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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斯-U(688578)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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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88578 艾力斯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新药研发项目 │ 7.63亿│ 4289.65万│ 4.49亿│ 42.08│ ---│ ---│ ├─────────┼──────┼─────┼─────┼─────┼─────┼──────┤ │超募资金 │ 4.30亿│ 0.00│ 3.00亿│ ---│ ---│ ---│ ├─────────┼──────┼─────┼─────┼─────┼─────┼──────┤ │新药研发项目 │ 10.66亿│ 4289.65万│ 4.49亿│ 42.08│ ---│ ---│ ├─────────┼──────┼─────┼─────┼─────┼─────┼──────┤ │新增年产1.5亿片甲 │ 5020.00万│ 1135.79万│ 2320.03万│ 46.22│ ---│ ---│ │磺酸伏美替尼固体制│ │ │ │ │ │ │ │剂生产项目 │ │ │ │ │ │ │ ├─────────┼──────┼─────┼─────┼─────┼─────┼──────┤ │总部及研发基地项目│ 4.98亿│ 832.31万│ 3.96亿│ 100.00│ ---│ ---│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27亿│ 0.00│ 1.27亿│ 100.00│ ---│ ---│ ├─────────┼──────┼─────┼─────┼─────┼─────┼──────┤ │信息化建设项目 │ 2786.00万│ 67.85万│ 811.18万│ 100.00│ ---│ ---│ ├─────────┼──────┼─────┼─────┼─────┼─────┼──────┤ │药物研究分析检测中│ 8666.94万│ 0.00│ 0.00│ ---│ ---│ ---│ │心项目 │ │ │ │ │ │ │ ├─────────┼──────┼─────┼─────┼─────┼─────┼──────┤ │新增年产1.5亿片甲 │ 0.00│ 1135.79万│ 2320.03万│ 46.22│ ---│ ---│ │磺酸伏美替尼固体制│ │ │ │ │ │ │ │剂生产项目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11-09│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 华明”) 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 华永道中天”)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发展战略及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上海艾 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进行充分沟通,其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 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 培养,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 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 安永华明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 5.85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 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共计6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 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 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 律处分。曾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对两名从业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一次。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出具警示函两次,涉及五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于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 罚。曾收到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前 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慧珺女士,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复核2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主要服务行业涉及生物医药和零售消费品。 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青秀女士,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 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主要服务行业涉及生物医药行业。 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元辉先生,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复核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主要服务行业涉及生物医药行业。 2、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安永华明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公司业务复杂程度,预计工作量,及各级别员工投入的工 时等因素确定。公司拟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向安永华明支付的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218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较2023年度审计费用减少人民币3 4万元。 ──────┬────────────────────────────────── 2024-11-09│其他事项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通 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徐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徐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徐聪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 2024-10-10│其他事项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原指定杨沁先生、褚晓佳女士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 券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现因褚晓佳女士工作调整,不再负责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陈溦先生(简历见附件)接 替褚晓佳女士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沁先生和陈溦先生。 本次变更不影响中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董事会对褚晓佳女士在担任公司保 荐代表人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忠心感谢! ──────┬────────────────────────────────── 2024-08-31│重要合同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与北京加科思 新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科思”)签署《药品技术许可与开发协议》。根据协议内容 ,加科思授予公司在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研究、开发、生产、注册 以及商业化KRASG12C抑制剂戈来雷塞和SHP2抑制剂JAB-3312的独占许可。公司将就此项授权向 加科思支付1.5亿元首付款,最高达7.0亿元的开发及销售里程碑付款,以及两位数比例的销售 提成,上述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况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与加科思签署《药品技术许可与开发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加科 思授予公司在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研究、开发、生产、注册以及商 业化戈来雷塞和SHP2抑制剂JAB-3312的独占许可。公司将就此项授权向加科思支付1.5亿元首 付款,最高达7.0亿元的开发及销售里程碑付款,以及两位数比例的销售提成,上述金额为含 增值税金额。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加科思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公司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三十多年的肿瘤研究经 历,并不断吸引具有专业背景和国际视野的科学家加入。加科思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成立 以来,围绕已验证的肿瘤信号通路,针对难成药靶点开发具有全球知识产权的新药,核心项目 围绕KRAS、肿瘤免疫、肿瘤代谢、P53、RB、MYC六大肿瘤信号通路布局。 ──────┬────────────────────────────────── 2024-08-21│其他事项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2024年1-6月,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56136849.43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45099363.36元。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 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 本45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2500000.00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占公 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15%。本次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 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 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4年中期 分红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202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并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7-18│其他事项 ──────┴────────────────────────────────── 为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核心思想,秉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回报的经营理念,提升 投资者的获得感,基于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的 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先生和祁菊女士一致提议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建议以公司总 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通过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公司治理和积极的投资者回报,落 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先生和祁菊女士出具的《关于提议上海 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议情况 为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核心思想,秉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回报的经营理念,提升 投资者的获得感,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杜锦豪先生和祁菊女士一致提议:在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2024年度 中期分红方案,建议以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并报董事会审议确定。