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0869 张 裕A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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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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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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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2800│ 0.2400│ 0.4500│ 0.3200│
│每股净资产(元) │ 15.6924│ 16.0517│ 15.8065│ 15.277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7300│ 1.4900│ 2.8300│ 2.12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5510.43│ 45509.43│ 45509.43│ 45518.13│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471.64│ 472.64│ 472.64│ 516.98│
│总股本(万股) │ 67182.39│ 67182.39│ 67182.39│ 69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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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16 19:14 张 裕A(000869):张 裕A: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8-29 06:27 张裕A(000869)2025年中报简析:净利润同比下降16.09%(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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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147057.62 同比增(%):-3.40;净利润(万元):18559.71 同比增(%):-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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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每10股派4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9 除权派息日: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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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44167,增加2.74%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42990,减少0.64%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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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6-07-20 解禁数量:271.42(万股) 占总股本比:0.40(%)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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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以葡萄、苹果等为主要原料的葡萄酒、白兰地、香槟酒、保健酒的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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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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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560│ 0.0320│ 0.5920│ 0.26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3.6193│ 13.9802│ 13.7431│ 13.2202│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7177│ 0.7177│ 0.7177│ 0.9584│
│营业收入(万元) │ 147057.62│ 81092.17│ 327727.83│ 219730.08│
│利润总额(万元) │ 27308.05│ 22559.48│ 42755.49│ 31729.3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8559.71│ 15927.69│ 30521.10│ 22395.41│
│净利润增长率(%) │ -16.09│ 0.21│ -42.68│ -47.2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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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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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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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2800│ 0.2400│
│2024 │ 0.4500│ 0.3200│ 0.3200│ 0.2300│
│2023 │ 0.7800│ 0.6200│ 0.5300│ 0.4000│
│2022 │ 0.6300│ 0.6300│ 0.5200│ 0.4200│
│2021 │ 0.7300│ 0.6600│ 0.5400│ 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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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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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张 裕A(000869):张 裕A: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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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在烟台市大马路 5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翟玉军律师、李建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
规性说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它事项以及备查文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洪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 349,222,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1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
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人,代表股份 5,770,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7
人,代表股份 354,992,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0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146人,代表股份 9,
519,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9%。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是否 是否涉及 是否特别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
通过 关联股东 决议议案 小投资者
回避 单独计票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是 否 是 同意占比(%) 98.29638221 是
的议案 同意(股) 348,945,166
反对(股) 6,041,022
弃权(股) 6,700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05802a71-f590-46a9-b0f0-b5b853864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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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张 裕A(000869):张 裕A: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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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2点,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
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
6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洪江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见证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翟玉军律师、李建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7 人,代表股份 354,992,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0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49,222,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共 144 人,代表股份 5,770,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46 人,代
表股份 9,519,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9%;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4,367,9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玉军律师、李建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详细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代表股数 百分比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348,945,166 98.29638221%
不同意 6,041,022 1.70173043%
弃 权 6,700 0.00188736%
其中中小股东: 同 意 3,471,310 36.46704833%
不同意 6,041,022 63.46256636%
弃 权 6,700 0.07038531%
其中 B股: 同 意 190,170 4.35375763%
不同意 4,177,781 95.64624237%
弃 权 0 0.00000000%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玉军、李建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a4909700-0f8a-4054-9f70-69a5508efe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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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张 裕A(000869):张 裕A: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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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
年5 月23 日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方案》。
截至 2025 年 9月 8 日,本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B 股)的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一)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300,0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446546%,最高成交价格为 8.50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8.36 港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526,177 港元(
不含交易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首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26)。
(二)截止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936,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139322%,最高成交价格为 8.50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8.20港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7,812,077 港
元(不含交易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27)。
(三)截止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6,790,0
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010682%;最高成交价格为 9.00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20 港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8,967,861
港元(不含交易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 日披露的
《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32)。
(四)截止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8,860,0
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318798%,最高成交价格为 9.00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20 港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77,455,523
港元(不含交易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3 日披露的
《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39)。
(五)截至 2025 年 9 月 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2,430,000股
,占公司B股的比例约为 5.866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8502%,本次回购最高成交价格为 9.00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8.20
港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09,136,044.55 港元(含交易费用),折合人民币 99,416,388.42 元 ,未超过 1亿元人民币。
本次回购的股份正在办理交割,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位于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数量区间内(即回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1000万股,不
超过1500 万股)。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
数量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数量下限,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数量上限;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拟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上限,至此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按既定方案实施完成。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研发、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前一日
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方案累计回购 B股股份数量为 12,430,000 股,将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 B 股股份将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六、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备查文件
B股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3addb76f-68f2-43ea-863b-d77d527882b9.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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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06:27│张裕A(000869)2025年中报简析:净利润同比下降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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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2025年中报显示,营业总收入14.71亿元,同比下降3.4%;归母净利润1.86亿元,同比下滑16.09%,其中二季度净利润同比下
降57.71%。毛利率59.69%,净利率13.01%,均同比下降。三费合计5.14亿元,占营收比34.96%,同比上升。ROIC为2.76%,近十年中位
数7.4%,资本回报率偏低,商业模式依赖营销驱动,产品附加值一般,整体业绩表现疲软。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5082900005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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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02:59│图解张裕A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下降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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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2025年中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4.71亿元,同比下降3.4%;归母净利润1.86亿元,同比下降16.09%;扣非净利润1.72亿元,
同比下降11.66%。第二季度单季收入6.6亿元,同比下滑7.28%;净利润2632.03万元,同比下降57.71%,降幅显著。毛利率保持在59.69
%,资产负债率仅12.13%,财务费用为负1464.79万元,显示较强现金流管理能力,但投资收益为-301.81万元,拖累整体盈利。整体业
绩承压,二季度下滑加剧,反映行业竞争及消费复苏乏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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