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0020 深华发A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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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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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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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209│ 0.1297│ 0.0503│ 0.0355│
│每股净资产(元) │ 1.4465│ 1.4255│ 1.3461│ 1.331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4600│ 9.5300│ 3.8100│ 2.70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8116.54│ 18116.54│ 18116.54│ 18116.5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 ---│ ---│ ---│
│总股本(万股) │ 28316.12│ 28316.12│ 28316.12│ 28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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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5-15 19:19 深华发A(000020):深华发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4-22 01:45 图解深华发A一季报:第一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10.00%(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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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21225.08 同比增(%):-3.22;净利润(万元):592.37 同比增(%):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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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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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24130,减少24.68%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23392,减少3.06%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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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7-07-05累计质押股数:1161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41.00% 占 │
│其持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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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生产销售彩电、印制电路板、注塑件等电子产品和经营超市。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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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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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630│ 0.3850│ -0.0430│ -0.002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3445│ -0.3654│ -0.4449│ -0.4597│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5176│ 0.5176│ 0.5176│ 0.5176│
│营业收入(万元) │ 21225.08│ 81668.27│ 60626.79│ 40818.25│
│利润总额(万元) │ 743.87│ 4051.82│ 1785.24│ 1240.9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592.37│ 3673.83│ 1424.31│ 1005.46│
│净利润增长率(%) │ 10.00│ 175.35│ 14.45│ 27.6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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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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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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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209│
│2024 │ 0.1297│ 0.0503│ 0.0355│ 0.0190│
│2023 │ 0.0471│ 0.0439│ 0.0278│ 0.0227│
│2022 │ 0.0358│ 0.0301│ 0.0311│ 0.0209│
│2021 │ 0.0254│ 0.0288│ 0.0248│ 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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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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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深华发A(000020):深华发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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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5月 15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5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5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郑春美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6,25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1204%。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5,8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795%;
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8,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668,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617%。其中现场投
票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289,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27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3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8,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8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7%。其中现场投票
人数为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6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1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1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七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第九项议案涉及控股股东,因此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也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258,232 135,935,332 99.7630% 306,900 0.2252% 16,000 0.0117%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668,672 119,365,772 99.7469% 286,900 0.2397% 16,000 0.0134%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 2025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类 别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968,338 16,645,438 98.0970% 306,900 1.8087% 16,000 0.0943%
其中:与会持 398,778 75,878 19.0276% 306,900 76.9601% 16,000 4.0123%
股 5%以下股东
与会 A股股东 378,778 75,878 20.0323% 286,900 75.7436% 16,000 4.2241%
与会 B股股东 16,589,560 16,569,560 99.8794% 20,000 0.120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冰、严国勤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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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深华发A(00002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贵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
致;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5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
会议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郑春美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年 5月 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
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共 2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5,859,454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97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村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 398,778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408%。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共计 4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6,258,232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
.120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 2025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殷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1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1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11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117%。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117%。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3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52%;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7%。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45,4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0970%;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87%;弃权 1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43%。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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