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0421 南京公用 更新日期:2026-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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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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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1260│ 0.0836│ 0.2018│ 0.0543│ 0.0571│ 0.0795│
│每股净资产(元) │ 4.9062│ 4.7718│ 4.8916│ 4.7360│ 4.7762│ 4.715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6000│ 1.7600│ 4.1900│ 1.1500│ 1.2000│ 1.69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57429.63│ 57429.63│ 57429.63│ 57429.63│ 57435.69│ 57435.69│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1.94│ 11.94│ 11.94│ 11.94│ 170.41│ 170.41│
│总股本(万股) │ 57441.57│ 57441.57│ 57441.57│ 57441.57│ 57606.10│ 57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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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6-02 17:17 南京公用(000421):202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5-12 17:37 再添新绩!新能源集团三个市外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并网(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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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6-03-31 营业收入(万元):254147.97 同比增(%):24.40;净利润(万元):7238.72 同比增(%):1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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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12-31 10派0.6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6-06-09 除权派息日:2026-06-10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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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6-03-31,公司股东户数31136,增加2.4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12-31,公司股东户数30389,减少3.90%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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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南京公用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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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天然气销售及其延伸业务的城市燃气产业、围绕“光、储、充、换”四大业务及电力服务的新能源产业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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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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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3020│ 2.0950│ 2.7460│ 2.4940│ 1.3160│ 1.05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2.8095│ 2.6835│ 2.8045│ 2.6572│ 2.7122│ 2.6551│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7105│ 0.7105│ 0.7105│ 0.7105│ 0.7127│ 0.7127│
│营业收入(万元) │ 254147.97│ 698134.16│ 596831.88│ 286676.45│ 204295.87│ 656946.81│
│利润总额(万元) │ 17227.73│ 19910.13│ 25917.96│ 7574.60│ 5621.38│ 16817.97│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7238.72│ 4808.03│ 11590.11│ 3128.30│ 3291.43│ 4592.26│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119.93│ 4.70│ 903.99│ 276.94│ 0.0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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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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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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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 0.1260│
│2025 │ 0.0836│ 0.2018│ 0.0543│ 0.0571│
│2024 │ 0.0795│ -0.0250│ -0.0306│ 0.0088│
│2023 │ -0.1561│ 0.0393│ -0.0116│ -0.0038│
│2022 │ 0.1047│ -0.0427│ -0.0260│ -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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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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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问:国务院印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一批新兴支柱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
│ │国家政策一直鼓励发展的行业就是未来的经济支柱传统行业时代已经过去了。公司可以考虑考虑发展第二增长曲线│
│ │。公司可以参考南京化纤提前转型。 │
│ │ │
│ │答: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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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问:国常会:锚定科技强国建设目标 高效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希望公司天然气和电子半导体气体一起搞 │
│ │。全国各级部门都在鼓励发展高科技。跟着国家的指导的方向不会错。 │
│ │ │
│ │答: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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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问:现在气体大幅涨价也是半导体相关的。还是和科技相关联的。做气体也要有高科技技术才能有好的利润。公司│
│ │有没有考虑做半导体气体。 │
│ │ │
│ │答:您好!公司无相关业务及计划。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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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问:现在不管做新能源还是别的没有核心技术市值都是往下跌。希望公司下次收购像去年没有核心技术门槛的企业│
│ │就不要收购了。可控核聚变逆变器。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卡脖的电子元器件这些赛道好点竞争没有那么激烈。 │
│ │ │
│ │答: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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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问:建议公司下次并购资产选择电子元器件行业。赛道很重要。长电科技上市二十多年越来越好。还有中际旭创原│
│ │来是苏州的一家有核心技术的电子科技公司被山东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了。现在一年净利润上百亿。几年前花了二十│
│ │多亿收购的。赛道加有核心技术最重要。公司可以搞第二增长曲线。没必要围绕主要。中际旭创前身也是完全不相│
│ │干的行业,,收购了苏州的一家电子科技公司。这是比较成功的案例。供公司参考借鉴。 │
│ │ │
│ │答: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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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问:中旭电子做新能源电子元器件属于技术含量高。利润高。不管新能源行业采用那个技术路线。都要用到电子元│
│ │器件。电子元器件本来就是朝阳行业。各行各业都要用。科技社会发展越快用的越多。国资体系都是一家人希望公│
│ │司去谈谈争取过来。股价也能上两位数提高市值。 │
│ │ │
│ │答:您好!公司始终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未来如有涉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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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年)》已经下发。发展新质生产力公司是否响应国家号召。│
│ │ │
│ │答:您好!近年来,公司持续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股权治理,并聚焦新能源赛道加快产业布局。未来将继续对标改│
│ │革要求,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致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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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问:强烈建议公司去收购南京国资委控股的中旭电子。做新能源上游电子元器件的有核心技术。赛道很好是常青树│
│ │行业。希望公司去谈谈好的企业不要轻易错过。都是国资的应该好谈点都知根知底不会踩坑。 │
│ │ │
│ │答:您好!公司始终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未来如有涉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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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问:建议公司把南京国资控股的中旭电子收购了技术含量很高门槛也高。比去年收购那个换电强多了。换电没有技│
│ │术含量有钱就能进入。和共享单车差不多。开始赚钱竞争对手多了赔钱。发展第二增长曲线只要是好赛道好公司,│
│ │公司都可以考虑考虑。 │
│ │ │
│ │答:您好!公司始终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未来如有涉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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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问:公司去年收购那家公司没有技术含量到时候可能是累赘,不收购了是好事。看看北京市国资控股的京投发展。│
│ │收购的资产半导体国产替代那才是响应国家号召发展新质生产力。 │
│ │ │
│ │答:您好!公司始终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未来如有涉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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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问:建议公司下次收购资产收购点国产替代科技含量高。的新质生产力公司。没有啥技术门槛外面的人很容易进来│
│ │竞争激烈想赚钱很难。有高门槛高技术的公司赚钱就容易的多。打个比方比如英伟达。华为。三星电子。 │
│ │ │
│ │答:您好!公司始终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未来如有涉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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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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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7:17│南京公用(000421):202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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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4,415,7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34,464,944.04 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
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4,415,7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6 月1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截至 2026 年 6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6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64 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8*****642 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6 年 6月 1日至登记日 2026 年 6月 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8 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 号楼 19层 证券法务部
咨询联系人:王琴、芦钰
咨询电话:025—86383611,025-86383615
传真电话:025-86383600
七、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527847a1-b369-4ad7-af27-ba4f1a57a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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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4│南京公用(000421):南京公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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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
事;
(三)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提名推荐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主要表达股东意
见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
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和发放、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
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议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统筹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根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按月平均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条 内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按
照公司相关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结构及确定:
(一)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含专项奖励)、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薪酬确定
1.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职的年度基本收入与基本生活保障,按月支付,不与考核结果挂钩。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每
年由公司董事会核定一次。
2.绩效年薪: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履职评价结果、企业性质等相挂钩的浮动收入。
专项奖励:是对公司在效益提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开放合作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事项实施的奖励。专项奖励属于一次性奖励,
不作为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基数。
3.任期激励收入: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任期激励计算公式如下: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基本年薪+任
期绩效年薪)x10%x 考核评价系数。
4.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薪
确定后再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专项奖励和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的办法。绩效年薪按照
基本绩效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预发放。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清算;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两年按照 5:5
的比例延期逐年发放,第二次兑现与第一次兑现时间间隔不低于 12个月;专项奖励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专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发
放。
第十七条 其他激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与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数据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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