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326 永太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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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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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110│ -0.5200│ -0.0980│ 0.0400│
│每股净资产(元) │ 2.9318│ 2.8866│ 3.3284│ 3.505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4000│ -16.4600│ -2.8700│ 1.1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80403.29│ 80403.29│ 80397.33│ 80397.33│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2136.79│ 12136.79│ 12142.75│ 10978.75│
│总股本(万股) │ 92540.08│ 92540.08│ 92540.08│ 913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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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7-03 20:37 永太科技(00232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26 17:36 永太科技(002326):氟化液业务已具备产业化基础,并初步形成小规模订单(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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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105995.92 同比增(%):28.99;净利润(万元):1057.75 同比增(%):-4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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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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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114293,减少8.6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116528,增加1.96%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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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永太科技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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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王莺妹 截至2025-04-10累计质押股数:6401.20万股 占总股本比:6.92% 占其持股比:44.38%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何人宝 截至2025-03-07累计质押股数:4772.60万股 占总股本比:5.16% 占其持股比:4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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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5-07-16 解禁数量:465.60(万股) 占总股本比:0.50(%)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6-07-16 解禁数量:349.20(万股) 占总股本比:0.38(%)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7-07-16 解禁数量:349.20(万股) 占总股本比:0.38(%)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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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含氟医药、农药与新能源材料制造。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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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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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200│ -0.1200│ -0.0650│ -0.20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9467│ 0.9353│ 1.3614│ 1.5182│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7385│ 0.7365│ 0.7472│ 0.7096│
│营业收入(万元) │ 105995.92│ 458939.78│ 333876.45│ 213922.39│
│利润总额(万元) │ 1265.87│ -56119.37│ -9512.56│ 6278.2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057.75│ -47835.40│ -8985.84│ 3765.03│
│净利润增长率(%) │ -45.77│ 22.82│ 9.57│ -2.59│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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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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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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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110│
│2024 │ -0.5200│ -0.0980│ 0.0400│ 0.0210│
│2023 │ -0.6900│ -0.1100│ 0.0400│ 0.0290│
│2022 │ 0.6300│ 0.6300│ 0.5600│ 0.4450│
│2021 │ 0.3200│ 0.4300│ 0.1100│ 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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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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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尊敬的董秘你好,请问公司液冷产品销售如何,和复旦大学合作的项目进展怎么样了,有没有打算和宁德时代│
│ │比亚迪等公司合作,加快项目进展,尽快实现产业化。 │
│ │ │
│ │答:感谢您的提问!公司氟化液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产业化条件,正在积极推进相关产品开发、工艺验证、市场│
│ │推广等工作,以确保一旦市场条件成熟,能够迅速响应客户需求,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供应。氟化液产品目前已有小│
│ │部分订单,在公司业务中占比较小。公司和复旦大学的合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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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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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20:37│永太科技(00232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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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519,29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
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 年 7 月 3 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2025)
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
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2025 年 2 月 6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
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2)2023 年 9 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 2022 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 年 2 月被告在投资
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
(4)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
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
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
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7,519,290 元;
3.判令被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2025)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突然发布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中称,原告是该案被告
二,在该案中,本案被告要求本案原告销毁年产 13.4 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即本案被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
备及生产工艺资料。同时,本案被告还在该案中诉请要求本案原告:“销毁承载原告(即本案被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
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 、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以及要求原告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8,710
万元。”
但事实是,本案被告所称的侵权产线、技术均是原告自行研发,不存在侵害被告商业秘密情形。被告所依据的(2024)赣 0402 刑
初 194 号《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原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告公告中所称“何人宝为桦置的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依据,系
无中生有。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原告均没有从该案被告人李胜处直接购买本案被告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案也没有以被
告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裁量,也就是说,所谓损失的鉴定并不是定案的依据。此外,该案二审中尚有大量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
至今尚未生效。
但被告为达到打击竞争原告之目的,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对原告提起诉讼,发布公告,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贬损同行而发起的恶意
诉讼。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引起了相关公司股票的震荡,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0
条、1024 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能侵犯。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 1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生产工艺及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成果,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公司一直致力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对于通过散布不实信息、
恶意诋毁等方式误导公众,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始终坚信,真正的进步
源于公平竞争与创新引领。公司呼吁各界媒体、市场机构及广大投资者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关注事件发展,共同抵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携手维护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d4cb5967-dc9e-422a-953b-6dca033215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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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20:32│永太科技(002326):关于公司可能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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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披
露了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涉及该案的诉讼材料。
公司一直以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所研发的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公告涉及的可能发生的诉讼
案件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同时,公司始终坚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切形式的市场垄
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以创新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任何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都难以逃脱法律和市场
规则的约束。
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有关该诉讼案件的任何材料和信息,对《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所述的相关
诉讼案件以及诉讼案件的后续结果都尚不确定,同时公司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尚未生产销售该案件所涉的液态六氟磷酸锂
产品,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发生诉讼案件的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发生诉讼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
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f11580f3-bbd4-49cd-9ad7-78257b95f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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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30│永太科技(00232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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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0,000 万元的担保,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即为其向国内各类银行及
其他机构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 万元,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不超过 230,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浓辉”)本金 3,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
保,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太”)本金 5,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情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经审议担保 本次担保前 本次使用 本次担保后 本次担保后
额度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可用担保额度
上海浓辉 60,000.00 37,650.00 3,000.00 40,650.00 19,350.00
内蒙古永太 150,000.00 123,070.60 5,000.00 128,070.60 21,929.40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07 月 29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 6000 弄 3 号 3 层 301 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平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
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浓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浓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上海浓辉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9,066.23 112,423.72
负债总额 71,637.87 75,914.72
净资产 37,428.36 36,508.99
营业收入 41,376.99 157,732.42
利润总额 1,183.60 1,144.90
净利润 644.81 337.62
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表(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
(二)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22 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西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梓臣
注册资本:129,1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内蒙古永太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永太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内蒙古永太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17,036.63 305,499.38
负债总额 270,180.33 264,001.42
净资产 46,856.30 41,497.96
营业收入 21,021.33 103,675.41
利润总额 839.60 2,155.71
净利润 722.56 1,796.34
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表(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
三、 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方: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3,000 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三年为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
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
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二)被担保方: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5,000 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子公司的融资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因对子公司部分担保已到期,公司累计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7,233.0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15.0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b0317c5c-9b2e-4f2b-8920-05d41a082f5b.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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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7:36│永太科技(002326):氟化液业务已具备产业化基础,并初步形成小规模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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