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1319 铭科精技 更新日期:2026-03-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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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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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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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7009│ 0.4014│ 0.1743│ 0.7939│
│每股净资产(元) │ 9.4834│ 9.1784│ 9.3326│ 9.182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7.4600│ 4.2800│ 1.8800│ 8.90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8200.01│ 8200.01│ 6346.46│ 6346.46│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939.99│ 5939.99│ 7793.54│ 7793.54│
│总股本(万股) │ 14140.00│ 14140.00│ 14140.00│ 1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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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2-26 17:59 铭科精技(0013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1-30 17:28 铭科精技(001319)2026年1月30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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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85657.67 同比增(%):27.57;净利润(万元):9910.10 同比增(%):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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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3.9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8 除权派息日:202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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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18241,减少19.8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2760,减少6.1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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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五金冲压模具和精密金属结构件冲压、焊接、组装等
【最新财报】 ●202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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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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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6720│ 0.4220│ 0.0340│ 0.68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0259│ 2.7264│ 2.8894│ 2.715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5.0807│ 5.0807│ 5.0807│ 5.0807│
│营业收入(万元) │ 85657.67│ 51416.90│ 23782.17│ 96561.42│
│利润总额(万元) │ 11354.58│ 6346.86│ 2836.84│ 12526.2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9910.10│ 5675.19│ 2465.15│ 11225.43│
│净利润增长率(%) │ 29.51│ 25.56│ 20.78│ 10.6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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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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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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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7009│ 0.4014│ 0.1743│
│2024 │ 0.7939│ 0.5412│ 0.3197│ 0.1443│
│2023 │ 0.7175│ 0.5012│ 0.2812│ 0.1274│
│2022 │ 0.5976│ 0.5113│ 0.3836│ 0.2267│
│2021 │ 0.8903│ 0.5745│ 0.4400│ 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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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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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59│铭科精技(0013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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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396号
致: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年 2月 26日(星
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1月 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1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26日(星期四)14:30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180号办公楼 3-1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2月 26日。其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董事长夏录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6人,代表股份 82,237,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159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不存在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2,20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6,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664%;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7966%;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70%。
2.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
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517acc0f-a82e-4928-ac5d-23a87cf532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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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59│铭科精技(0013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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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年 2月 26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号办公楼 3-1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夏录荣先生
6、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2月 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6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
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2月 26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年 2月 26日下午 3:00
。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82,237,9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400,000股的 58.1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797,1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股的57.84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0,8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股的 0.311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38,04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400,000股的 2.1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597,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股的 1.83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40,84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股的 0.311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20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 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 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6,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64%;反对 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66%;弃权 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汤海龙、王茂竹
(三)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139b29c6-34fa-4946-bbab-a0bb8bed2e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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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57│铭科精技(001319):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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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2月 22日印发《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746号),核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5.00万股新股。
公司于 2022年 4月 26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
民币 14.89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526,361,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1,429,
079.8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932,420.20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04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公司于 2026年1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骏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4,378.31 万元人民币收购安徽双骏 53.2530%股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9,000.0
0万元,自有资金 5,378.31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对象办理与上述项目变更和实施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6年 1月 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述新增实施主体、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东莞铭科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9000017316804 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
塘厦支行 技有限公司股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9000017316804,截止__/_年__/_月__/_日,专户余
额为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慕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露、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等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3d99407e-392b-40e0-9e3b-932309de3e72.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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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28│铭科精技(001319)2026年1月30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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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在网络互动平台:价值在线举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有铭科精技关
于拟收购安徽双骏部分股份的投资者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方式进行,面向全体投资者,上市公司接待人员有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国强
,独立董事:郁京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蔡玲莉,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李露,证券事务代表: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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