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0826 *ST启环 更新日期:2026-10-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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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6-30│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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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3000│ -0.1480│ -2.2470│ -0.5420│ -0.4090│ -0.1140│
│每股净资产(元) │ -1.8854│ -1.7549│ -1.6275│ 0.0294│ 0.2093│ 0.4838│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 -157.8800│ -101.6100│ -20.76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42515.34│ 142515.51│ 142515.51│ 142517.30│ 142517.30│ 142517.30│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9.99│ 19.81│ 19.81│ 18.03│ 18.03│ 18.03│
│总股本(万股) │ 142535.32│ 142535.32│ 142535.32│ 142535.32│ 142535.32│ 1425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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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10-12 17:47 *ST启环(000826):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9-29 10:21 喜报 | 启迪数字环卫中标乌海海勃湾区近2亿元环卫项目(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6-06-30 营业收入(万元):193763.50 同比增(%):-13.16;净利润(万元):-36772.53 同比增(%):29.75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6-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5-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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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6-06-30,公司股东户数49267,减少28.41% │
│●股东人数:截止2026-04-20,公司股东户数68820,减少0.4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6-10-12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ST启环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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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数字环卫、水务生态、固废处置、环卫车辆及环保设备制造
【最新财报】 ●2026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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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6-30│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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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1950│ 0.0790│ 0.5390│ 0.3110│ 0.2300│ 0.07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7.8432│ -7.7123│ -7.5852│ -5.9413│ -5.7643│ -5.4901│
│每股资本公积(元) │ 4.5589│ 4.5590│ 4.5590│ 4.5683│ 4.5714│ 4.5717│
│营业收入(万元) │ 193763.50│ 97540.86│ 465287.81│ 330377.73│ 223129.55│ 111529.08│
│利润总额(万元) │ -32728.40│ -16149.92│ -292012.06│ -56330.61│ -45359.61│ -8335.5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36772.53│ -18118.92│ -302635.65│ -68317.49│ -52347.29│ -13265.94│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29.75│ -36.58│ 1.02│ 38.60│ 0.0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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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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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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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0.3000│ -0.1480│
│2025 │ -2.2470│ -0.5420│ -0.4090│ -0.1140│
│2024 │ -2.2310│ -0.8440│ -0.1960│ -0.0590│
│2023 │ -1.1870│ -0.2410│ -0.1540│ -0.0750│
│2022 │ -0.7580│ -0.1680│ -0.1940│ -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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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
│10-12 │问:尊敬的董秘,你好,请问公司现在的重整到哪一步了,重整材料是否已经层报法院,进行会商,还是说再继续│
│ │打磨材料,还没有层报 │
│ │ │
│ │答:投资者您好,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
│ │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谢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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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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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17:47│*ST启环(000826):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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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
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6.79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
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9.62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16.41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70.73%。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
合计约为 87.03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
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6)鄂 13 民终 1233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鄂 13 民终 123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浦华皓源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水浦华皓源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及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6)鄂 138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5)。本院于 2026年 9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8,287 元,由广水浦华皓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5)鄂 1202 民初 2416 号案件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
行与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合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依据(2025)鄂 1202 民初 2416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2),于 2025 年 8月 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合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财产(期限三年):
编号 财产名称 地址、证号及其他
1 不动产 被执行人武汉合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 1 栋 16
层09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1007793号)、
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
技综合楼1栋16层10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4 号)、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
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6层11号不动产(证号:
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5 号)、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 16层 12
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9 号)、名下
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
合楼 1 栋 16 层 13 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7 号)、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
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6层14号不动产(证号:
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8 号)、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 16层 15
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6 号)、名下
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
合楼 1 栋 16 层 16 号不动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1007792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10-13/8e167c69-8776-44f9-ba87-90ccef1226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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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17:45│*ST启环(00082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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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加新能源”)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鞍山锅炉
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
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
3、近日,公司收到合加新能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了《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
,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具体内容如下:“2026 年 8月 28 日,经债权人江苏华星
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
暂行办法(试行)》,决定采取竞争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根据摇号结果,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启
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
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合加新能源虽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但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其重整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
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加新能源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10-13/0820bc83-e90d-468a-9daf-9ed11ee24f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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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8 17:32│*ST启环(00082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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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
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59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
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期之日起,债券票
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
方案的约定支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
二、债券还本付息调整的安排
启迪环境经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展期兑付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本息偿付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照《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展期兑付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编号:19启迪G2展20
24092001补03)中的约定进行支付。上述利息和本金的调整不触发原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当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利息和
/或逾期利息”的约定,不构成本期债券的违约。本次调整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次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安排。
三、后续安排
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债券还本付息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全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8/bb37552c-6ec4-49f7-b942-ce8896f56855.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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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10:21│喜报 | 启迪数字环卫中标乌海海勃湾区近2亿元环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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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数字环卫近日成功中标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项目,合同金额超1.9亿元。该项目覆盖城区道路、乡村及
社区,将应用数字孪生与智慧环卫技术,推进作业标准化与管理平台化。此次中标彰显了公司在城乡环卫领域的运营实力,有助于集团
进一步拓展西北市场,提升服务品质并优化全域环卫体系。...
