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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2(三木集团)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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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000632 三木集团 更新日期:2024-1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 │每股收益(元) │ -0.1958│ 0.0159│ 0.0113│ -0.6853│ │每股净资产(元) │ 3.1307│ 3.3425│ 3.3377│ 3.3266│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6.0700│ 0.4800│ 0.3400│ -25.04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6548.16│ 46548.16│ 46548.16│ 46548.16│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3.80│ 3.80│ 3.80│ 3.80│ │总股本(万股) │ 46551.96│ 46551.96│ 46551.96│ 46551.96│ ├─────────────┴──────────┴──────────┴──────────┴──────────┤ │●最新公告:2024-11-15 19:36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详 │ │见后) │ │●最新报道:2024-11-15 20:59 三木集团(000632):华泰证券拟减持阳光龙腾所持不超过1.37%股份(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4-09-30 营业收入(万元):943265.56 同比增(%):-8.68;净利润(万元):-9116.08 同比增(%):-878.44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3-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 │●股东人数:截止2024-11-20,公司股东户数27523,减少9.00% │ │●股东人数:截止2024-10-18,公司股东户数30244,增加0.04%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4-11-21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三木集团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主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物业运营管理和进出口贸易。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750│ 0.3820│ 0.1540│ -0.1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1825│ 0.0292│ 0.0244│ 0.013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 ---│ ---│ │营业收入(万元) │ 943265.56│ 680372.03│ 370302.23│ 1391221.01│ │利润总额(万元) │ -3470.93│ 6685.89│ 5423.54│ -33717.2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9116.08│ 740.27│ 524.27│ -31902.20│ │净利润增长率(%) │ -878.44│ -36.38│ -22.30│ -2245.6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4 │ ---│ -0.1958│ 0.0159│ 0.0113│ │2023 │ -0.6853│ 0.0252│ 0.0250│ 0.0145│ │2022 │ 0.0319│ 0.0329│ 0.0217│ 0.0136│ │2021 │ 0.0548│ 0.0535│ 0.0406│ 0.0353│ │2020 │ 0.1013│ 0.0569│ 0.0467│ 0.0330│ └─────────┴───────────┴───────────┴───────────┴───────────┘ 【2.互动问答】 ┌──────┬──────────────────────────────────────────────────┐ │11-21 │问:董秘您好!请问截止今日,三木集团股东人数是多少 │ │ │ │ │ │答:您好,截至2024.11.20公司股东人数为27523人。 │ ├──────┼──────────────────────────────────────────────────┤ │11-13 │问:尊敬的三木集团董秘: │ │ │您好!我是公司的关注者。想向您询问,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什么呢是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还是其他领域公司│ │ │有哪些知名产品或项目如今 AI 发展迅猛,公司有没有计划将 AI 技术运用到业务中以促进增长呢比如在贸易环节│ │ │利用 AI 优化供应链,或者在房地产项目中通过 AI 实现智能管理、提升设计水平,期待您的解答,这有助于我们│ │ │更深入了解公司发展。26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城市产业发展、经营性物业运营管理和创业投资,具体营│ │ │收占比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往期定期报告。同时,感谢您给予我们的宝贵建议,这对我们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 │ ├──────┼──────────────────────────────────────────────────┤ │10-28 │问:公司管理层好!公司拟在合肥做新业务,建议公司不如向福州市国资委和宁德时代发行新股,利用其资源优势│ │ │和技术优势,在福建本地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算产业。 │ │ │ │ │ │答: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已将您的建议提交给公司管理层。 │ ├──────┼──────────────────────────────────────────────────┤ │10-22 │问:请问截止2024年10月22日收盘公司股东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截至2024.10.18公司股东人数为30244。 │ └──────┴──────────────────────────────────────────────────┘ 【3.最新公告】 ─────────┬───────────────────────────────────────────────── 2024-11-15 19:36│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 上海阳光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上海阳光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腾”)持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8,030,758股(约占三木集团总股本比例 6.02%),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 “渤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阳光龙腾等主体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近日福 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发送《协助执行通 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从而将导致阳光龙腾所持三木集团股票数量发生变动。目前该部分股票 6,360,537股由 不可售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红利一并释放。华泰证券拟计划将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协助执行,本次减持股票不 超过 6,360,53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 2、阳光龙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近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阳光龙腾的《告知函》,获悉公司股东阳光龙腾的股份变动计划。具体情 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状态 阳光龙腾 持股 5%以 28,030,758 6.02% 冻结: 28,030,758 股 上股东 质押: 28,030,000 股 阳光龙腾所持相关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被质押;截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再冻结。阳光龙腾 所持公司股份均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之前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完成信息披露。本次股份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变动原因 因渤海银行、兴业银行与阳光龙腾等主体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向华泰证券发送 《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从而将导致阳光龙腾所持三木集团股票数量发生变动。 (二)股份拟变动情况 1、股东股份来源:全部为集中竞价方式取得。 2、股份变动数量:本次拟减持合计不超过 6,360,53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7%。其中: (1)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967,15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7%; (2)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393,3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0%; 在减持计划期间内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3)华泰证券计划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 外; (4)股份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本次被动减持主体阳光龙腾不存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变动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阳光龙腾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 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二)阳光龙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在阳光龙腾股份变动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阳光龙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 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40),提示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阳光龙腾与其质权人渤海银行存在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其质权人渤海银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成功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腾质押给渤海银行的公司部分股权共 15,380,051 股,并于 2024 年7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3,965,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 (五)待本次减持完成后,预计阳光龙腾尚有所持公司股份 21,669,463股同时处于质押状态及司法再冻结状态,另有 758股处于 司法冻结状态。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协助执行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59607ea2-a1fc-4fe6-bf32-f8f0c301ca9d.PDF ─────────┬───────────────────────────────────────────────── 2024-11-07 18:34│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 137,787,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8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137,787,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87%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6 人,代表股份 9,796,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4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05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90%;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797%;弃权55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6,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69%;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92%;弃权 55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43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4445dabf-61fc-4714-8751-8a74788ed5e3.PDF ─────────┬───────────────────────────────────────────────── 2024-11-07 18:25│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 0063-05 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 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 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 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 号三木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昱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79 人, 代表股份 137,787,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98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27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787,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98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276 人,代表 股份 9,796,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4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 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058,1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0%;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7%;弃权 55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66,8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69%;反对 2, 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92%;弃权 55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 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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