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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68878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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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88786 悦安新材 更新日期:2026-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1-08-16│ 11.76│ 2.13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4-28│ 35.06│ 392.53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7-18│ 34.46│ 146.39万│ └───────────┴───────────┴───────────┴───────────┘ 【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 1.73亿│ 3350.01万│ 1.56亿│ 97.71│ ---│ ---│ │等系列产品项目(一│ │ │ │ │ │ │ │期) │ │ │ │ │ │ │ ├─────────┼──────┼─────┼─────┼─────┼─────┼──────┤ │高性能超细金属及合│ 5374.76万│ 1480.75万│ 3591.86万│ 66.83│ ---│ ---│ │金粉末扩建项目 │ │ │ │ │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106.60万│ 0.00│ 0.00│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悦安新材 │赣州悦龙 │ 1.05亿│人民币 │2028-09-18│2031-09-17│连带责任│否 │未知 │ │ │ │ │ │ │ │担保 │ │ │ ├─────┼─────┼─────┼────┼─────┼─────┼────┼───┼───┤ │悦安新材 │宁夏悦安 │ 7000.00万│人民币 │2024-07-18│2029-07-17│连带责任│否 │未知 │ │ │ │ │ │ │ │担保 │ │ │ └─────┴─────┴─────┴────┴─────┴─────┴────┴───┴───┘ 【9.重大事项】 ──────┬────────────────────────────────── 2026-03-06│其他事项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 东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和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2536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2958%;萍乡瑞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岚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328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87%;郭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880400股,占 公司总股本3.3939%。 瑞和投资、瑞岚投资均系由深圳德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 业,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42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245%。 瑞和投资、瑞岚投资的股份来源均为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实施权益 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郭华女士的股份来源为离婚财产分割所得、通过公司实 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以上股份均已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现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瑞和投资、瑞岚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542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5245%。其中,瑞和投资拟减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53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958%;瑞岚投资拟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3288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287%。郭华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 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3477%。 上述股东计划减持期限为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自2026年3月 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 2026-02-28│其他事项 ──────┴────────────────────────────────── (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1、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753.16万元,同比增长4.7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8718.48万元,同比增长24.0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8154.06万元,同比增长22.57%。 2、财务状况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07796.89万元,较本报告期初增长18.76%;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77527.12万元,较本报告期初增长9.0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5.39元, 较本报告期初下降9.11%。 3、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5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4.03%,主要系本期产品成本较上年 同期有所下降,一方面产量提升摊薄了单位固定成本,另一方面生产工艺持续优化,有效降低 了生产环节的损耗。 ──────┬────────────────────────────────── 2025-12-31│价格调整 ──────┴──────────────────────────────────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 股。 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6月5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6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一 条及第二条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 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价格调整为P=(16.25-0.25)/(1+0.20)=13.33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的处理方式)。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Q=235.45×(1+0.20)=2 82.5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187.53×(1+0.20)=225.036万股,预留授予数量调整 为47.92×(1+0.20)=57.504万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6.25元/股调整为13.33元/股,首次 及预留授予数量由235.45万股调整为282.54万股。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 2025-12-31│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29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7.504万股,占《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0.4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2月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3.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7.504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根据公司 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的异议。20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22)。 ──────┬────────────────────────────────── 2025-05-17│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5月1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5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1.5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5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 57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公司20 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 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告编号:2025-022)。 4、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 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5-029)。 5、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 2025-05-09│其他事项 ──────┴──────────────────────────────────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第三届董事 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 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表决通过,同意选举于缘宝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6日履行完成任前公示程序,公 示期间未收到对选举结果的异议,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 2025-04-25│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5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1 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李美红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中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 公告。 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 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上进行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 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本次股东会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0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园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美红,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美红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 计师。200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科长;2016年12月至2017年1 月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经理;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广州东 江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广东万丰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22年1月任广州孰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江西悦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 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 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 2025-04-25│对外担保 ──────┴────────────────────────────────── 重要内容提示: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拟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7.8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赣州悦龙”)、宁夏悦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悦安”)申请信贷业务 及融资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5亿元,该担保额度可在前述两家全资子公 司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宁夏悦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 担保总额为1.53亿元,无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综合授信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增加公司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规模,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7.80亿元。综合授信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 信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相关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以银 行批准的相应保证金比例以保证金进行担保。合作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 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赣州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 银行、进出口银行等。 为提升融资授信效率,公司拟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票据、商业承兑票据、土地、房产 、设备、专利等资产作为担保品,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担保类型,实际提供担保的金额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获得的授信额度确定。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求来合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本 次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 续。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在此额度范围及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赣州悦 龙、宁夏悦安在其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及融资过程中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65亿 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以持有全资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 他资产抵质押等多种方式。公司不收取上述两家公司担保费用,也不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向公司 提供反担保。 ──────┬────────────────────────────────── 2025-04-25│其他事项 ──────┴──────────────────────────────────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转授 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授权有效期同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拟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 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 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 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 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 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 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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