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003 乐普医疗 更新日期:2025-11-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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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10-30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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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5327│ 0.3748│ 0.2053│
│每股净资产(元) │ ---│ 8.4117│ 8.2857│ 8.189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6.2500│ 4.4300│ 2.4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57888.37│ 161609.94│ 161609.86│ 161609.8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6451.27│ 26451.27│ 26451.27│ 26451.27│
│总股本(万股) │ 184339.64│ 188061.21│ 188061.13│ 188061.1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股份回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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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1-28 16:52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预计触发乐普转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1-28 16:44 乐普生物-B(02157)与乐普医疗订CDMO服务框架协议(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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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493870.92 同比增(%):3.20;净利润(万元):98205.30 同比增(%):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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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10派1.627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9-22 除权派息日:2025-09-23 │
│●分红:2024-12-31 10派1.3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9 除权派息日: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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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82918,减少17.13%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100055,增加6.1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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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提供心血管疾病领域全生命周期的整体解决方案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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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10-30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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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5390│ 0.3380│ 0.22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5.2783│ 5.2634│ 5.2169│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2.0043│ 1.9024│ 1.8902│
│营业收入(万元) │ ---│ 493870.92│ 336938.46│ 173623.13│
│利润总额(万元) │ ---│ 115931.53│ 82914.75│ 46490.52│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98205.30│ 69092.59│ 37853.98│
│净利润增长率(%) │ ---│ 22.35│ -0.91│ -21.4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股份回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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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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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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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5327│ 0.3748│ 0.2053│
│2024 │ 0.1336│ 0.4339│ 0.3766│ 0.2594│
│2023 │ 0.6757│ 0.7268│ 0.5163│ 0.3205│
│2022 │ 1.2228│ 1.0158│ 0.7117│ 0.3054│
│2021 │ 0.9596│ 1.0720│ 0.9630│ 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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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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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52│乐普医疗(300003):关于预计触发乐普转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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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300003 股票简称:乐普医疗
2、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3、转股价格:27.86元/股
4、转股期限:2021年 10月 8日至 2026年 3月 29日
5、自 2025年 11月 16日至 2025年 11月 28日,公司股票已有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即 22.29元/股)
,预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修正条件,公司将于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41号)核准,公司于 2021年 3月 3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6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
总额 163,8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乐普医疗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年 4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乐普转 2”,债
券代码“123108”。转股期自 2021年 10月 8日至 2026年 3月 29日。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乐普转 2”初始转股价为 29.73元/股。2021 年 6月 25日,公司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转股价格调整为
29.50 元/股;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因实施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9.23 元/股;2022 年 9月 21
日,公司因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致使公司股本增加,“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68元/股;2022年
12月 6日,公司因注销回购股份,“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73 元/股;2023 年 6月 30日,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39 元/股;2024 年 6月 27 日,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
转股价格调整为 28.06元/股;2024年 9月 20日,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92元
/股;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因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79 元/股;2025 年 9月 23 日,公
司因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63元/股;2025年 11月 3日,公司因注销回购股份,“乐
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86元/股。
二、“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
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
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自 2025年 11月 16日至 2025 年 11月 28日,公司股票已有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7.86元/股)的 80%(即 2
2.29元/股)的情形,预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根据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
披露提示性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
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
价格。”
四、其他说明
投资者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10-8012062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ab233dce-2db3-493e-a6c5-aed3723488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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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2│乐普医疗(300003):2025-10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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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 11月 10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
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74,22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57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34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79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0,88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0人,代表股份 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0人,代表股
份 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8%。
8、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孙振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6%;反对 11,115,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0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87%;反对
11,115,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19%;弃权 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4%。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9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8%;反对 11,187,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3%;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8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897%;反对
11,18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57%;弃权 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59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6%;反对 11,48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5%;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18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532%;反对
11,48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22%;弃权 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4.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5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1%;反对 11,22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1%;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5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214%;反对
11,22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90%;弃权 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97%。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58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0%;反对 11,49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7%;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17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99%;反对
11,4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86%;弃权 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15%。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4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26%;反对 11,223,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7%;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4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00%;反对
11,22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23%;弃权 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76%。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79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4%;反对 11,278,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9%;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38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819%;反对
11,27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05%;弃权 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76%。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78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5%;反对 11,31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374,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50%;反对
11,31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97%;弃权 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4%。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3,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02%;反对 11,248,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4%;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26,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63%;反对
11,24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60%;弃权 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8%。
10.00 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89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1%;反对 1,182,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491,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0%;反对
1,1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6%;弃权 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孙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2d5a7551-f185-4d85-9062-8419aac645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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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2│乐普医疗(300003):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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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月 10 日 14:30 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蒲忠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5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15人,代表股份674,226,11
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3,3
4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5%。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第1、2、3项议案已
经特别决议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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