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0953 河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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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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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037│ 0.2200│ 0.2166│ 0.0072│
│每股净资产(元) │ 0.4010│ 0.3961│ 0.3953│ 0.1910│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9300│ 74.1300│ 75.0400│ 3.8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6612.22│ 36612.22│ 36612.22│ 36612.22│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 ---│ ---│ ---│
│总股本(万股) │ 36612.22│ 36612.22│ 36612.22│ 36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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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5-22 19:24 河化股份(000953):河化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06 15:00 异动快报:河化股份(000953)6月6日14点55分触及跌停板(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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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4083.31 同比增(%):-34.05;净利润(万元):136.20 同比增(%):2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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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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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28490,减少1.73%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45450,增加59.5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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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投资者互动:最新2条关于河化股份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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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2016-07-15累计质押股数:87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29.59% 占其持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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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以及尿素委托加工销售业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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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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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270│ -0.0770│ -0.0250│ -0.00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2.0154│ -2.0192│ -2.0191│ -2.2284│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3802│ 1.3802│ 1.3802│ 1.3802│
│营业收入(万元) │ 4083.31│ 21151.80│ 16669.51│ 12833.85│
│利润总额(万元) │ 144.58│ 9107.69│ 8963.19│ 348.82│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36.20│ 7925.27│ 7928.87│ 263.68│
│净利润增长率(%) │ 217.42│ 785.62│ 2171.86│ 639.3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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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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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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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037│
│2024 │ 0.2200│ 0.2166│ 0.0072│ -0.0032│
│2023 │ -0.0300│ -0.0105│ 0.0010│ -0.0043│
│2022 │ -0.2700│ -0.0112│ 0.0045│ -0.0039│
│2021 │ 0.0300│ 0.0090│ 0.0078│ 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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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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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问:公司之前公告控股股东公司重整已通过,根据重整计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目前进展如何现在│
│ │的实际控制人有无变化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计划在执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未发生变更,具体变更│
│ │将根据控股股东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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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问:贵司目前尿素的售价是否有提升,目前产能如何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的尿素业务为农用尿素的代工销售,尿素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谢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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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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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24│河化股份(000953):河化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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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法西律河意池化见工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
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金城江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20时1间2 。年 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法集律、召意开见是依书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20表1决2 由年股第东五代次表、临监时
事股及本东律大师会按照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法布了律现意场见表书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6,29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0%;反对7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22%;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议案2.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6,29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0%;反对7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22%;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议案3.00 《2024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26,30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1%;反对7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01%;弃权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法律意见书
议案4.00 《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6,30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99.3355%;反对7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0.6022%;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20股1份2 总年数第的五0.0次623临
%时。 股东大会的
议案5.00 《关于未弥补亏损法达律到意实收见股书本 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6,27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9%;反对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45%;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26,27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4%;反对8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409%;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议案7.00 《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6,2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3%;反对7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32%;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黄 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f69ac97e-242c-40e6-83f0-0173e815b0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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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24│河化股份(00095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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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2日 (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5月 22 日 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5人,代表股份 127,148,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1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124,493,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 2,655,30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66,122,19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878,1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365,244,095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人,代表股份 2,65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人,代表股份 2,65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9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0%;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22%;弃权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5,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12%;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67%;弃权 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522%。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9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0%;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22%;弃权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5,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12%;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67%;弃权 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522%。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4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0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1%;反对 7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01%;弃权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08%;反对 7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50%;弃权 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543%。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0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5%;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22%;弃权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06%;反对 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67%;弃权 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82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7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9%;反对 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345%;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39%;反对 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807%;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253%。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7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4%;反对 8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09%;弃权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2,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24%;反对 8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96%;弃权 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881%。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申请 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13%;反对 7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32%;弃权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5,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10%;反对 7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856%;弃权 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334%。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黄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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