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647 仁东控股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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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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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416│ 0.3500│ 0.3700│ 0.3800│ 0.4290│ -1.4900│
│每股净资产(元) │ 0.5506│ 0.4970│ 0.5801│ 0.5672│ 0.7764│ -1.2588│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8.0300│ ---│ ---│ ---│ 561.3700│ ---│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1529.17│ 67773.60│ 67773.60│ 67773.60│ 67773.60│ 55993.67│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1500.00│ 45255.57│ 45255.57│ 45255.57│ 45255.57│ ---│
│总股本(万股) │ 113029.17│ 113029.17│ 113029.17│ 113029.17│ 113029.17│ 559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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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4-30 00:00 仁东控股(00264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4-30 02:20 图解仁东控股一季报:第一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下降90.30%(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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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6-03-31 营业收入(万元):21690.23 同比增(%):7.53;净利润(万元):4702.43 同比增(%):-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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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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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6-03-31,公司股东户数31501,减少3.91% │
│●股东人数:截止2026-01-31,公司股东户数32782,减少8.1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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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仁东控股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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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8-03-20 解禁数量:115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0.17(%) 解禁原因:重整投资限售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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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第三方支付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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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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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0100│ 0.0530│ 0.0200│ -0.0350│ 0.0060│ 0.09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1.1288│ -1.1704│ -1.0342│ -1.0518│ -0.9295│ -2.742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9094│ 0.8974│ 0.8661│ 0.8661│ 0.8661│ 0.8069│
│营业收入(万元) │ 21690.23│ 82282.00│ 60040.80│ 40505.55│ 20171.33│ 115900.06│
│利润总额(万元) │ 5587.68│ 38308.90│ 38754.68│ 35974.90│ 49097.03│ -82616.9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4702.43│ 35956.72│ 36653.96│ 34662.72│ 48490.59│ -83298.83│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90.30│ 143.17│ 356.65│ 406.00│ 0.0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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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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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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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 0.0416│
│2025 │ 0.3500│ 0.3700│ 0.3800│ 0.4290│
│2024 │ -1.4900│ -0.2600│ -0.2000│ -0.0520│
│2023 │ -0.3800│ -0.2300│ -0.1400│ -0.0562│
│2022 │ -0.2500│ -0.1600│ -0.0900│ -0.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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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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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问:请问截至4月30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的股东人数,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司定期派发的其他时点的股东人数,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及持股证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场查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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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问:截止2026年4月23日公司的股东数是多少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的股东人数,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司定期派发的其他时点的股东人数,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及持股证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场查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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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问:近日,中国移动云能力中心公开采购了一批便携式算力服务,江原科技D10加速卡产品以出色的综合表现入列 │
│ │便携式算力服务(小型)项目技术规范书,总合同框架规模超千万。据悉,本次中标的便携式算力工作站搭载双卡│
│ │江原D10加速卡,算力超160 TFlops FP16,配备128GB显存,支持FP16、BF16、INT8等多种精度模型推理,请问公 │
│ │司持有AI芯片企业江原科技多少股份后续是否还会有增资计划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增资方式│
│ │投资江原科技1亿元人民币,持股占比4.1427%,该投资事项前期已完成工商变更程序。后因江原科技融资影响,经│
│ │工商公示系统查询,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江原科技3.8301%的股权。关于公司的情况请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
│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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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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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仁东控股(00264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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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
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同时负责对公司薪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具体实
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专项奖励及福利补贴。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当
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分月度、年度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中长期奖励。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奖励薪酬,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
批准后执行。
福利补贴:福利补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
每人每年 8 万元。独立董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奖励及福利补贴。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当
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分月度、年度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中长期奖励。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奖励薪酬,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
批准后执行。
福利补贴:福利补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根据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等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或职责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a64a01d1-24f7-4ef4-ac10-8a83374bfd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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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仁东控股(0026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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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
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改聘,在改选或者改聘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式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
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第十二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基于诚信原则,配合公司完成其履职期间相关未尽事宜的处理,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中
介机构及公司内部针对其任期内事项开展的后续调查、审计或问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
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离职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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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仁东控股(002647):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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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
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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