http://www.dongtaibao.cn/#/releaseDetail?id=192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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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02:18│图解*ST启环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长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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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启环2026年中报显示,上半年营收19.38亿元同比下降13.16%,归母净利润亏损3.68亿元但同比减亏29.75%。其中第二季度单季
营收9.62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1.87亿元,但同比大幅减亏52.27%,显示经营改善趋势。公司负债率高达101.65%,财务费用3.21亿元
,毛利率25.92%,短期偿债压力仍存。投资收益2657万元对业绩有一定支撑。...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6082800005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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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0:05│重整进展 | 启迪环境预重整案实质进展 确定产业投资人并正式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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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预重整案取得实质进展,于7月31日确定产业投资人并正式签署协议。宜昌市三峡至喜科技将成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
成为实控人。此次合作将助力公司化解风险、整合资源,推动产业开拓与可持续发展,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http://www.dongtaibao.cn/#/releaseDetail?id=1786172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6-07-31 信息类型: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
涨跌幅(%):10.19 成交量(万股):16285.22 成交额(万元):25699.49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 │ 848.66│ 173.0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沿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445.29│ 63.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426.85│ 283.1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418.65│ 208.7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街证券营业部 │ 356.12│ 170.84│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 285.18│ 588.27│
│机构专用 │ 193.21│ 472.3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205.83│ 412.1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 139.77│ 370.5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7.45│ 325.21│
└───────────────────────────────┴────────────┴────────────┘
●交易日期:2026-06-25 信息类型: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
涨跌幅(%):-5.21 成交量(万股):6823.48 成交额(万元):13339.04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 │ 265.14│ 111.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沿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196.70│ 142.65│
│机构专用 │ 176.30│ 187.9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沿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160.78│ 118.4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150.52│ 0.00│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泰大道证券营业部 │ 51.99│ 330.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 139.84│ 237.8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 9.88│ 230.07│
│机构专用 │ 176.30│ 187.9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 0.00│ 185.71│
└───────────────────────────────┴────────────┴────────────┘
【6.大宗交易】 暂无数据
【7.融资融券】 暂无数据
【8.风险提示】
【违规稽查】
┌────────┬───────────────────┬────────┬───────────────────┐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6-02-12 │
├────────┼───────────────────┼────────┼───────────────────┤
│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①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虚开的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
│ │ 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元面值41941 │
│ │份,金额4194100元;50元面值2628份,金额131400元;代开普通发票18份,金额604702.12元,共计44587份,│
│ │金额4930202.12元,已全部入账,分别计入生产成本、采购土、膜等科目,商品名称多为膜、药剂、土等。 │
│ │ ②安阳久佳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之间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发票少缴税款。安│
│ │阳久佳具体的管理由冯银秋负责,实际经营人为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的法定代表人冯飞飞是冯银秋│
│ │的女儿,实际经营人也是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没有具体业务,专门向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
│ │具定额发票,每个月初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会计邵瑞玲到税务机关购买三、四万元的定额发票,开具给安阳│
│ │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购买土壤和土壤覆盖地膜的名义入账,款项由安阳久佳│
│ │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转到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的对公银行账户上,再转到冯银秋、宁月波的个人银行卡上。转│
│ │账只是为了通过对公账户周转款项,没有实际业务。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购买│
│ │土、膜、药剂的业务虚假,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
│ │成少缴税款,2012至2021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
│ │ ③交易资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2012年8月以来,安阳久佳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转账23笔,共计4,1│
│ │54,786.71元;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向实际控制人冯银秋的前妻宁月波转账9笔,共计1,233,300元,向实际 │
│ │控制人冯银秋转账11笔,共计2,918,200元(总计4,151,500元),存在资金回流。2020年9月以后安阳久佳未再 │
│ │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付过款。 │
│ │ 综合以上调查,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共计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存在资金回流,实际控制人冯银秋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为自已虚开发票 │
│ │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至2021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该行为│
│ │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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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
│ │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143,801.47 │
│ │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
│ │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 │基准》,安阳久佳偷税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处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1.2倍罚款1,372,561.75元 │
│ │。 │
│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2,561.75元。限安阳久佳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
│ │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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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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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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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3日,针对茨巷河(柴河)河道考核断面检测水质超标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昆明市晋宁│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河道巡查并对河道水质超标问题进行溯源排查,发现昆明滇 │
│ │清污水异常排放。 │
│ │ 2025年6月23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昆明滇清晋宁区生物质 │
│ │综合处置项目预处理工段,卸料口平台上堆场有大量废菜叶,废菜叶堆底部有废菜叶渗滤液外流至厂区路面,│
│ │废菜叶渗滤液通过厂区道路顺自然坡度流淌,经围挡从道路边两个收集口进入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最终通过│
│ │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外排至园区雨水收集管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
│ │态环境监测站对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雨水收集池水样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
│ │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5〕026号),昆明滇清厂外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7.63、磷│
│ │酸盐浓度为23.8mg/L、氨氮浓度为274.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01mg/L;厂内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7│
