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555 退市泽达 更新日期:2023-07-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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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1412.54│ 107.32│ 人民币│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10000.03│ 376.64│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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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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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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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医药及医疗融合│ 9082.35万│ 504.11万│ 2597.87万│ 28.60│ ---│ ---│
│应用平台升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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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医药智能工厂│ 6891.18万│ 436.27万│ 2447.08万│ 35.51│ ---│ ---│
│平台升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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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项目 │ 1.55亿│ 358.80万│ 2769.93万│ 17.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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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508.53万│ 105.98万│ 928.22万│ 3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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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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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浙江金淳信│ 1500.00万│人民币 │2021-12-16│2022-09-16│连带责任│否 │未知 │
│天津)科技│息技术有限│ │ │ │ │担保 │ │ │
│股份有限公│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
│泽达易盛(│苏州泽达兴│ 1000.00万│人民币 │2022-06-08│2023-06-07│连带责任│否 │未知 │
│天津)科技│邦医药科技│ │ │ │ │担保 │ │ │
│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
│泽达易盛(│苏州泽达兴│ 1000.00万│人民币 │2021-12-01│2022-11-30│连带责任│否 │未知 │
│天津)科技│邦医药科技│ │ │ │ │担保 │ │ │
│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
│泽达易盛(│苏州泽达兴│ 990.00万│人民币 │2021-12-29│2022-12-29│连带责任│否 │未知 │
│天津)科技│邦医药科技│ │ │ │ │担保 │ │ │
│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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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苏州泽达兴│ 500.00万│人民币 │2021-07-20│2022-07-19│连带责任│否 │未知 │
│天津)科技│邦医药科技│ │ │ │ │担保 │ │ │
│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 │ │ │ │ │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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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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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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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晓亮,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8月27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
2年半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理由为上年审
计出具非标准意见的4个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影响2022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并对相关定期报告的监事会议案投弃权票。2022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三季度
报告称,时任监事王晓亮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为上年审计
出具非标准意见的4个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影响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在明确知悉或者参与证券发行文件、相关定期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况下,未如实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
理由,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
事项,王晓亮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晓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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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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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
期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于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
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
.com.cn)的确权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7号《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688555
3、证券简称:退市泽达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3年5月31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
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2.2.8条的规定,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条、第12.7.2条、第12.7.4条和第12.7.11条等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6.1.6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
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
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
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你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2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
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8日进入
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
交易满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上海
证券交易所将在2023年7月7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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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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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6月8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
退市整理期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0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
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融资融
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
牌期间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
手续。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7号《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
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88555
2、证券简称:退市泽达
3、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
限制为2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3年6月8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
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6月30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
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调整。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
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
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
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
险提示公告,并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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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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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泽达;证券代码:688555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6月8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15个交易日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7号《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泽达
3、证券代码:688555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
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8条的规定,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
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条、第12.7.2条、第12.7.4条和第12.7.11条等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6.1.6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
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
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
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你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2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
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你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
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
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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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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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经受理,诉讼案件将对公司2023年损益存在影
响,后续公司可能存在大额的赔偿风险。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669号,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等1
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等11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
民币821,531.01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胡邦伟和周安心。
被告:公司等合计11名被告。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821,531.01元;
(2)请求依法判决除公司外的其余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根据公司已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
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85条、163条以及所有被告在《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公司外其余被告应当对原告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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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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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次公告对应的投资者诉讼事项法院已收到立案申请材
料,尚未受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拟公开征集并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
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案件的金额:尚未公开案件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受理,暂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案件对公司2023
年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但后续可能面临大额赔偿的风险。
公司关注到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收到涉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
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2023年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
(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的申请。
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将依法审查,及时
公布进展情况。
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投服中心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5号)、《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
发〔2020〕30号),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
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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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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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具体
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决定书》
认定情况,公司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
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所将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和第12.2.8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
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
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公司高度重视,后续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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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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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应、董事应岚下发了《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林应,女,1973年1月出生,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
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应岚,女,1974年3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泽达易盛欺
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应、应岚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林应、应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刘
某松,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
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
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
要事实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财务凭
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
、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
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
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会上,上述人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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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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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天津市开发
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4号楼104号。
林应,女,1973年1月出生,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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