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499 利元亨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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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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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朝希优势壹号产│ 3000.00│ ---│ 3.35│ ---│ 0.00│ 人民币│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 │ │ │ │ │
│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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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 │ 1500.00│ ---│ ---│ 828.5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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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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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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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 5.67亿│ 134.20万│ 5.46亿│ 102.96│ 800.02万│ ---│
│生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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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 7.00亿│ 181.91万│ 2.25亿│ 32.65│ ---│ ---│
│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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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2.50亿│ 10.55万│ 2.50亿│ 1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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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 1.28亿│ 1074.89万│ 6634.21万│ 51.71│ ---│ ---│
│研发中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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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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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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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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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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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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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技术服务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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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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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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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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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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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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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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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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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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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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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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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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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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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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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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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技术服务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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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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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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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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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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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及接受关联人提供│
│ │ │ │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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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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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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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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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
人民币36.6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进
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2025年3月2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890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278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8.50元/股,最低价为27.7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8098
6.6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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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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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
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年1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周俊雄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
价格向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和
/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
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06)。
202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议案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经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
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
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
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
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
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
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股份的数量、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
金总额为准。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6.60元/股进
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09289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
下限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6.6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81967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
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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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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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
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预计2024
年度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为3620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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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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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款34467620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73663.84元(逾期付款违约
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加计50%计算
,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本案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
保全担保费139606.74元、律师费925793.68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
人民币354115273.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若后
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后续部分或全部
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
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
司将密切关注及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公司与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和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苏04民初4号、(2025)苏04民初5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被告一: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7EQLJ30
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奎
被告二: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477R4G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446762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
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加计50%计算,从逾期付款之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为8373663.84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差旅费、保全担保费139606.74元、律师费9257
93.68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54115273.26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17日,LyricAutomationGermanyGmbH(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利元亨德国公司”)与EnergyTechnology(Saarland)GmbH(蜂巢能源科技(德国)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蜂巢德国公司”)签署《SVOLTEuropeanfactoryEsmart300moduleassemblylinepur
chasecontract》(《蜂巢欧洲工厂Esmart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约定蜂巢德国公司向
利元亨德国公司定制采购Esmart300模组装配线设备。合同签订后,利元亨德国公司依约生产
设备,并于2023年12月按照蜂巢德国公司要求将设备交付至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
(即被告一厂区)。2024年4月,利元亨德国公司与蜂巢德国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
设备交货地点变更为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蜂巢德国公司安排被告一对设备进行
预验收及终验收,并按原合同出具设备终验收报告,争议提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诉讼。20
24年6月,被告一签署了《设备预验收报告》。蜂巢德国公司和被告一也将设备投入生产使用
,但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0月经各方协商,同意《蜂巢欧洲工厂Esmart300
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的甲方变更为被告一、乙方变更为原告。因此,被告一应当承担《蜂巢
欧洲工厂Esmart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
告一就该合同项下仍有13503245€合同款未支付。
除上述情况以外,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多份采购合同,向原告定制采
购包括装配段设备、正/负极激光模切机在内的多台锂电池生产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
完成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全部设备,被告一也将全部设备投入生产使用,部分设备已经验收
合格,部分设备由于被告一的原因至今未能调试验收。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
有215792283.20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另外,被告一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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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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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周俊雄先生《关于提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的函》。周俊雄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周俊雄先生。
2、提议时间:2025年1月24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
远发展,周俊雄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
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
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周俊雄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周俊雄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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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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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数量:2767000元(27670张)
赎回兑付总金额:2770043.70元(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31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2月31日
一、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
年12月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元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的130%。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满足“利元转债”的赎回条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事项公告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元
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利元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元
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利元转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114)。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利元亨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利元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并
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披露了12次关于实施“利元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提示
公告。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30日
2、赎回对象范围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12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元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11元/张,计算过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
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当前计息年度(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票面利率为0.60%。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算头不算尾),共计68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0.60%×68/365=0.11元/张赎回价格=面值+
当期应计利息=100+0.11=100.11元/张
4、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31日
5、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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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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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30日
赎回价格:100.11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31日
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25日
截至2024年12月11日收市后,距离12月25日(“利元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0个交易日
,12月25日为“利元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4年12月30日
截至2024年12月11日收市后,距离12月30日(“利元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3个交易日
,12月30日为“利元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利元转债”将自2024年12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利元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21.00元/股的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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