│ │.64、磷酸盐浓度为20.1mg/L、氨氮浓度为263.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13mg/L。 │
│ │ 2025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
│ │环责改〔2025〕7-25号),责令昆明滇清:1.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行为;2.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
│ │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 │ 2025年7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上述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昆明滇清厂区雨│
│ │水收集池内的废菜叶渗滤液正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至上蒜基地雨水管网。针对昆明滇清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
│ │废菜叶渗滤液的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日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
│ │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6号),责令昆明滇清: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
│ │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
│ │求,规范处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7月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昆明滇清改正情况再次进行核实,检查时昆明滇清已对厂 │
│ │区内雨水总排口采取封堵措施,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菜叶渗滤液的行为已停止。昆明滇清于2025年8月20日 │
│ │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 │ 昆明滇清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
│ │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
│ │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
│ │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
├────────┼────────────────────────────────────────────────┤
│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昆明滇清整改情况,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集体研究,对昆明滇清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
│ │币2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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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5-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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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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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处罚单位: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统一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其与湖南园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 │,项目的安全巡查不到位。 │
│ │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19”高空坠落一般亡人瞒报事故调查│
│ │报告》。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保险公司调取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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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 │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西安市阎良区应│
│ │急管理局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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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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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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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现场调查,发现长阳浦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长阳浦华2024年│
│ │2月24日-3月5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2月26日氨氮日均值超标、3月5日总磷日均值超 │
│ │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 │ 长阳浦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 │ 案件办理过程中,长阳浦华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考虑长阳浦华积极主动采取有│
│ │效措施进行整改,自2024年3月7日起长阳浦华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各项数据日均值均未超标。且长阳浦华│
│ │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
│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宜昌│
│ │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情形纳入裁量环节予以考量,决定对长阳浦华从轻处罚。 │
├────────┼────────────────────────────────────────────────┤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根据上述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1、表10的规定,同时参考《中华人 │
│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长阳浦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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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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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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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9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宜都浦华宜清水务有限公司环城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 │
│ │发现2月13日至18日该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超标。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城污水处 │
│ │理厂进水口及排水口2处取样监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环城污水│
│ │处理厂出水总磷的标准为0.5mg/L。宜都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宜监字(2024水)第15号结果显示,环城 │
│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0Dcr13mg/L,氨氮2.18mg/L,总磷3mg/L(超标5倍)。2024年2月26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
│ │法大队调查发现宜都宜清2月19日-2月22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仍然超标。同时宜都宜清《突 │
│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于2017年2月,2017年5月完成备案,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 │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规定,企业应当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 │
│ │据评估结果重新编制备案,宜都宜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及备案。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 │规定。 │
├────────┼────────────────────────────────────────────────┤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宜都宜清立即改正违法│
│ │行为,处罚款1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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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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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6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
│ │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56号、102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 │
│ │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滤液进行集中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抬升车厢的方式,将车厢内渗滤│
│ │液排入岳口工业园7号路垃圾中转站门口雨水井,该雨水井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向潭湖沟。 │
│ │ 天门启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
│ │ 天门启洁于2023年9月26日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承诺书,承诺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承担相应结 │
│ │果,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证明天门启洁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
│ │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天门启洁从│
│ │轻处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天门启洁环境违法行为│
│ │的自由裁量值减少17%。 │
├────────┼────────────────────────────────────────────────┤
│处罚决定 │针对天门启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
│ │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天门启│
│ │洁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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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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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9日对安阳久佳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久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
