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535 林州重机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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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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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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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889│ 0.0630│ 0.0289│ 0.1189│
│每股净资产(元) │ 0.8838│ 0.8580│ 0.8239│ 0.7950│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0.5900│ 7.6300│ 3.5700│ 16.17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74633.85│ 74633.85│ 74633.85│ 74633.85│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534.46│ 5534.46│ 5534.46│ 5534.46│
│总股本(万股) │ 80168.31│ 80168.31│ 80168.31│ 8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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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2-24 18:31 林州重机(00253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2-24 18:43 林州重机(002535):公司拟签订《回购协议》(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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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116961.99 同比增(%):-11.62;净利润(万元):7124.89 同比增(%):-4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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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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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56405,增加9.7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51375,减少21.99%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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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郭现生 截至2025-09-06累计质押股数:18912.00万股 占总股本比:23.59% 占其持股比:7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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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煤矿机械及综合服务业务;军工业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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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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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2160│ 0.1910│ 0.2750│ 0.470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2.4737│ -2.4995│ -2.5337│ -2.562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2400│ 2.2400│ 2.2400│ 2.2400│
│营业收入(万元) │ 116961.99│ 90552.89│ 39402.59│ 168353.14│
│利润总额(万元) │ 8068.40│ 5977.34│ 2572.68│ 10298.25│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7124.89│ 5054.30│ 2317.51│ 9534.40│
│净利润增长率(%) │ -49.29│ -47.50│ -14.70│ -18.4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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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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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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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0889│ 0.0630│ 0.0289│
│2024 │ 0.1189│ 0.1753│ 0.1201│ 0.0339│
│2023 │ 0.1459│ 0.1123│ 0.0781│ 0.0357│
│2022 │ 0.0200│ 0.0018│ -0.0089│ 0.0017│
│2021 │ -0.5300│ -0.1801│ -0.1091│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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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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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31│林州重机(00253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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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在公司办公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录云
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八人,实参加董事八人,达到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回购协议〉的议案》。
为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优化营运资金效率,公司(回购义务人)拟将产品出售给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人),由
出租人向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基于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与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回购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公司拟签订〈回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6eafb0ae-a56a-4189-a963-afccd624d0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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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31│林州重机(002535):关于公司拟签订《回购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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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回购义务人”)为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优化营运资金效率,拟将产品出售给
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由出租人向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设备租
赁业务,公司将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从出租人获取货款;承租人则需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本息合计148,370,088.94 元,期限五年。基于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与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公司需承
担的回购金额不超过 1.6 亿元,具体回购金额将依照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执行。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
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WRPRXE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注册资本:98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7 年 09月 30 日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中交 C 谷铭海中心 6 号楼 708、709、710、711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1 资产 680,344.32 590,188.33
2 负债 557,690.47 465,103.28
3 所有者权益 122,653.85 125,085.05
4 营业收入 21,180.94 11,401.04
5 净利润 3,121.79 2,431.20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8163%
2 人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9.7959%
3 天津东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1633%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0816%
5 其他 7.1429%
合计 100.0000%
注:以上数据由交易对手方提供。
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失信情况:经查询,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名称: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7243D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京虎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6 年 06 月 19日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矿物洗选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1 资产 272,065.76 319,097.52
2 负债 123,040.91 171,290.93
3 所有者权益 149,024.86 147,806.59
4 营业收入 753.95 1,496.14
5 净利润 -409.51 -1,218.26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0.00%
2 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00%
3 张玉山 7.40%
4 张志亮 2.10%
5 高成武 0.50%
合计 100.00%
注:以上数据由交易对手方提供。
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失信情况:经查询,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物: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设备
标的类型:库存商品
标的总价值:148,370,088.94 元
租赁期限:五年
权属: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情况,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
措施。
出租人以总价值 148,370,088.94 元的设备向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业务。
本次交易事项无需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回购协议》主要内容
回购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金额:不超过 1.6 亿元
回购期限:五年
回购条件: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任何一期到期租金,或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累计达到 220
万元,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未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抵押租赁物的情况下,承租人未在租赁物交
付之日起7 个自然日内将抵押登记的相关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原件交给出租人的;《回购协议》中通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其他回购条件
。
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章后于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其他安排。
六、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交易将助力产品拓宽销售渠道,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并优化公司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
协议履行后,将对公司当前阶段的营业总收入及利润总额产生正面推动作用。同时,本协议的签订与执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
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实施而对交易对手方产生依赖。
七、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834b5cd5-bd23-4735-b897-2eca03c4af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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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29│林州重机(002535):林州重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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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何晶晶、赵洪娟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 12月 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
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5年 12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 12月 24日 15:00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
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林州重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1人,代表股份合计319,457,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1,683,074股
的39.8484%(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名,所代表股份共计312,761,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01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林州重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3名,代表股份6,695,81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35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97名,代表股份9,0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2%。其中现场出席4名,
代表股份2,333,100股;通过网络投票293名,代表股份6,695,81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律师负
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林州重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6,925,0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072%;反对票 2,165,11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7%;弃权票 367,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19,2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3.2812%;反对票 2,372,010股,占参加会议无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602%;弃权票 41,42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6,991,03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279%;反对票 2,317,91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6%;弃权票 148,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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