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701 卓锦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 8500.00万│ ---│ 38.92万│ 2.78│ ---│ ---│
├─────────┼──────┼─────┼─────┼─────┼─────┼──────┤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 7500.00万│ 315.30万│ 4009.65万│ 53.46│ ---│ ---│
│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亿│ ---│ 1.12亿│ 100.11│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10-25│其他事项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
大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中安”)持有公司股份71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上述股份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16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天津中安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028
321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2774股(不超过总
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685547股(不超过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2024年11月1
5日至2025年2月15日。
──────┬──────────────────────────────────
2024-09-20│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355818.7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
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服务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2024)浙0105民初6980号)。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344X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B幢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春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村污染场地修复
治理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章丘区普集街道污染场地修复服务,包括帷幕内修
复技术方案编制、场地修复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事故井内修复、地下水修复及巷道气体修复
等修复内容,合同总价为248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各项指标达到被告
及建设方的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
逾期付款的,则应当每天按照合同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项目已经环保部门、与会专家组及其他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各
批次采样检测结果均达到修复目标要求,且满足场地后续用地规划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11月8日前,向原告付清合同总价的90%,于2022年10月
25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质保金。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多次催
讨均未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项共计10444479.1元。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0444479.1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为1911339.68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1-2项暂合计12355818.78元)
──────┬──────────────────────────────────
2024-09-14│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变更。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0.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20,079.18万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2024-09-11│其他事项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696961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696961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
号),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427737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票流通股
数量合计2732294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10695442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限售期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6969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
741%。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9月20日起上市流通。
──────┬──────────────────────────────────
2024-08-30│其他事项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
大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中安”)持有公司股份71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上述股份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16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天津中安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
不超过4028321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不超过1342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5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天津中安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4年8月28日,
天津中安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
0%。
──────┬──────────────────────────────────
2024-05-07│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浙江卓锦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保荐代表人龚泓泉先生、孙迎辰女士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因
孙迎辰女士个人原因,不再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海通
证券委派冯文彬先生(简历附后)接替孙迎辰女士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龚泓泉先
生、冯文彬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
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保荐代表人孙迎辰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杰
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2024-04-27│其他事项
──────┴──────────────────────────────────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概述
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基于谨慎性原则,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
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长
期应收款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长期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公司应收客户华堂蕲春水务有限公司、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最终控制)的项目工程款分别为930.60万元、2967.40万元,两者合计共3898.00万元。因上
述两家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分期向公司回款,已构成逾期。公司始终与两家客户单位保持积极的
沟通与联络,但受制于当前客户资金情况,被拖欠款项无法按时收回。公司已分别向管辖地人
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诉讼和仲裁,并对上述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后已单项计提了坏账准
备2728.60万。
──────┬──────────────────────────────────
2024-04-27│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在2023年度为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议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
。
(一)机构信息
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
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
2024-04-27│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回报社会的责任感,制定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能力,强化市场竞争力,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相关方案如下:
一、专注公司主业,提高经营质量,强化核心竞争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境修复和污染源治理的综合性环保企业。凭借20年的发展,公司打造
了一只专业能力过硬的团队,并依托自主科研创新,积累了一批核心技术,通过设计定制化的
解决方案并采用工程实施的手段对受污染的环境介质和环境污染源进行修复与治理,以实现环
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与重建。公司的主营业务覆盖“环保综合治理服务”和“
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两类,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司长期围绕主业制订发
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积极优化经营策略,不断开拓市场,以保证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
2024年,公司将继续积极聚焦主营业务,同时紧跟行业趋势,保持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
新能力与技术服务质量,全面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以优异的业绩来回报广大投资者,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
价值。具体的经营计划如下:
1、技术研发计划
继续扎实推进公司各在研项目的研发工作,在适当控制研发经费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技
术研发中心作用,深化与知名院校的研发合作,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在已取得“
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水污染控制浙江省工
程实验室成果转化与推广运用平台”、“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评定工作,筹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积
极主持与参与国家级与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以打造更优秀的技术研发平台,聚拢更优秀的科
技研发资源,创造更优秀的科技创新成果,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在具体研发工作上,公司集中于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领域、水污染治理领域以及固废处置领
域开展持续研发工作,重点就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关键药剂、专用设备与技术开展持续研
发;就一般工业固废的无害化处理与高附加值资源化利用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
;就工业废水及废气治理领域,重点开展核心技术装备化的研究,打造专用设备产品。同时在
智慧环保以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继续开展研发,并针对绿色减碳技术进行融合。通过技术研发计
划的有效开展,依托相应的技术成果,预计将在公司现有主业中实现进一步的降本增效效果,
整体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
2、市场开发计划
围绕“立足浙江、深度开发华东”、“聚焦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和“布局华中与西部
地区”的市场布局战略。过往年度,公司分别于安徽、新疆、湖北等地区取得一系列标杆项目
,同时,业务区域集中的特性得到改善,省外承接业务规模得到较大提升。2024年度公司将继
续以各分支机构为支点继续深耕省外活跃市场,稳健实施业务拓展。
──────┬──────────────────────────────────
2024-04-27│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
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
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
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
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2024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具体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根据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与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2024年度给予
每位独立董事津帖调整至人民币10万元。该等津贴于每年度发放。
2、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3、董事在关联
方兼任其他职务的,由关联方支付董事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根据其具体任职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
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
素综合评定薪酬,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
2024-04-27│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
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情况规定,公
司2023年度经审计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的利润分配政策条件。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120886361.96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47712459.29元人民币。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
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
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3-01│其他事项
──────┴──────────────────────────────────
当事人:
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
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
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
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
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
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
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4-02-07│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磊先
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全职职务,调整为兼职职务,不再承担研发职责,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并已于近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刘磊先生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其在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所有权
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刘磊先生负责的工作已交接完毕,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整体研发创新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磊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全职职务,调整为兼职职务,不再担任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刘磊先生不再承担研发职责,担任公司技术顾问。刘磊先生已于近
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公司对刘磊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刘磊先生,198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
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环保工程师。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任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任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杭州卓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14年1月至20
14年12月,任浙江卓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14年12月至今,历任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环境修复技术部经理、智慧环保事业部环保技术部经理兼市场销售中
心商务部技术经理、公司智慧环保事业部副总监暨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公告披露日,刘磊先生通过杭州高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4
3,000股。离职后,刘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并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情况
刘磊先生在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参与了公司的技术研发相关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作
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均非单一发明人的专利且均为职务发明创造。前述专利所有权均属于公司
,不存在涉及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三)履行保密协议情况
公司与刘磊先生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
确的约定,刘磊先生对其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因履行职
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负有保密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刘磊先生有违反保密协
议的情形。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磊先生负责的研发相关工作交由核心技术人员王宇峰负责,相关工
作已完成交接,公司现有各项研发项目有序推进。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
,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同时,公司已形成一
套包括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公司的创新成果。公司历来
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
技术创新能力。
──────┬──────────────────────────────────
2023-12-22│其他事项
──────┴──────────────────────────────────
当事人:
田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宇峰,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文轩,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翼飞,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叶海影,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吴礼光,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徐向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夏晶晶,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查
明的事实,2021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
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
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有关规
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田平、王宇峰、李文轩、张翼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海影、吴礼光、
徐向阳、夏晶晶,对任期内定期报告相关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4.2.1条、第4.2.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田平、王宇峰、李文轩、张翼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海影、吴礼光、徐向阳
、夏晶晶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
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2023-12-19│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
决策的有关规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浙江卓锦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俞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