│ │证的情况下,在垃圾填埋过程中和停止填埋垃圾后,通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填埋废气等。│
│ │ 安阳久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
│ │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
│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经研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阳久佳未取得排污许│
│ │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465,6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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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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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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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4日调查核实: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 │
│ │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
│ │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800吨沼液拉运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无防渗处理的水塘倾 │
│ │倒,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64号),昆明滇清│
│ │沼液装车口监测结果如下:PH(无量纲)值为8.12、化学需氧量为1559毫克/升、生化需氧量为1227毫克/升、总 │
│ │氮为1050.7毫克/升、氨氮为705.4毫克/升、总磷为22.4毫克/升、悬浮物为218毫克/升。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 │
├────────┼────────────────────────────────────────────────┤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 │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滇清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 │59万元整的决定。 │
│ │ 1、昆明滇清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2-23│
│ │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
│ │ 2、以上罚款金额59万元整,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昆明市国库。 │
└────────┴────────────────────────────────────────────────┘
┌────────┬───────────────────┬────────┬───────────────────┐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3-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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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关联方违法违规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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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33号),相关内容│
│ │如下: │
│ │ 包头鹿城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 │
│ │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
│ │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
│ │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
│ │L,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 │
├────────┼────────────────────────────────────────────────┤
│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 │。 │
└────────┴────────────────────────────────────────────────┘
┌────────┬───────────────────┬────────┬───────────────────┐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3-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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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城执罚字【2023】第52号),相关│
│ │内容如下: │
│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
│ │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 │
│ │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EPC+O(勘察设计 │
│ │、采购、施工+运营)(第一标段)"项目投标,其中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招标项目│
│ │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等事项。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确│
│ │定由你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标价15.384828亿元。2020年2月20日,上述项目招标人中山市水务工程│
│ │建设管理中心向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联合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接洽签订合同。之│
│ │后,招标人多次督促你单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你单位均未回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导致招标人于202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视为中标联合体放弃中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 │
│ │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 │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2.74),你单位的违法 │
│ │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
├────────┼────────────────────────────────────────────────┤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538,482,800.00元千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38,482.80元。 │
└────────┴────────────────────────────────────────────────┘
【交易所问询】
┌────────┬───────────────────┬────────┬───────────────────┐
│公告日期 │2024-04-12 │函件类别 │关注函 │
├────────┼───────────────────┴────────┴───────────────────┤
│标题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PDF原文地址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ECFC31AC43FECCA594A214E3F3F.pdf │
└────────┴────────────────────────────────────────────────┘
┌────────┬───────────────────┬────────┬───────────────────┐
│公告日期 │2023-12-21 │函件类别 │关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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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PDF原文地址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C8BC6349F3FE243D339D9FC463F.pdf │
└────────┴────────────────────────────────────────────────┘
【交易所监管】
┌────────┬────────────────────────────────────────────────┐
│处理日期 │2024-07-19 │
├────────┼────────────────────────────────────────────────┤
│涉及对象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管措施 │通报批评 │
└────────┴────────────────────────────────────────────────┘
┌────────┬────────────────────────────────────────────────┐
│处理日期 │2024-02-19 │
├────────┼────────────────────────────────────────────────┤
│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 │
├────────┼────────────────────────────────────────────────┤
│监管措施 │监管函 │
└────────┴────────────────────────────────────────────────┘
【特别处理】
┌────────┬───────────────────┬────────┬───────────────────┐
│公告日期 │2026-04-29 │变更日期 │2026-04-30 │
├────────┼───────────────────┴────────┴───────────────────┤
│变更类型 │戴帽披* │
├────────┼────────────────────────────────────────────────┤
│变更原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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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4-04-16 │变更日期 │2004-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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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摘*摘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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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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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2-04-22 │变更日期 │2002-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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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戴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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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9.│
│ │2.1、9.2.2条的规定,特决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公司股票于2002年4月23日开始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证 │
│ │券简称自2002年4月23日起发生变更,变更后公司简称由“国投原宜”变更为“ST原宜”,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
│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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