杜锦豪先生和祁菊女士 承诺将在相关会议审议该事项时投“同意”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评估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 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公司治理和积极的投资者回报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回馈投资者的信任,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促进资 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将上述提议形成具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提议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4-07-10│仲裁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仲裁阶段: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仲裁事由:合同纠纷 涉及金额: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合计人民 币29290640.69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前述金额合计人 民币255457171.39元。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人民币168000 47.34元,计提保证金返还人民币20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047.34元。鉴于本公告涉及 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 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或“公司”)收到仲裁通 知,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独家推广协议》(2022.5.1)、《<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 协议》及《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等协议项下的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案件已受 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独家推广协议》《<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 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 金合计人民币29290640.69元(其中推广服务费人民币26940640.69元尚未经双方结算确认),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该金额为申请人主张的,在假定 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2024年至2026年预计可获得的推广服务费相关的利益),上述金额合 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案件概述 公司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并随后以《目标终端客户库补 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由江苏复星根据《独家推广协议 》的条款,遵守适用的法律及推广行为准则,审慎勤勉地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公司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指出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 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 24年1月1日解除。 江苏复星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与公司存在争议,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 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上述仲裁请求。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案件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 ──────┬────────────────────────────────── 2024-04-26│其他事项 ──────┴──────────────────────────────────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普华永道中天”) 2、该事项尚需提交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力斯” )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 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 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 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 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此外,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 路成员机构,同时也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FRC(英国财务汇报局) 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91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710余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人数为383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2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4.21亿元, 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8.5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84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9家,A股上市公司财务 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2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艾力斯同行业(制造业)的A股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 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 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曾受到地 方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一次,涉及从业人员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并 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韧之先生,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0年起成为注 册会计师,200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5年起开 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刘莉坤女士,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1年起开始在普华 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俐女士,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 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1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 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 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韧之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刘莉坤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俐女士 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 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韧之先生、质量复核合 伙人刘莉坤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俐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024 年度审计收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2024年度审计项目工作量由艾力斯与普华永道中天协商确定。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2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较2 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22万元,同比增加9.57%。 ──────┬────────────────────────────────── 2024-04-26│其他事项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 理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助力形成共建共享共担的 资本市场新生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价值的认可及为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特制定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并于2024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措施如下: 一、聚焦主营业务,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创新药企业,目前已在非小细胞肺癌(NSCLC)小分子 靶向药领域构建了优势研发管线。作为一家创新驱动型药企,公司以提高全人类的生命质量和 健康水平为己任,以全球医药市场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开发出首创药物(First-in -class)和同类最佳药物(Best-in-class)为目标,致力于研发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安全、有效、惠及大众的创新药物。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自主创新,针对已经科学验证的靶 点,建立了完整的新药研发体系,涵盖先导药物的发现及优化、候选药物的评价及确立、药物 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药品注册申报、产业化及商业化等各个环节。当前,公司战略性专注于肿 瘤小分子靶向创新药的研发,主要围绕非小细胞肺癌中常见的驱动基因靶点构建研发管线,致 力于成为在非小细胞肺癌小分子靶向药领域领先的创新药企业。 2024年,公司将继续聚焦于主营业务的发展,深入挖掘主营业务的巨大潜力,进一步强化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具体措施如下: 1、丰富公司产品管线,积极推动研发进展 公司始终秉持内部研发+合作引进双管齐下发展策略,坚持通过内生外延双轮驱动,公司 将持续构建非小细胞肺癌领域的优势管线,除了不断丰富公司早期产品研发管线外,公司还将 积极推动术后辅助治疗适应症、20外显子插入突变NSCLC二线治疗及一线治疗适应症、针对EGF RPACC突变或EGFRL861Q突变的NSCLC一线治疗适应症、KRASG12D抑制剂等临床试验进度,加速 产品获批上市。公司将持续积极探索伏美替尼与其他药物的联合治疗,充分挖掘伏美替尼的临 床潜力。 2、持续推进商业化进程,惠及更多肺癌患者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18亿元,同比增长155.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4亿元,同比增长393.54%,公司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一线治疗适应症及二线治疗适 应症被纳入2022年国家医保目录,随着商业化进程持续推动,实现销售放量。2023年底,甲磺 酸伏美替尼片续约成功,一线治疗适应症及二线治疗适应症被纳入2023年国家医保目录,2024 年公司将持续推动自主商业化进程,强化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深度与广度,惠及更多肺癌患者 。 3、深化海外合作,加速国产创新药走出国门 公司将持续深化与ArriVent的合作,加速推进伏美替尼全球化临床研发。为了让优秀的国 产创新药走出国门,公司将积极推动与ArriVent合作的伏美替尼适用于20外显子插入突变一线 治疗适应症(即伏美替尼适用于一线治疗EGFR20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 肺癌患者的治疗)的全球、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助力该适应症早日获批上市,造福更多 国内外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4、强化产品生产监督,保障产能供应 针对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生产,公司作为该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江 苏艾力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生产。2024年,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产品质 量相关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对原料药采购、制剂生产及安全要求、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等规范化生产要求的把控。此外,公司将加速年产1.5亿片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固体制剂生产线 的建设,为公司核心产品提供充足的产能供应。 ──────┬────────────────────────────────── 2024-04-26│其他事项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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