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679 福建金森 更新日期:2026-01-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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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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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1000│ -0.0800│ -0.0900│ 0.0400│
│每股净资产(元) │ 3.1110│ 3.1290│ 3.1590│ 3.247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3.1500│ -2.5800│ -2.7800│ 1.3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23575.60│ 23575.60│ 23575.60│ 23575.60│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 ---│ ---│ ---│
│总股本(万股) │ 23575.60│ 23575.60│ 23575.60│ 235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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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2-29 14:47 福建金森(002679):公司未开展康养服务业务(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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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9616.17 同比增(%):0.49;净利润(万元):-2364.21 同比增(%):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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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0.366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7-15 除权派息日:202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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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6-01-09,公司股东户数22603,减少4.24% │
│●股东人数:截止2025-12-31,公司股东户数23603,减少9.8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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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福建金森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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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4-11-16累计质押股数:7500.39万股 占总股本比:31.82% 占其持股比:50.│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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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森林培育营造,森林保有管护,木材生产销售
【最新财报】 ●202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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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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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700│ -0.1410│ -0.1510│ 0.32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9271│ 0.9450│ 0.9750│ 1.064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0373│ 1.0373│ 1.0373│ 1.0373│
│营业收入(万元) │ 9616.17│ 5023.84│ 560.94│ 15072.28│
│利润总额(万元) │ -2384.28│ -1944.08│ -2097.11│ 1072.8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2364.21│ -1941.10│ -2096.68│ 1041.10│
│净利润增长率(%) │ 14.78│ 48.47│ -0.99│ 30.03│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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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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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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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1000│ -0.0800│ -0.0900│
│2024 │ 0.0400│ -0.1200│ -0.1600│ -0.0900│
│2023 │ 0.0300│ -0.1100│ -0.1500│ -0.0800│
│2022 │ 0.0400│ -0.1400│ -0.1600│ -0.0700│
│2021 │ 0.0500│ -0.1400│ -0.1900│ -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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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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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问:董秘您好,请问昆明蒙特利尔大会召开后,相关政策与行业导向正逐步落地。此次大会带来的变革对公司整体│
│ │业务而言,都有哪些机遇和挑战尤其在贵公司的相关会计年报中列出的林业商业经营政策可能调整、森林采伐存在│
│ │相关限制的背景下,期待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与解读。 │
│ │ │
│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福建金森是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主的上市公司,公司在科学经营森林的同时,充分发挥森│
│ │林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并打造森林产品丰富、业务结构合理的布局。公司始终践行“绿水│
│ │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努力实现“国家得生态、企业得发展、林农得实惠、投资者得回报”的目标。谢│
│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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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问:您好,请问截至1月10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由中登结算公司查询到截止1月9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2,603,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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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问:请问截止2026年1月10日公司股东人数多少 │
│ │ │
│ │答:您好,由中登结算公司查询到截止1月9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2,603,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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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问:公司是否考虑兼并下游企业,发展木炭加工业务,整合碳纤维资源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不改做大做强做优的初心和决心,将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积极探索相关林业产业延│
│ │伸,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
├──────┼──────────────────────────────────────────────────┤
│01-05 │问:请问截止12月31日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 │
│ │ │
│ │答:您好,由中登结算公司查询到截止12月31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3,603,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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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问:尊敬的董秘你好,请问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公司股东人数为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由中登结算公司查询到截止12月31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3,603,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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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问:造纸业复苏是否能促进贵司木料销售提升业绩 │
│ │ │
│ │答:你好,公司目前业务订单和生产经营情况无明显变化,公司全体人员会积极做好各项经营工作,不断提升企业│
│ │的核心竞争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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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问:近来国家倡导服务型消费,请问贵公司的龙栖山森林康养小镇、鹭鸣湾森林康养基地属于此类吗 │
│ │ │
│ │答:您好!公司未开展康养服务业务。谢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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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问:请问截止2025年12月20日股东人数是多少 │
│ │ │
│ │答:您好,由中登结算公司查询到截止12月19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6,176,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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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问:尊敬的董秘,请问公司是否有康养、旅游方面的业务还有福建加强国企改革,请问公司控股股东有没有对公司│
│ │改革的计划!谢谢您! │
│ │ │
│ │答: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是森林资源培育型、生态型企业,公司经营地将乐县现有龙栖山森林康养小镇、鹭鸣湾森│
│ │林康养基地等康养建设项目。据了解,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国企改革工作安排,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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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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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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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178-0003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金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
“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发
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 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8 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5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8日 9
: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隆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56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83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0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7,0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58,0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9%。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464,89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
对 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202%;弃权 69,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4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7,01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637%;反对 31,8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207%;弃权 6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156%。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
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6de8f20-8930-47e5-a130-e003027bb7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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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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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56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834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37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0 人,代表股份 7,558,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 3.2059%。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64,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7,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7%;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弃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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