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646 逸飞激光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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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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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聚力 │ 6000.00│ ---│ 51.00│ ---│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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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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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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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 2.72亿│ 2725.79万│ 4359.92万│ 16.01│ ---│ ---│
│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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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 9496.10万│ 1370.86万│ 2539.79万│ 26.75│ ---│ ---│
│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 │ │ │ │ │ │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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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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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5.25亿│ 1.30亿│ 1.30亿│ 24.77│ ---│ ---│
│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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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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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30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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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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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武汉逸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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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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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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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鉴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焦伟共同成立了武汉逸飞私│
│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资本”),公司持有逸飞资本49%的股权。逸飞资本 │
│ │股东焦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 │
│ │以0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轩投资”); │
│ │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公│
│ │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49% │
│ │的股权。 │
│ │ 逸飞资本于近日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直接持有逸飞资本51%的股 │
│ │权,逸飞资本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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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30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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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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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武汉逸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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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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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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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鉴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焦伟共同成立了武汉逸飞私│
│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资本”),公司持有逸飞资本49%的股权。逸飞资本 │
│ │股东焦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 │
│ │以0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轩投资”); │
│ │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公│
│ │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49% │
│ │的股权。 │
│ │ 逸飞资本于近日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直接持有逸飞资本51%的股 │
│ │权,逸飞资本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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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29 │交易金额(元)│3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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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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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无锡新聚力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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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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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赵来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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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
│ │00.00万元购买赵来根持有的无锡新聚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聚力”或“目标公司 │
│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122.73万元,其中对应实缴注册资│
│ │本122.73万元),并在受让股权后承担该标的股权中尚未实缴出资的缴纳义务。本次交易完│
│ │成后,新聚力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新聚力于近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直接持有新聚力51%的股权,新聚力成为 │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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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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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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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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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同一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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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收购兼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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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鉴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焦伟共同成立了武汉逸飞私│
│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资本”),公司持有逸飞资本49%的股权。逸飞资本 │
│ │股东焦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 │
│ │以0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轩投资”); │
│ │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公│
│ │司。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49% │
│ │的股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 │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无需│
│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特别风险提示:关联方逸轩投资为新设成立的合伙企业,相关业务尚未开展,未来经营│
│ │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
│ │确定性,公司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其经营运作情况,积极采│
│ │取有效对策和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做深公司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拟受让逸飞资│
│ │本股东焦伟持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本次交易 │
│ │完成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飞资本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同时,逸飞资本股东焦伟拟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
│ │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逸轩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
│ │49%的股权。 │
│ │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
│ │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与关联│
│ │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参见“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之“(一)关联关系说明”│
│ │。 │
│ │ 截至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日,除本次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
│ │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
│ │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
│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受让参股│
│ │公司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吴轩、关联监事王颖超对于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
│ │关联董事、非关联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关系说明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先生为逸轩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逸轩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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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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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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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不派发现
金红利,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24年度不分配利润,是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展阶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各
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326,190.71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1,477,
340.25元。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展
阶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为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
公司2024年半年度已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197,207.58元(含税);2024年度以现金为
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83,071,946.74元(不含交易佣金
等交易费用),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95,269,154.32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例391.63%。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
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12,197,207.58元
(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0.14%。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2024年度作为首
个起算年度。
2024年度年度公司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本次利润分
配方案的实施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2.9.1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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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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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焦伟共同成立了武汉逸飞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资本”),公司持有逸飞资本49%的股权。逸飞资本
股东焦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0
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武汉逸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轩投资”);将其持
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49%的
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关联方逸轩投资为新设成立的合伙企业,相关业务尚未开展,未来经营过
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公司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其经营运作情况,积极采取有效
对策和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做深公司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拟受让逸飞资本
股东焦伟持有的逸飞资本2%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持有逸飞资本的股权由49%增至51%,逸飞资本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同时,逸飞资本股东焦伟拟将其持有的逸飞资本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90万元,实缴
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关联方逸轩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逸轩投资持有逸飞资本49%
的股权。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参见“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之“(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日,除本次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受让参股公司
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吴轩、关联监事王颖超对于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
事、非关联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先生为逸轩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逸轩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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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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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
院(以下简称“武创院”)全资子公司武汉武创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创院投资”)
成立合资公司湖北武逸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公司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
合资公司”)。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公司拟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武创院投资拟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
投资内容:本次设立合资公司将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围绕智能制造前沿技术领域,积
极响应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并基于公司在智能装备与先进制造领域的优势,重点布局激光与柔
性智造相关领域的新兴技术与新兴装备,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以产业链思维带动创新发
展,打造以“用”为导向的创新发展体系,系统推进新兴技术与新兴装备的开发与落地,加速
公司“激光与智能装备”平台化发展战略升级,升级打造产业“链式”发展新模式,孵化并加
速新质生产力新兴产业发展,赋能双方未来新业务发展。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如本
次合作顺利进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审议程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公司战略投资与业务布局,分别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相关风险提示: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合资公司尚未设立,合资公司的设立尚需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公司与其他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来可能面临行业政策
变化、市场环境、营运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合资公司的项
目孵化、项目研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
管理机制以及有效的转化机制和应用推广策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投后工作,持续关注合资公
司的经营状况及管理成果,积极防范应对和控制上述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与武创院已于2023年7月正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鉴于双方良好的战略合作基础,双
方拟通过战略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进一步深化合作,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围绕智能制
造前沿技术领域,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发展方向,重点布局激光与柔性智造相关领域的新兴技术
与新兴装备,以产业链思维带动创新发展,发挥公司在智能装备与先进制造领域的优势,打造
以“用”为导向的创新发展体系,系统推进新兴技术与新兴装备的开发与落地,加速公司“激
光与智能装备”平台化发展战略升级,升级打造产业“链式”发展新模式,孵化并加速新质生
产力新兴产业发展,赋能双方未来新业务发展。
合资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公司拟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
总额的50%;武创院投资拟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公司战略投资与业务布局,分别于2025年3月31日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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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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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4日、2025年2月21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5日、2025年2
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和《逸飞激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其
中,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拟用于注销并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17元/股(含
),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95162608股为基础,按本次
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6.17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1780310
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
6.17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890155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4%。本次回购具
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
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以下简称“债权申报”)。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进行债权申报
,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相关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
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
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本通
知规定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
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进行申报的债
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证券法务部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2月22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2、申报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
3、邮政编码:436030
4、联系电话:027-87592246
5、邮箱:ir@yifilaser.com
6、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7、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日或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
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
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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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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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并
减少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
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
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具体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取得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具
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1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公司问询回复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股份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
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
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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