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331 皖通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收益(元) │ -0.0896│ -0.0380│ 0.0900│ -0.0471│
│每股净资产(元) │ 3.9577│ 4.1549│ 4.1841│ 4.046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2000│ -0.9100│ 2.1700│ -1.1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9584.53│ 39583.62│ 39583.62│ 39585.1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958.65│ 1440.98│ 1440.98│ 1439.45│
│总股本(万股) │ 42543.17│ 41024.59│ 41024.59│ 41024.59│
├─────────────┴──────────┴──────────┴──────────┴──────────┤
│●最新公告: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01 10:53 皖通科技再获两化融合认证 持续引领行业数字化变革(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32409.94 同比增(%):-5.66;净利润(万元):-3744.25 同比增(%):-409.89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0.3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2 除权派息日:2025-06-13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40295,增加29.78%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31048,减少14.02%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9-03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皖通科技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限售解禁:2026-04-03 解禁数量:759.29(万股) 占总股本比:1.78(%)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7-04-05 解禁数量:759.29(万股) 占总股本比:1.78(%)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
【主营业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270│ -0.0960│ 0.2740│ -0.322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3439│ 0.4410│ 0.4790│ 0.3502│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5791│ 2.6420│ 2.5359│ 2.5358│
│营业收入(万元) │ 32409.94│ 13206.83│ 121152.81│ 48878.11│
│利润总额(万元) │ -4100.79│ -1561.75│ 5289.13│ -2194.1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744.25│ -1558.42│ 3691.65│ -1931.62│
│净利润增长率(%) │ -409.89│ -82.77│ 147.08│ 74.9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 -0.0896│ -0.0380│
│2024 │ 0.0900│ -0.0471│ -0.0179│ -0.0208│
│2023 │ -0.1911│ -0.1881│ -0.1662│ -0.0780│
│2022 │ -0.2514│ -0.2708│ -0.1997│ -0.0301│
│2021 │ -0.2195│ 0.0314│ 0.0156│ -0.0350│
└─────────┴───────────┴───────────┴───────────┴───────────┘
【2.互动问答】
┌──────┬──────────────────────────────────────────────────┐
│09-03 │问:公司业务面,营收纯利润较比往年如何,可否详细解说一下,谢谢 │
│ │ │
│ │答:您好,公司202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2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44.25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09.8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子公司│
│ │受下游客户回款影响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下滑等。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定期报告。感谢您的关注│
│ │! │
├──────┼──────────────────────────────────────────────────┤
│08-22 │问:董秘您好,关于子公司华通力盛拖欠员工工资2024年8月至今,已一年之久,作为控股70%的大股东,控制人,│
│ │受益人,贵公司有何具体处理方案 │
│ │ │
│ │答:您好,华通力盛因受下游客户回款影响,现金流紧张。公司与华通力盛其他股东已共同在适当范围内对其提供│
│ │了必要的支持,包括授信担保、借款等,相应资金已用于企业经营、支付工资等。相应事宜建议直接与子公司人事│
│ │进行沟通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
├──────┼──────────────────────────────────────────────────┤
│08-18 │问:董秘您好,公司主营业务涉及智慧港口、智慧物流,该业务是否受益于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谢谢! │
│ │ │
│ │答:您好,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东电子作为港口信息化领域的领军企业,主要聚焦智慧港口、智慧物流业务,致力于│
│ │为客户提供软硬一体化的智慧港口解决方案。公司将持续加强对行业动态的关注,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持续拓宽产│
│ │品及服务路线。感谢您的关注! │
└──────┴──────────────────────────────────────────────────┘
【3.最新公告】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公司秘密;
(三)不得泄露委员会审核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不得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发布未经允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两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
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9f2c1218-dc8a-49fc-9cf3-8e2531f82304.pdf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临时会议方式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如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时,交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
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表决。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提名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的,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进行审议。
第六章 工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c926d54e-7b18-41ee-b6af-606463a4faba.pdf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
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