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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5(哈尔斯)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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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5-10-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收益(元) │ 0.2000│ 0.0912│ 0.6300│ 0.4900│ │每股净资产(元) │ 3.7233│ 3.6861│ 3.6901│ 3.572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5.2800│ 2.3800│ 18.1000│ 14.0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0586.07│ 30604.82│ 30396.08│ 30396.0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6040.70│ 16021.95│ 16233.49│ 16241.89│ │总股本(万股) │ 46626.77│ 46626.77│ 46629.57│ 46637.97│ ├─────────────┴──────────┴──────────┴──────────┴──────────┤ │●最新公告:2025-09-26 19:41 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26 19:49 哈尔斯(002615):累计回购1.04%股份(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157141.99 同比增(%):12.83;净利润(万元):9135.16 同比增(%):-29.00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1.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7 除权派息日:2025-05-28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49654,增加60.21%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30994,减少5.7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10-09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哈尔斯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限售解禁:2025-12-31 解禁数量:77.20(万股) 占总股本比:0.17(%)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 【主营业务】 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10-31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540│ -0.1040│ 0.9930│ 0.52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7458│ 1.7879│ 1.7984│ 1.7101│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6374│ 0.6302│ 0.6231│ 0.6201│ │营业收入(万元) │ 157141.99│ 70408.21│ 333152.22│ 236738.92│ │利润总额(万元) │ 10173.43│ 4456.38│ 31202.87│ 24765.3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9135.16│ 4143.94│ 28654.49│ 22493.25│ │净利润增长率(%) │ -29.00│ 31.64│ 14.72│ 47.03│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 0.2000│ 0.0912│ │2024 │ 0.6300│ 0.4900│ 0.2800│ 0.0675│ │2023 │ 0.5400│ 0.3400│ 0.1000│ 0.0077│ │2022 │ 0.5000│ 0.4400│ 0.3100│ 0.0700│ │2021 │ 0.3300│ 0.2200│ 0.1400│ 0.0600│ └─────────┴───────────┴───────────┴───────────┴───────────┘ 【2.互动问答】 ┌──────┬──────────────────────────────────────────────────┐ │10-09 │问:哈尔斯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投项目为新厂区将对标“灯塔工厂│ │ │” 进行建设,将打造成行业的标杆灯塔工厂,请问,公司的灯塔工厂是否在建设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处于建设中,该项目将对标“灯塔工厂”进│ │ │行建设,整体提升公司智能制造能力,以数字化、自动化为抓手进行产业升级,基本可覆盖公司全部类型产品,以│ │ │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感谢您的关注! │ ├──────┼──────────────────────────────────────────────────┤ │09-23 │问:请问截止9月19日,公司股东人数有多少户机构有多少户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时点的股东户数,如确需查询其他时点的股东人数,根据│ │ │相关规则,您可通过将持有公司股份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zqb@haers.com │ │ │,公司将在核实完成您的股东身份后向您发送相关的数据。感谢您的关注! │ └──────┴──────────────────────────────────────────────────┘ 【3.最新公告】 ─────────┬───────────────────────────────────────────────── 2025-09-26 19:4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 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回购股 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日、4月 24日、4月 26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 5月 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元/股(含)调整为 10.85元/股(含)。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自 2025年 9月 2日首次回购之日起至 2025 年 9月 26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845,5 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41元/股,最低价为 7.69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85,895.00元 (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均符合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d89bbe56-2b14-42fe-9e73-af5e35fc809a.PDF ─────────┬───────────────────────────────────────────────── 2025-09-26 19:41│哈尔斯(002615):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计划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 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 份 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21,777.50元(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 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副总裁吕丽珍女士,董事、副总裁欧阳波先生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吕丽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0,77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欧阳波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3,84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3 ,624,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6%。 3、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及资金来源: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自有 资金或其自筹资金。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综合考虑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即 2025年 4月9日至 2025年 10月 8日)。在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过 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相关承诺: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欧阳波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05%,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815,000 元(不含税费);吕丽珍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 5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206,777.50元(不含税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4,389,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2%。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21,777.50 元( 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数量(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吕强 176,327,685 37.82 0 176,327,685 37.82 吕丽珍 20,776,500 4.46 515,000 21,291,500 4.57 欧阳波 13,843,800 2.97 250,000 14,093,800 3.02 吕懿 6,925,500 1.49 0 6,925,500 1.49 吕丽妃 5,751,000 1.23 0 5,751,000 1.23 合计 223,624,485 47.96 765,000 224,389,485 48.12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关于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 份。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1、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143f6b3-8e4f-4afc-b9c5-dcd506cfdc98.PDF ─────────┬───────────────────────────────────────────────── 2025-09-26 19:40│哈尔斯(002615):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德恒【杭】书(2025)第 09016号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的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所涉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 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五条规定,增持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 人吕丽珍女士以及欧阳波先生。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身份信息如下: (1)吕丽珍:身份证号码:330722**********28,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之长女 ,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2)欧阳波:身份证号码:330722**********1X,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之二女 婿,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增持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4月 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本次增持前 ,增持人吕丽珍持有公司20,776,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6%;增持人欧阳波持有公司13,843,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2.97%。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23,624,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47.96%。 2.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4月 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增持人基于 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元。 3.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自《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至《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披露期间,共增持公司股份 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21 ,777.50元(不含税费)。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控制人及其一 (截至 2025年 4月 9日) (截至 2025年 9月 26日) 致行动人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吕 强 176,327,685 37.82 176,327,685 37.82 吕丽珍 20,776,500 4.46 21,291,500 4.57 欧阳波 13,843,800 2.97 14,093,800 3.02 吕丽妃 5,751,000 1.23 5,751,000 1.23 吕 懿 6,925,500 1.49 6,925,500 1.49 合计 223,624,485 47.96 224,389,485 48.12 注:上表数据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3.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增持公司股份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完 成了增持计划,且在增持实施期间和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人本次增持前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增持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哈尔斯股份超过 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将持续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本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增持人不存在 12个月内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情形。因此,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 份。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9 日、2025年 7月 9日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 及 1%整数倍暨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及《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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