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560 明冠新材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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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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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冠 │ 772.50│ ---│ 10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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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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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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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 2.00亿│ 7.22万│ 1.12亿│ 95.46│ -495.54万│ 2022-06-30│
│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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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 1.17亿│ 7.22万│ 1.12亿│ 95.46│ -495.54万│ 2022-06-30│
│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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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锂膜公司年产2 │ 9.40亿│-3483.59万│ 0.00│ 0.00│ ---│ 2025-12-31│
│亿平米铝塑膜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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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 │ 4.20亿│ 2656.32万│ 2.06亿│ 49.58│ ---│ 2025-06-30│
│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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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 4376.41万│ ---│ 2798.34万│ 63.94│-1315.88万│ 2022-04-30│
│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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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 8000.00万│ 0.00│ 2798.34万│ 63.94│-1315.88万│ 2022-04-30│
│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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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 3000.00万│ 123.09万│ 2711.81万│ 90.39│ ---│ 2024-12-3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 │ │ │ │ │ │
│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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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2亿平米光伏 │ 1.49亿│ ---│ 1.53亿│ 102.73│ -192.56万│ 2023-12-14│
│组件封装用POE胶膜 │ │ │ │ │ │ │
│扩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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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3.15亿│ 0.00│ 3.12亿│ 100.79│ ---│ ---│
│定增 │ │ │ │ │ │ │
├─────────┼──────┼─────┼─────┼─────┼─────┼──────┤
│年产1.2亿平米光伏 │ 0.00│ 0.00│ 1.53亿│ 102.73│ -192.56万│ 2023-12-14│
│组件封装用POE胶膜 │ │ │ │ │ │ │
│扩建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亿│ 0.00│ 1.00亿│ 100.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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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 │ ---│ 0.00│ 1.38亿│ 103.73│ ---│ ---│
├─────────┼──────┼─────┼─────┼─────┼─────┼──────┤
│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 ---│ 0.00│ 1381.29万│ ---│ ---│ ---│
│于永久补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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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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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15 │交易金额(元)│3605.8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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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美元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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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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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明冠国际”)向越南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明冠”)增资3,605.81│
│ │万美元(最终增资金额以江西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为准),该款项将全部投入以│
│ │实施新建的年产1亿平方米光伏组件封装材料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明冠国际和越南明冠 │
│ │注册资本均增加至等值7,105.81万美元的港币或越南盾。明冠国际为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 │越南明冠为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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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15 │交易金额(元)│3605.8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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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美元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越南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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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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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越南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明冠国际")向越南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明冠")增资3,605.81万美元│
│ │(最终增资金额以江西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为准),该款项将全部投入以实施新│
│ │建的年产1亿平方米光伏组件封装材料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明冠国际和越南明冠注册资 │
│ │本均增加至等值7,105.81万美元的港币或越南盾。明冠国际为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越南明│
│ │冠为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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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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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明冠新材料│ 2167.74万│人民币 │2023-04-11│2026-04-10│连带责任│否 │未知 │
│股份有限公│(越南)有│ │ │ │ │担保 │ │ │
│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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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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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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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43号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
经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
确的情况,具体为: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
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
本公积金虚减616.84万元。
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
度业绩快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我局决定对
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
质量,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
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
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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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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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4年9月30日各
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等相
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4年第三季度共计提减值损失-798311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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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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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海燕女士于近日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所
任职务,并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后,徐海燕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徐海燕女士与公司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
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徐海燕女士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已完成交接。公司研发团队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
品开发能力,目前公司各项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其离职不会对公司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海燕女士于近日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所任职务,并办理完毕相关离职
手续,离职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一)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
徐海燕女士于2014年10月起在本公司或子公司工作,离职前担任公司研发主管,为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徐海燕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滨州嘉
博银商贸经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原名:深圳市博汇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离职后,徐海燕女士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徐海燕女士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协议,约定了保密义务、保密信息范围以及
