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627 精智达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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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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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铂科技有限公│ ---│ ---│ 10.03│ ---│ -79.41│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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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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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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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 1.98亿│ 1015.57万│ 1149.90万│ 5.81│ ---│ ---│
│设备研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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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确认使用用途的│ ---│ 0.00│ 0.00│ 0.00│ ---│ ---│
│超募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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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 1.62亿│ 2114.52万│ 2397.53万│ 14.80│ ---│ ---│
│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亿│ 0.00│ 2.4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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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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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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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智达”)拟新增控股子公司合肥
精智达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智达集成电路”)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精智达半导
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半导体”或“控股孙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公司计
划新增深圳市南山区金蝶软件园、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
业园作为“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
公司拟将“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华区鸿荣源鸿创
科技中心”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D栋1楼东
”的现有租赁厂房。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109923.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66.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98656.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14号”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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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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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销售合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2220亿元(不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合同属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精智达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电路”)日常
经营行为。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至202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
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数据为准)。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
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将可能影响合同的最终履行情况。由于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可
能存在原材料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合肥集成电路于近日与某客户签订了半导体测试设备采购协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22
20亿元(不含税)。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合同的保密要求和公司的保密管理制度,
本次交易中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以及数量、单价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按照规则披露将导
致违约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公司在履行信息豁免披露的内部程
序后,对本次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半导体测试设备。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某客户。公司已履行信息豁免披露的内部程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进行了
豁免披露。某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且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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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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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6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美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2
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美汐,其基本情况如下:陈美汐女士
,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学历;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任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
任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北京
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年1月至2024年3月,任北京市康达(深圳)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2024年4月至今,任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2021年1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本公司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
在任何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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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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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所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71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141人。大华所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为325333.6
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48905.87万元。2023年度,大
华所共服务上市公司审计项目436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52190.0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等多个行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
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
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
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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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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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
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
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4年半年度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1849.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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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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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
为1279452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
股数为48848749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012820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股,并于202
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4011754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40496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962069股。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7
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精智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
量为33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012
820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3.32%。其中,首发限售股份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2名,对应股
份数量合计为4884874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1.96%,除首发限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
他限售股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
27945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6%。
现上述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7月18日起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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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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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由3.72元(含税)调整为3.7345元(含税)。
本次调整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64908股,相较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
一、调整前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3.7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为94011754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34972372.49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2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1)。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364908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权利。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364908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
份数调整为93646846股。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372元(含税)调整为0.37345元(含税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34972372.49÷
93646846≈0.37345元(含税)。
2、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0.37345×9364
6846=34972414.64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
所致)。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本次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为0.37345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34972414.
64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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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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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
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
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200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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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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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基
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人民币115684848.18元,报告期末,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8618256.
66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2023年度,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
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
尚未开展股份回购,总股本为94011754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4972372.4
9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2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
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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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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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精智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2024年4月11日,公司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回购成交的最高
价为64.26元/股、最低价为62.0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8.43万元(不含印花税、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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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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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激发公司员工积极性,持续
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
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本次股份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
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
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
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
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
则按照最新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3.5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
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
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
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
价格上限83.57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9.83万股,回购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
.6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3.57元/股(含)进行测算,回
购数量约为35.90万股,回购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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