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742 ST三圣 更新日期:2024-1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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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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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926│ -0.1500│ -0.0820│ -1.0500│
│每股净资产(元) │ 0.4490│ 0.6505│ 0.7150│ 0.799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9.1600│ -21.4500│ -10.8400│ -78.7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3185.81│ 43185.81│ 43185.81│ 43185.81│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4.19│ 14.19│ 14.19│ 14.19│
│总股本(万股) │ 43200.00│ 43200.00│ 43200.00│ 4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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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4-11-18 18:25 ST三圣(002742):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4-11-22 01:00 ST三圣:潘先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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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4-09-30 营业收入(万元):98623.73 同比增(%):-38.96;净利润(万元):-4000.67 同比增(%):6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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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3-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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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09-30,公司股东户数11230,减少2.53%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6-30,公司股东户数11522,减少8.61%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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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潘先文 截至2021-12-30累计质押股数:16593.41万股 占总股本比:38.41% 占其持股比:9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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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建材化工业务,医药制药业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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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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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630│ -0.0410│ -0.0420│ -0.11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5580│ -0.6193│ -0.5474│ -0.4654│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5884│ 0.5884│ 0.5884│ 0.5884│
│营业收入(万元) │ 98623.73│ 73567.27│ 34814.96│ 203023.35│
│利润总额(万元) │ -1999.64│ -4001.16│ -1873.54│ -32794.4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4000.67│ -6648.00│ -3541.69│ -45204.67│
│净利润增长率(%) │ 69.59│ 31.83│ -2.92│ -42.2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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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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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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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0.0926│ -0.1500│ -0.0820│
│2023 │ -1.0500│ -0.3045│ -0.2257│ -0.0797│
│2022 │ -0.7358│ -0.1877│ -0.0943│ 0.0121│
│2021 │ -0.7718│ -0.0994│ -0.0371│ 0.0589│
│2020 │ 0.1700│ 0.1107│ 0.1057│ 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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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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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25│ST三圣(002742):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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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002742):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fb5fbf1f-7557-4a3e-82a1-79e0357a58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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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22│ST三圣(002742):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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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于 2024 年 11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
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潘先文:
经查,你作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三圣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100 万元。2024年 7月 23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宣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上述二审判决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于 2024 年 8月 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迟至
2024年 9 月 3日才将裁判文书提交至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 ST三圣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
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af73910a-80f9-498e-ad2b-7ffa7dff04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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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22│ST三圣(002742):关于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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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002742):关于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8788ed0e-c45e-462d-97ac-f3dbd853f8e1.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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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1:00│ST三圣:潘先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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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文作为ST三圣的实际控制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将法院送
达的裁判文书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延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潘先文被判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该处罚决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12200000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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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01:00│ST三圣:潘先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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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月19日ST三圣公开信息显示,潘先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详细违规行为如下:经查,你作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圣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犯操
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11900000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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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40│ST三圣最新公告:与冀衡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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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公告称,公司与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冀衡集团”)签署《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框架协议》。该协
议为意向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就公司重整投资达成的初步意向,以促进双方后续开展进一步的具体商谈。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
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11800030152.shtml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4-11-13 信息类型: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
涨跌幅(%):5.02 成交量(万股):4038.97 成交额(万元):17815.01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736.60│ 323.0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711.73│ 422.7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 645.76│ 209.37│
│机构专用 │ 473.87│ 278.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 432.86│ 27.70│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两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220.90│ 545.4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 211.26│ 435.0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711.73│ 422.7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 0.00│ 421.8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 0.00│ 413.54│
└───────────────────────────────┴────────────┴────────────┘
●交易日期:2024-11-08 信息类型: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ST证券、*ST证券和未完成股改证券
涨跌幅(%):5.06 成交量(万股):5268.12 成交额(万元):20950.92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 1089.70│ 1.1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488.66│ 85.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 402.01│ 1.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 396.56│ 0.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 385.13│ 9.07│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 │ 127.90│ 555.3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 356.33│ 523.7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 11.02│ 522.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 0.00│ 483.8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重庆珊瑚路证券营业部 │ 24.52│ 480.88│
└───────────────────────────────┴────────────┴────────────┘
【6.大宗交易】 暂无数据
【7.融资融券】 暂无数据
【8.风险提示】
【违规稽查】
┌────────┬───────────────────┬────────┬───────────────────┐
│立案日期 │2023-02-06 │处罚披露日 │2023-08-16 │
├────────┼───────────────────┼────────┼───────────────────┤
│立案类型 │信披违法违规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
│ │ (一)你公司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构成关联关系 │
│ │ 你公司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
│ │ (二)你公司与碚圣医药共同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借款1亿元 │
│ │ 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 │
│ │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 │
│ │亿元划入指定的碚圣医药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并未流入你公司│
│ │。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 │
│ │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 │
│ │,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 │
│ │证人。 │
│ │ 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 │
│ │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你 │
│ │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 │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 │
│ │月16日的利息为1616971.07元,从2021年2月17日起,以4989975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 │
│ │之日止)。 │
│ │ 你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
│ │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61│
│ │6971.07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4989975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 │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事项 │
│ │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2019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 │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对上述共同借款│
│ │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
│ │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
│ │ (一)你公司与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 │
│ │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
│ │ 2021年8月23日,邓涵尹与周廷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你公司7.23%股份,是你公司时任第二大股│
│ │东。此外,邓涵尹持有凯天实业70%股份,是其实际控制人。你公司与凯天实业构成关联关系。 │
│ │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邓又瑄担任三圣股份董事。此外,邓又瑄持有亦宏投资95%股份,是其实际控制 │
│ │人。你公司与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
│ │ (二)凯天实业、亦宏投资财务资助事项 │
│ │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3396.85万元。你公司2020年经│
│ │审计的净资产为175614.77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7.63%。 │
│ │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
│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
│ │定,本案涉及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财务资助事项,直│
│ │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临时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潘先文先生: │
│ │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 │知。 │
│ │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
│ │ 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均由你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
│ │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
│ │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2019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 │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对上述共同借│
│ │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
│ │ 二、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
│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
│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你作为三圣股份的董事长,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 │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
│ │ 三、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 │ 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
│ │审议程序,也未按照三圣股份内部制度要求履行规范的用印程序,你隐瞒相关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三圣股份│
│ │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以及2019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 │ 潘呈恭先生: │
│ │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
│ │ 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
│ │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
│ │ 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
│ │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
│ │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2019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 │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案涉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对上述共同借款事│
│ │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
│ │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
│ │ 二、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
│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真│
│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2021年2月以保证人身份在《 │
│ │贷款展期协议》上签字,表明你已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
│ │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 项立平先生: │
│ │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
│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
│ │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三圣股份未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 │
│ │ 三圣股份和重庆市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
│ │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
│ │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2019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 │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案涉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对上述共同借款事│
│ │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
│ │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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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
│ │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 │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 │
│ │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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