竞业限制等条款。徐海燕女士对其知悉的公司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存在涉及职务发
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徐海燕女士有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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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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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了《明冠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以
下简称“增持计划”),云南宇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泽电力”)基于对公司经营发
展的信心和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拟在上述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
03%)股份且不超过31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47%)股份,增持所需资金为其自筹资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宇泽电力尚未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一、关于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增持主体调整的情况概述
宇泽电力为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也是江西融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融合创投”)的控股股东,宇泽电力和
江西融合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闫洪嘉先生、闫勇先生。2024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宇泽电力
和江西融合创投共同出具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调整增持主体的通知
》,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由宇泽电力调整为江西融合创投。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增持主体:宇泽电力
调整后增持主体:江西融合创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调整后的增持主体江西融合创投无直接持有明冠新材股份。
除上述增持主体调整情况之外,本次增持计划涉及的增持股份数、交易方式等情况与前述
增持计划内容均保持一致,增持计划实施期限根据信息披露要求顺延1天。本次增持计划主体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
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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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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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宇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泽电力”)为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闫洪嘉先生、闫勇先生。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8月28日收到宇泽电力出具的《云南宇泽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明冠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宇泽电力拟自2024年8月29日起6个月内实施本次增持计划,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股份数量不低于300.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3%)股份且不超过31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47%)股份。
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
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云南宇泽电力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主体宇泽电力直接持有公司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闫洪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4%;闫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
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闫勇先生通过上海博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215177
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9%,通过滨州嘉博银商贸经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
司15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
(三)在本公告披露之前12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闫勇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累计增持金额
为人民币10126000.00元(包含交易费用)。
该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7日、2024年4月26日披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主体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4)。
除上述增持情况外,在本公告披露日之前12个月内,公司未披露过其他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宇泽电力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3%)股份且不超过31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47%)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
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次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2024年8月29日起6个月内,公司停牌期间和窗口期除外;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宇泽电力拟通过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宇泽电力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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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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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各
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等相
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4年第二季度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71528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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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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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价格
不超过25.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
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实施第二期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第二期首
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冠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4%暨第二期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第二
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8901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回购成交的最高
价为14.35元/股,最低价为10.19元/股,回购均价为11.96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496796.6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
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
回购。
(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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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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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明冠新材,A股证券代码:688560;
闫洪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赖锡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年2月24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
绩快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749.36万元,利润总额-997.0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705.05万元。业绩快报同时披露不存在影响本次业
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2023年度实
现营业利润更正为-1571.61万元,利润总额更正为-1819.34万元,归母净利润更正为-2329.25
万元。更正原因为2023年度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确
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对于剩余等待
期内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按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4月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2023年度营业利润为-1610.75万元,利润总额为-1858.63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38
7.54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披露
业绩快报不准确,公司实际业绩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相较更正前快报披露金额
的差异幅度分别为114.95%、86.41%和40.03%,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时任财务总监赖
锡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
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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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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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投资者联系电话“0795-3666265”因电
话光纤线路故障,已联系电信运营商正在加紧抢修,将尽快恢复电话信号。为建立更为充分的
投资者联系沟通渠道,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增加一部投资者
联系电话。增加后,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情况如下:
投资者联系电话1:0795-3666265
投资者联系电话2:0795-7205383
除上述新增联系电话外,公司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投资者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保持
不变,欢迎广大投资者通过上述渠道与公司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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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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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博管办〔2024〕62号文件,公司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公司成立至今,致力于新能源材料领域的产品研发,一直以来紧盯客户需求,不断推出匹
配TOPCon、异质结、BC技术和钙钛矿技术等光伏高效电池组件的封装材料产品,本次成功获批
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公司重视研发投入,持续加强技术创新的成果反馈,表明公
司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进一步认可和肯定。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将成为公司聚集高层次研发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为公司构建
核心竞争力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撑,对公司技术提升及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将以此
为契机,抓紧部署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工作,充分利用该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
强化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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