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566 吉贝尔 更新日期:2025-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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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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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芯联创生物医│ ---│ ---│ 5.56│ ---│ 0.00│ 人民币│
│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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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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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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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可君片、尼群洛尔│ 4.43亿│ 1.05亿│ 6.70亿│ 86.68│ ---│ ---│
│片、玉屏风胶囊、盐│ │ │ │ │ │ │
│酸洛美沙星滴眼液、│ │ │ │ │ │ │
│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 │ │ │ │ │ │
│地(新址)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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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 1.88亿│ 80.81万│ 80.81万│ 0.43│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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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新址)建│ 7926.48万│ 735.05万│ 5412.45万│ 68.28│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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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 1.68亿│ 1939.19万│ 1.33亿│ 79.02│ ---│ ---│
│(JJH201501)、国 │ │ │ │ │ │ │
│家一类抗肿瘤新药(│ │ │ │ │ │ │
│JJH201601)研发与 │ │ │ │ │ │ │
│试验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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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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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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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耿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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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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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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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力芯联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联创”或“标的公司│
│ │”) │
│ │ 交易概述: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投资方拟对力芯│
│ │联创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00万元,认购力芯联创新增注册资本187.50万│
│ │元,占增资完成后力芯联创注册资本总额的5.56%。 │
│ │ 投资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 │ 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 │过,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耿仲毅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
│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
│ │异议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对外投资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根据《公│
│ │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相关风险提示: │
│ │ 受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力芯联创经营│
│ │状况可能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投资的收益可能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
│ │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与其他投资方对力芯联创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
│ │现金方式出资500.00万元,认购力芯联创新增注册资本187.5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力芯联创│
│ │注册资本总额的5.56%,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与公司共同参与本次力芯联创增资的其他投 │
│ │资方包括苏州世纪咏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其他投资方与公司及公司合并│
│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 │ 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力芯联创2400万元注册资本,占力芯│
│ │联创本次投资前注册资本总额的80.00%,为力芯联创控股股东。 │
│ │ 鉴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的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上海九励企业│
│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的财产份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
│ │基于谨慎原则,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公司与关联人关联共同投资。 │
│ │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 │过,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耿仲毅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
│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
│ │次对外投资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
│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
│ │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 │上的情形。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关系说明 │
│ │ 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力芯联创2400万元注册资本,占力芯│
│ │联创本次投资前注册资本总额的80.00%,为力芯联创控股股东。 │
│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的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上海九励企业管理│
│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的财产份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基于 │
│ │谨慎原则,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公司与关联人关联共同投资。 │
│ │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
│ │ 耿慧义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
│ │的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力芯联创控股股东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
│ │.00%的财产份额,为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
│ │ 耿慧义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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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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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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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
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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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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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
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
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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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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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
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
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
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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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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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327779.08元;截至2024年12月
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33147875.21元。公司2024年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2.6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9943086
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进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并实施。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
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51098024.90元(含税),并于2024年7月10日实施完毕。2024年10月29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
含税),并于2024年11月15日实施完毕。如前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2024年度合计将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4802074.70元(含税),占
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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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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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0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
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范明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范明先生,19
56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
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3月28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并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
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
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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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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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
人
涉案的金额: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支付申请人投资款60000000元;2、裁
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合计:72000000元。
对公司的影响: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海洋”,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因深
圳华泓海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生物”,为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产生纠纷,公
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的
《受理通知》(上国仲(2024)第381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获受理,尚未开庭
审理。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17784571
住所: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耿仲毅
被申请人: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722922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11栋4楼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民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支付申请人投资款600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合计:7200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等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华大海洋、华泓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对华泓生物增资6000万元,就一类新药(
具有升白和抗肿瘤功能的海洋小分子药物普那布林衍生物)开展合作,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
华泓生物30%股权。
根据协议约定,华泓生物未能如期取得上述一类新药临床批件的,公司有权要求华大海洋
执行股权回购,回购价款金额为6000万元。上述回购条件触发后,双方就股权回购事宜开展协
商,但华大海洋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协议争议
解决条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
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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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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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446889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446889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4年6月5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3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新增的7446889股股份已于2024年6月21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涉及10名认购对象,共计7446889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3.73%,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
24年12月23日开市起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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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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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上海力芯联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联创”或“标的公
司”)
交易概述: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投资方拟对力芯联
创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00万元,认购力芯联创新增注册资本187.50万元,
占增资完成后力芯联创注册资本总额的5.56%。
投资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耿仲毅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
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对外投资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根据《公司章程》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受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力芯联创经营状
况可能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投资的收益可能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与其他投资方对力芯联创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现
金方式出资500.00万元,认购力芯联创新增注册资本187.5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力芯联创注册
资本总额的5.56%,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与公司共同参与本次力芯联创增资的其他投资方包
括苏州世纪咏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其他投资方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力芯联创2400万元注册资本,占力芯联
创本次投资前注册资本总额的80.00%,为力芯联创控股股东。
鉴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的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上海九励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的财产份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基于谨
慎原则,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公司与关联人关联共同投资。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耿仲毅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对外
投资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力芯联创2400万元注册资本,占力芯联
创本次投资前注册资本总额的80.00%,为力芯联创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的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的财产份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基于谨慎原
则,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公司与关联人关联共同投资。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耿慧义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耿仲毅先生的
兄弟,耿慧义先生拥有力芯联创控股股东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
的财产份额,为上海九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耿慧义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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