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470 金正大 更新日期:2025-07-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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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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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027│ 0.0182│ 0.0548│ 0.0513│
│每股净资产(元) │ 0.6291│ 0.6255│ 0.6714│ 0.665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4300│ 2.9500│ 8.5700│ 8.03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28574.94│ 328574.94│ 328574.94│ 328574.9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7.83│ 27.83│ 27.83│ 27.83│
│总股本(万股) │ 328602.77│ 328602.77│ 328602.77│ 3286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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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7-14 16:43 金正大(002470):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5-16 16:55 金正大(002470):将联手AgriAKU公司在印度尼西亚首批建设200块示范田(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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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
│2025-07-15 预告业绩:业绩预亏 │
│预计公司2025年01-0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6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59.38%至-135.63%│
│。扣非后净利润-8000.00万元至-4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56.91%--22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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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234753.11 同比增(%):19.67;净利润(万元):880.33 同比增(%):-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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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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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72247,减少3.16% │
│●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74608,增加33.2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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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投资者互动:最新8条关于金正大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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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2025-04-08累计质押股数:87557.29万股 占总股本比:26.65% 占其持 │
│股比: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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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复合肥、缓控释肥、硝基肥、水溶肥、生物肥、土壤调理剂等土壤所需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种植户提供相关的种植
业解决方案服务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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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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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120│ 0.1630│ 0.1150│ 0.17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0140│ -1.0167│ -0.9800│ -0.983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5566│ 0.5566│ 0.5591│ 0.5591│
│营业收入(万元) │ 234753.11│ 832805.85│ 639579.22│ 457872.60│
│利润总额(万元) │ 2431.94│ 10212.93│ 20842.92│ 19739.5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880.33│ 5968.53│ 18014.03│ 16841.67│
│净利润增长率(%) │ -67.26│ 106.15│ 138.72│ 211.22│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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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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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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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027│
│2024 │ 0.0182│ 0.0548│ 0.0513│ 0.0082│
│2023 │ -0.2956│ -0.1416│ -0.0461│ -0.0123│
│2022 │ -0.2989│ -0.2045│ 0.0100│ -0.0100│
│2021 │ -0.1747│ -0.0100│ 0.0100│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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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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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请问002470金正大的大股东(实控人),重整投资款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些债务跟上市公司是有关联的│
│ │,请问重整投资款何时支付,违约费用截止日内已经多少,后期的重整投资款是否能按时支付。 │
│ │ │
│ │答:此次重整是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非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目前│
│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11规定的强制披露情形。根据《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
│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收到每期投资款项后再根据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并确认的债权和偿付比例将款项│
│ │支付给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收到第三期投资款后向上市公司支付金额为286万元。公司 │
│ │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 │ninfo.com.cn)进行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
├──────┼──────────────────────────────────────────────────┤
│07-11 │问: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却实是尽力了,近期来你们的股价跌得过多,且一直在低位徘徊。请问董秘,在资金运│
│ │用等其它方面,还有无能够激励股价上涨的办法 │
│ │ │
│ │答:感谢您的关注!公司重视市值管理工作,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财务状况│
│ │、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后续如有相关重要事项,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不断提高经营水 │
│ │平,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规范公司治理,反映公司内外价值和发展潜力。 │
├──────┼──────────────────────────────────────────────────┤
│07-11 │问:请问近期的诉讼案中徽商银行上诉了吗 │
│ │ │
│ │答:公司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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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贵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肥料、农药生产及批发商,公司涉及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及其中间体、│
│ │甲氧虫酰肼中间体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酰氯、苯菌酮中间体2-甲基-6-甲氧基苯甲酸、替米沙坦中间体3-甲基-│
│ │4-氨基苯甲酸、医药中间体2-硝基-5-甲基苯甲酸、3-硝基-4-甲基苯甲酸、2-甲基-3-硝基苯甲酸等的生产及销售 │
│ │吗 │
│ │ │
│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暂未涉及上述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公司将继续专注推动复合肥料、新型肥料(药肥│
│ │等)、磷肥以及土壤调理剂等土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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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贵公司取得了《农药生产许可证》,请问是不是要向生产农药方面发展吗 │
│ │ │
│ │答:公司按照战略规划取得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公司将继续推动复合肥料、新型肥料(药肥等)、磷肥以及土│
│ │壤调理剂等土壤所需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为种植户提供相关的种植业解决方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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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请问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债务和解了吗 │
│ │ │
│ │答:公司在光大银行的贷款正常续作,公司关于浦发银行的债务目前尚未达成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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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大股东重整投资人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且第三期投资款逾期约半年了,已属严重违约情形,另外重整投资人也│
│ │没有完成重整业绩承诺,这些都已经属严重违约,投资人虽然是地方国资,但没有行业经验没有行业资源,现在连│
│ │投资款也无法支付,这样拖下次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公司和管理人│
│ │除了敦促,是不是应该考虑更换投资人了难道任如他这样拖着吗还是已经有在进行更换投资人的工作了 │
│ │ │
│ │答:此次重整是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非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目前│
│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11规定的强制披露情形。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将在《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感谢您的关│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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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问:尊敬的李董、万总、杨副总裁,债务重组分10年期还的债务接近15亿,股东请问领导:在卖23亿化肥都不赚一 │
│ │分钱的情况下,这15亿是怎么还呢以贷养贷吗 │
│ │ │
│ │还有磷矿的投资款从哪里来金丰公社的股权没卖出去的情况下,还要发展磷化工新能源,全靠贷款吗 │
│ │ │
│ │答:金兴矿业马路槽磷矿投资款的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目前部分项目贷款正在申报中。公司投资磷化│
│ │工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
│ │公司继续将“营销突破、降本增效”作为未来几年的工作主线,努力提升业绩,夯实公司发展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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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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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43│金正大(002470):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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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
2、2025年半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 扭亏为盈 ?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6,000万元–10,000 万元 盈利:16,841.67万元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135.63% - 159.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4,000万元–8,000 万元 盈利:3,113.97万元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228.45% - 356.91%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2元/股–0.03元/股 盈利:0.0513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稳步推进。公司销量、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稳步回升,市场形象正在逐步恢复。2025 年上
