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499 利元亨 更新日期:2026-07-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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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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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06-21│ 38.85│ 7.5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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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 2022-10-24│ 100.00│ 9.4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12-13│ 118.73│ 3613.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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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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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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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朝希优势壹号产│ 3000.00│ ---│ 3.26│ ---│ ---│ 人民币│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 │ │ │ │ │
│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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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 │ 1500.00│ ---│ ---│ 888.54│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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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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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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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 ---│ ---│ 5.46亿│ 102.96│ 1.40亿│ ---│
│生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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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 ---│ 3544.05万│ 1.34亿│ 104.23│ ---│ ---│
│研发中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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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1 │ ---│ ---│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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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 ---│ 1.01亿│ 3.46亿│ 50.14│ ---│ ---│
│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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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2 │ ---│ ---│ 2.50亿│ 1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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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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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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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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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技术服务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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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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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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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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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及接受关联人提供│
│ │ │ │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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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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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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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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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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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技术服务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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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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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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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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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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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及接受关联人提供│
│ │ │ │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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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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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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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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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
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2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科
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
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
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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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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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1、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鉴于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94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2、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导致其第一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鉴于授予的激
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第一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其第一期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3、因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规定归属标准,导致其第一期归属限制性股票
部分不得归属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会的授权,鉴于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6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绩效考核为C,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为第一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80%,对应其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5840股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2)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会的授权,鉴于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绩效考核为D,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第一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0%,对应其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2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9040股。
上述作废完成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3443
960股,其中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1362560股,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20814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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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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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362560股
归属股票来源: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366.30万股,占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872.85万股的2.17%。
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份额。
3、授予价格:14.00元/股
4、授予人数:5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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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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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29174238.1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不代表
法院的最终认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
案件,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积极应诉并通过法律途径厘清事实。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和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审慎的财务处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该项目尚未验收确认收入,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等诉讼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6474198A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朱葵
被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25年9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470000008
07)及《技术协议》、于2025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3.2模组线剥离设备的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货款人民币60515542.5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1061903.69元(以47547926.28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9月11日起暂计至2026年1月30
日止;以60515542.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自2026年1月31日起暂计至2026年5月9日止,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66877614.6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出差旅费人民币419177.31元、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6、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29174238.14元。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设备先由双方关联主体缔约后解约,原告与公司2025年9月2日重新签订《采购合同》
,原告诉称已支付货款并催告交货,公司不履行供货及安装调试义务,致使其无法投产产生订
单利润损失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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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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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
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同意,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
销保荐费人民币6674528.3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43325471.70元。另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人
民币3391037.75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9344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
22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
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566274_G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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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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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利元亨工业园一期1103
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陈振容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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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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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形,亦不
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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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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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后的股本总额的30%,即50,194,527股(含本数),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总金额不超过161,822.27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
也将有所提升,但由于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经济效益存在一
定的滞后性,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被摊薄。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后的股本总额的30%计算,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为50,194,527(含本数);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1,822.27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
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12月初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发
行完成时间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5)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总股本168,7
28,51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未考虑限制性股票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
变动的情形;
(6)假定不考虑限制性股票归属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考虑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稀释
每股收益的影响;
(7)假设公司2026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且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50.6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3,504.72万元;
(9)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度持平、增长10%和减少10%三种情形(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
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
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上述测算中,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计算。公司对2026年度净利润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假设分析是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并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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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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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
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已对外披露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科学
、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调整机制、实施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二)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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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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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经自查,公司最近五
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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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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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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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增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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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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