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659 元琛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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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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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60万平方米高 │ 2.00亿│ 1220.67万│ 7028.34万│ 66.62│ ---│ ---│
│性能除尘滤料产业化│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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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循环产业园项│ 2300.00万│ 219.90万│ 219.90万│ 9.56│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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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94.27万│ 1094.08万│ 1094.08万│ 9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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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循环产业园项│ ---│ 219.90万│ 219.90万│ 9.56│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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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2021│ 1.00亿│ ---│ 6994.71万│ 100.32│ ---│ ---│
│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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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2023│ ---│ 1094.08万│ 1094.08万│ 99.98│ ---│ ---│
│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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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募投项目 │ ---│ 771.84万│ 4101.84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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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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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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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
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通过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
审计的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0355803.50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人民币116948653.56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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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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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维护
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加公司在金融机构的信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等
。授信具体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
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
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
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融资效
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本次
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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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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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92元/股(含),回购
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全部为
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
资金来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除
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收到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出具
的《贷款承诺函》,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含)的股票回
购专项贷款,专用于公司支付回购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款和费用,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含)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暨收到华夏银行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回购股份比例达到3%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2月2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896476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3.0603%,与上次披露数相比增加0.7253%,购买的最低价为5.37元/股,最高价为7.84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31999870.6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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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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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023.2641万元(人民币,下同)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公司”或“公司”)就公司与广德东威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皖1882民初303号],已缴纳
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二)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20808530、22091
6547)及《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1050万元及银行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本案之
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667641.00元,直至该
等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违约金216.5万元,违约金弥补原告因不能实
现本案合同目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4.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6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约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及其他原告相关的必要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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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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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1379.296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经着手聘
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由于公司近日才收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本次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腾胜科技”)就定做合同纠纷《传票》(案号:(2024)粤1202民初7601号)及《民事起诉状
》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UWY076F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一路南宾日大楼侧第一卡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朱刚毅
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二)诉讼请求
1、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溅射专用设备2台机货款1095.296万元;
2、依法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两台设备出机款违约金276万元;
3、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场地费8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8日签订《设备订作合同》于2023年8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
定被告向原告订作两台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溅射专用设备(型号:TS-1550JRCIIPRO),合
计人民币39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设备1第二期出机款120.296万元,设备2进度款390
万元及出机款585万元,导致设备2未能正常发货。这些行为违反《设备订作合同》以及《补充
协议》相关约定。现原告根据《设备订作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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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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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30日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近日,公司收到容诚事务所送达的《关于变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容诚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付劲勇先生、张
冉冉女士、李林军先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冉冉女士、李林军先生工
作调整,为按时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更好的配合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经容诚
事务所安排,拟将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张亚琼女士、李超先生。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
付劲勇先生、张亚琼女士、李超先生。
二、本次变更的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付劲勇,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三年为伯特利
(603596)、安徽合力(300088)、欧普康视(300595)、常青股份(603768)等上市公
司提供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亚琼,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4年开始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过科大讯飞(002230)、江淮汽车
(600418)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超,202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202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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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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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3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2.9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安徽元琛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年9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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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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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
: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利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
9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杨利成,其基本情况如下:杨利成先生
,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2009年至今任职于上海融玺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3月至今在公司任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
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管
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等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9月23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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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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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总经理梁燕女士不再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调整由公司董事王玥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杨利成先生、赵
小丽女士、王玥先生共同组成,杨利成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战略规划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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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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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晓宇先生因个人原
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张晓宇先生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张晓宇先生在
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孙晓旭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
项工作,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孙晓旭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51-66339782
联系邮箱:yuanchenzqb@163.com
联系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元琛科技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附件:
孙晓旭女士,199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1年3月加入公司,2021年3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证券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晓旭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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