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297 博云新材 更新日期:2025-1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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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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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524│ 0.0148│ 0.0017│ -0.1173│
│每股净资产(元) │ 3.6714│ 3.5945│ 3.5814│ 3.579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4500│ 0.4100│ 0.0500│ -3.23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57310.48│ 57310.48│ 57310.48│ 57310.4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 ---│ ---│ ---│
│总股本(万股) │ 57310.48│ 57310.48│ 57310.48│ 573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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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2-04 18:29 博云新材(00229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2-04 19:07 博云新材(002297):拟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长沙鑫航增资(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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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64937.38 同比增(%):45.11;净利润(万元):3003.70 同比增(%):27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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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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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11-20,公司股东户数63100,减少12.43%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72055,减少1.9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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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博云新材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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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9-18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2025-10-20至2026-01-19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小于等于573.00万股,占总股本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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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5-12-22召开2025年12月22日召开3次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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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航空机轮刹车系统及刹车材料、航天用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硬质合金和稀有金属粉体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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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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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760│ -0.0650│ -0.0240│ 0.10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3399│ -0.3775│ -0.3906│ -0.392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9678│ 2.9285│ 2.9285│ 2.9285│
│营业收入(万元) │ 64937.38│ 39559.26│ 16825.73│ 71256.94│
│利润总额(万元) │ 3353.65│ 754.07│ 23.42│ -7593.5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003.70│ 846.17│ 98.28│ -6722.98│
│净利润增长率(%) │ 278.32│ 266.37│ -94.41│ -329.6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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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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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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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0524│ 0.0148│ 0.0017│
│2024 │ -0.1173│ -0.0294│ 0.0040│ 0.0307│
│2023 │ 0.0511│ 0.0355│ 0.0177│ 0.0128│
│2022 │ 0.0418│ 0.0318│ 0.0295│ 0.0173│
│2021 │ 0.0368│ 0.0307│ 0.0249│ 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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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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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问:请问公司截至11月20日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投资者您好,截止2025年11月20日,公司的投资者户数为63100户。谢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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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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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29│博云新材(00229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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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于 2025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就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的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12月 22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2月 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22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17日(星期三)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 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4)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的相关公告。其中议案 2、议案 3.01、3.0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通过;第 3项议案需逐项表决。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
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年 12月19日下午 4: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
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19日上午 9:00—11:00、下午 2:00—4:00;(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 346号博云新材 616室
邮政编码:410205
传真:0731-88122777
(四)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张爱丽
联系电话:0731-85302297
(五)其他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82886d3c-6bdb-40eb-885e-8a23f2e132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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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29│博云新材(0022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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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在收到辞
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董事会认定必要时可以安排对其离任审
计,离职人员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
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e4a0a852-f0d5-4531-aad5-8702f37ca9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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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29│博云新材(00229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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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
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人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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