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565 力源科技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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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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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系统集成中心│ 5000.00万│ 85.30万│ 2791.39万│ 55.83│ ---│ ---│
│及PTFE膜生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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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840.52万│ 0.00│ 125.32万│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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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亿│ 0.00│ 1.00亿│ 1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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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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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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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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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控人直接和间接持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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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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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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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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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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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持有该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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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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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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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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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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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控人直接和间接持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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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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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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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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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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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持有该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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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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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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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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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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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
相比扭亏为盈,为220万元至26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004.25万元至9044.25万元。
(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2775.33万元到-2735.3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6071.89万元至6111.89万
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10670.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84.25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847.22万元。
(二)每股收益:-0.56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科创定位和高质量发展,持续深耕主业,以优质项目为主线
,巩固优势市场,拓展增量市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公司不断提升运营效率,销售规模提升、成本管控进一步优化,毛利率同比上升。
3、公司报告期内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同比有所上升。
4、公司报告期内持续加大应收账款催款力度,应收账款回款有所提升,部分计提的信用
减值准备于本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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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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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近日,公司收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送达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变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的函》,现将相关变更
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赵怡超
先生、陈东东女士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
因内部工作安排调整,现委派黄明先生、陈东东女士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业务签字注册
会计师。
二、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简历、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黄明先生,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先后签署了上市公司天正电气及挂牌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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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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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激励对象曹洋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曹洋授予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量为4200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转增后)0.0516%,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28%。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24822.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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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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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曹洋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00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
注销,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4年10月29日总股本为基础且考虑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51949700股变更为1519329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51949700元减
少为151932900元。(本次变动16800股包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2600
股限制性股票以及本次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4200股。预计12600
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注销,完成注销后,公司股本将从151949700股变更为151
937100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
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
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
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
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
2、申报期间:2024年10月31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3、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电话:0573-86028565
5、传真:0573-86028565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
,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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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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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的说明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刘若颖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
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600股,回
购价格5.91元/股。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
理前述126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注销
。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授权,上述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等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自2024年8月28日起45天内
,公司均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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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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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1日,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汇联二号”)持有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7
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94%。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取得的股份及通过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涉及首次公开
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5月1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计划需求,汇联二号拟减持不超过4500000股(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
过2.9615%。
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1月12日至2
025年2月11日),减持数量不超过4500000股,且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浙江海盐力
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即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减持数量不超过4500000股,且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
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注: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汇联二号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汇联二号的投资期限超过36个
月但不满48个月,适用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1
日收到汇联二号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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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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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26292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诉讼执行回款
26292000元。本次诉讼执行回款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诉讼执行回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
仍需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力源科技”)就公司与浙江鸿
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经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公司与鸿翔建设就货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事宜达成《
调解协议》。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
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9月,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2024)浙0421执1887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6292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鸿
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
向我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无其他需要执行的内容,可以按执行完毕结案
。
至此,本院执行的(2023)浙0421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
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
)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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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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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1848671.12元及以应付款金额121848671.12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
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
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121848671.12元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
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力泉公司”)就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北
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丰南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天津安扬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扬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
司”)的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
10月8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冀02民初142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侯俊波
原告二: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9WL795X
住所地: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林虹辰
被告一: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8BYM900
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沿海高速公路与丰碱公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子峰
被告二: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XREQ98
住所地: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文亮
被告三: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175118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临港怡湾广场渤海十二南路1-204号(美华商务秘书
(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05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被告四: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F5B5XM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
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774号)法定代表人:张远
被告五: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86937846
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1-806
法定代表人:张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丰越公司和被告二丰南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起至2024年7月25
日期间应付的水费121848671.12元。
2、判令被告一丰越公司和被告二丰南公司以应付款金额121848671.12元为基数,按原告
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121848671.12元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滨海公司、被告四安扬公司、被告五中安公司对被告一丰越公司关于第1项
和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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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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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激励对象刘若颖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量为12600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转增后)0.15%,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74466.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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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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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刘若颖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
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600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
注销,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4年8月25日总股本为基础且考虑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51949700股变更为1519371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51949700元减
少为151937100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
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
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
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
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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