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364 中恒电气 更新日期:2025-06-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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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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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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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400│ 0.2000│ 0.1500│ 0.1200│
│每股净资产(元) │ 4.3485│ 4.3125│ 4.1904│ 4.1585│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8300│ 4.6800│ 3.6700│ 2.91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55810.44│ 55810.44│ 55810.44│ 55810.4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46.05│ 546.05│ 546.05│ 546.05│
│总股本(万股) │ 56356.50│ 56356.50│ 56356.50│ 563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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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6-03 16:46 中恒电气(00236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03 16:48 中恒电气(002364):累计回购0.26%股份(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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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38815.89 同比增(%):11.07;净利润(万元):2029.12 同比增(%):8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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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1元(含税)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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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77913,增加76.7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78631,增加0.92%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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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24-12-21累计质押股数:8055.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4.29% 占其持股比│
│: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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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通信电源业务、HVDC产品、电力操作电源业务、电力信息化业务、能源互联网业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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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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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180│ 0.8310│ 0.3380│ 0.20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3375│ 1.3015│ 1.2758│ 1.2439│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7481│ 1.7481│ 1.7208│ 1.7208│
│营业收入(万元) │ 38815.89│ 196192.50│ 117897.47│ 77983.63│
│利润总额(万元) │ 1889.47│ 13472.85│ 8935.64│ 6490.2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2029.12│ 10962.98│ 8598.10│ 6801.53│
│净利润增长率(%) │ 84.32│ 178.52│ 183.38│ 524.5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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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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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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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400│
│2024 │ 0.2000│ 0.1500│ 0.1200│ 0.0200│
│2023 │ 0.0700│ 0.0600│ 0.0200│ 0.0100│
│2022 │ -0.1000│ 0.0300│ 0.0200│ 0.0100│
│2021 │ 0.1600│ 0.1300│ 0.070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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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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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46│中恒电气(00236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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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之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5-05)。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
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6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5.4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34元/股,合计成交总金额为20,860,19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
计划,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3e09e04c-b4c9-4372-a0b3-870f914e89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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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中恒电气(002364):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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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1500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62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恒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 4 月 18 日,中恒电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晓茹女士主持。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下午 14:00 开始,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11 人,共计代表股份245,98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32
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01,294,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6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7 人,代表股份 44,692,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5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07 人,代表股份 1
2,69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6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661,4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 172,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00%;弃权153,5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736,5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反对 172,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00%;弃权78,4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3.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45,734,7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 169,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0%;弃权82,8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4.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728,7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反对 155,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33%;弃权102,8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5.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669,4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 19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11%;弃权118,3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372,725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951%;反对 199,500 股,占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0%;弃权 118,393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720,1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 163,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66%;弃权103,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7.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670,6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 214,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70%;弃权102,5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8.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593,7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反对 292,2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8%;弃权101,3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9.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643,15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反对 164,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67%;弃权180,1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69a855e6-9822-4cef-aae5-cbf82d9bb3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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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中恒电气(002364):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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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1人,代表股份245,98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2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1,29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44,6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人,代表股份12,69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9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12,1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6%。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1,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153,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78,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
反对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弃权8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
反对1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弃权10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51%;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0%;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
反对1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103,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7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
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弃权102,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93,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弃权101,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4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1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弃权180,1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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