半年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为:对外投资的部分企业亏损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约 7000万元;另未决诉讼计提的营业外
支出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约3000万元。
四、风险提示
除上述因素外,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预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5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aca3681c-4205-407b-87f9-b1430f4d0e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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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6:17│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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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李文静先生及董事兼首席执行官(CEO)张宇鹏
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文静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张宇鹏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董事及首席执行官(CEO)职务,李
文静先生及张宇鹏先生辞去职务后,将不在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文静先生及张宇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
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文静先生及张宇鹏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
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补选董事。
李文静先生及张宇鹏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文静先
生及张宇鹏先生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f05af444-dfbc-47d9-bbac-d82e36fd13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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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07│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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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5)鲁 13民初 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临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
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临沂米莱商贸有限
公司、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包商银行向
三位第三人各贷款一亿元,该贷款已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分别支付给三位第三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三位第三人均未能按
期还款,后包商银行将该借款合同债权分别转让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截止目前三位第三人尚有借
款本息合计 3.6 亿余元未予偿还,原告系三位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三位第三人享有 3.6亿余元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018 年 7 月 19 日三位第三人与包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
以公司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12 月 10 日三位第三人又与包
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款提供新增质押担保
。上述 2018年 7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
为 2018年 7 月 25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 年 5 月 25 日到期后,包商银行未
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 5月 25日到期,至 2021年 5月 25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未行使票据权利,
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上述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合计30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9年 12月 26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三张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后,包商银行未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至 2
022年 3月 31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未行使票据权利,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2年 3月 31日后票据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
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
金额各为 10600万元合计 318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在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未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涉案 2019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合计 3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在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未行使票据
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虽因超过二年票据权利期间而票据权利消灭,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六张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消灭仅丧失票据权利即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未丧失因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民事权
利,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法有权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
的利益。涉案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 34800万元(31800 万元+3000万=34800 万元)虽由三位第三人出质给包商银行作
为借款质押担保,但汇票质押不同于汇票转让,三位第三人作为汇票上明确记载的收票人,仍是涉案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人,
在包商银行于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而其又被注销失去权利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三位第三人作为该汇
票的权利人应可视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依法有权向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
权在性质上非票据权利而系普通民事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民事权利不具有专属性而具有可代位性。三位第三人与公司之
间的基础货物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三位第三人不履行其对原告的3.6亿余元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
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三位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要
求公司以到期债权为限向其返还实际获得的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涉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8 年 7月 25 日,
汇票到期日均为 2019 年 5月 25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持续至 2021年 5月 25 日,2021年 5月 25日后票据权利消灭,故对该三张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向临沂中
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位第三人未对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不能代位行使已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失去胜诉权的债权,故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与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 31800 万元的诉
讼请求,临沂中院不予支持。涉案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万元合计 30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9年 12 月 26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持续至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故对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向临沂中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位第三人未对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
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三位第三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可代位行使该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债权,故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与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 3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临沂中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四百四十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出票日期 2019 年 12 月 26日、汇票到期日 2020 年 3月 31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利益 3000万元;
2、三位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相应票据利益权利义务终止;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81800 元,由原告负担 1628197元,被告负担 15360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若当事人不服,可能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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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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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55│金正大(002470):将联手AgriAKU公司在印度尼西亚首批建设200块示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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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5月16日丨金正大(002470.SZ)于近期投资者关系活动表示,公司将联手AgriAKU公司在印度尼西亚首批建设200块示范田,覆
盖油棕、水稻、玉米、橡胶和番茄、卷心菜、辣椒等作物。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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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54│金正大(002470):已在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建有工厂,在东南亚建有营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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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5月16日丨金正大(002470.SZ)于近期投资者关系活动表示,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已在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建有工厂,在东
南亚建有营销网络,公司国际业务团队积极拓展欧洲及东南亚业务。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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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53│金正大(002470):35KV变电站完成全部建设,具备投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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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5月16日丨金正大(002470.SZ)于近期投资者关系活动表示,子公司磷酸铁锂电池正极前驱体材料项目建设正在有序推进,截
止目前,35KV变电站完成全部建设,具备投运条件。回转窑、板框压滤机、玻璃钢储罐、反应釜、水处理系统、DCS系统等主要设备已
完成招标采购。公司将根据磷酸铁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策略和建设进度。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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