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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688701)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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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88701 卓锦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 8500.00万│ ---│ 38.92万│ 2.78│ ---│ ---│ ├─────────┼──────┼─────┼─────┼─────┼─────┼──────┤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 7500.00万│ 634.97万│ 4329.32万│ 57.72│ ---│ ---│ │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亿│ ---│ 1.12亿│ 100.00│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5-04-29│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在2024年度为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议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 。 (一)机构信息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 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 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 2025-04-29│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 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 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 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 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2025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具体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根据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与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2025年度给予 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该等津贴于每年度发放。 2、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本公司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在关联方兼任其他职务的,由关联方支付董事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根据其具体任职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 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 素综合评定薪酬,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 2025-04-29│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 25-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情况规定,公 司2024年度经审计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的利润分配政策条件。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4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2202248.68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9914707.97元。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2025-03-18│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70.1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被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送达的《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传票》((2025)兵9001民初773号)等相关诉讼 材料。因公司与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昵生物”)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昵生物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039170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94号小区天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军 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二)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上昵生物于2021年1月通过招标选定公司为废水一期升级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后双方于2 021年6月11日签订了《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一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工程价为1250万元(含税、含运费),双方合同中,对于进出水指标、 设计处理规模、验收标准和依据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完成了项目工程的各 项工作,上昵生物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时间完成了部分阶段工程款的支付。 目前,上昵生物以该项目调试工作延误、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及污水日处 理规模等原因,将公司作为被告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昵生物认为,公司应当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相应违约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一期 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426.77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四项反应器药剂费547.55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四项反应器操作人工费112.33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污泥处理费194.89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工改造、新增设备、维修等费用共计194.89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工期违约金93.75万元(1250万元×0.25%×30日);8、请求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取得上昵生物签字盖章确 认的竣工验收单,但上昵生物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剩余款项支付义务。公司已经着手聘请专业 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以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 2025-02-08│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948127.4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滕州市城镇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5)鲁0481民初120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滕州市城镇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QHYN76 法定代表人:李茂公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尚同路大数据产业园199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原瑞达焦化厂土地污染修复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 告承包原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地块污染修复项目;签约合同价款为62580000元;所有修复工 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最终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移除国家污染名录库 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结算价款作为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无息返还。 案涉项目于2021年8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按期于2022年9月17日顺利完工。2023年11月19 日,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组织召开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并出具了《原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 司地块污染土壤修复与地下水风险项目效果评估报告》。2024年2月6日,原滕州瑞达焦化有限 公司地块顺利移出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清单。2024年9月,被告委托审 计单位对原告施工的案涉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金额为62255109.66元。根据合同约定 ,截止至2024年9月,被告应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即60387456.37元,但被告一直未能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共计39439328.94元,尚欠工 程款20948127.43元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0948127.4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2024-12-10│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29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实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诉讼案号为(2024)浙0105民初9292号, 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 2024-10-25│其他事项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 大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中安”)持有公司股份71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上述股份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16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天津中安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028 321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2774股(不超过总 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685547股(不超过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2024年11月1 5日至2025年2月15日。 ──────┬────────────────────────────────── 2024-09-20│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355818.7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 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 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服务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2024)浙0105民初6980号)。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344X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B幢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春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村污染场地修复 治理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章丘区普集街道污染场地修复服务,包括帷幕内修 复技术方案编制、场地修复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事故井内修复、地下水修复及巷道气体修复 等修复内容,合同总价为248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各项指标达到被告 及建设方的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 逾期付款的,则应当每天按照合同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项目已经环保部门、与会专家组及其他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各 批次采样检测结果均达到修复目标要求,且满足场地后续用地规划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11月8日前,向原告付清合同总价的90%,于2022年10月 25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质保金。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多次催 讨均未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项共计10444479.1元。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0444479.1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为1911339.68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1-2项暂合计12355818.78元) ──────┬────────────────────────────────── 2024-09-14│其他事项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变更。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0.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20,079.18万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2024-09-11│其他事项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696961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696961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 号),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427737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票流通股 数量合计2732294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10695442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限售期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6969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 741%。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9月20日起上市流通。 ──────┬────────────────────────────────── 2024-08-30│其他事项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 大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中安”)持有公司股份71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上述股份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16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天津中安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 不超过4028321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不超过1342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5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天津中安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4年8月28日, 天津中安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 0%。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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