENGBAOHONG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结合
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
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及/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提议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
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将未转让股份注销。如国家对
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75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
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提议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
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80万股,按照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测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
;若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40万股,按照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测
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四、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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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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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1161683股,限售期为自美芯晟科技(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芯晟”)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10000股,并
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0010000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6196168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04831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172名,
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参与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并中签的配售对象,锁定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61683股,占公司
股本总数的1.451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上披露的《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61683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
1月22日起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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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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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美芯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拟投资金额:400万美元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未来可能面
临国际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运营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的投资收益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投后工作,持续关注相关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管理成果,积极防范应
对和控制上述风险。
注:上述信息具体以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当地主管机关登记或审批为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中国香港设立境外子公司美芯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二)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境外设立子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拟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美芯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MaxicTechnology(HongKong)Incorporated
3、拟投资金额:400万美元
4、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该子公司100%股权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
6、经营范围:研发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
机相关设备等的分销和销售、进出口、服务业务;机械、通讯设备的分销、销售、服务业务;
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配件等的经销及进出口业务,软件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咨询、经
纪、咨询业务;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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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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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此前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同时终止公司此前作出的使用超募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75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242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648.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3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保荐机构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
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648.3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7648.31万元。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1000.00万元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37648.31万元的比例为29.22%。
截止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暂未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不存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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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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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37648.31万元的比例为29.2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
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75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242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648.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3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保荐机构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
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648.3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7648.31万元。根据《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37648.3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为11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22%。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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