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198 ST纳川 更新日期:2025-06-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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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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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417│ -0.2978│ -0.0788│ -0.0374│
│每股净资产(元) │ 0.0814│ 0.1231│ 0.3429│ 0.695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40.8000│ -109.6900│ -20.6900│ -5.25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2446.64│ 102446.64│ 102446.64│ 102446.6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708.21│ 708.21│ 708.21│ 708.21│
│总股本(万股) │ 103154.85│ 103154.85│ 103154.85│ 1031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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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6-06 17:56 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5-15 21:08 ST纳川(300198)2025年5月1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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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1658.11 同比增(%):-65.21;净利润(万元):-4302.55 同比增(%):-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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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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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36960,增加14.50%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51905,增加40.44%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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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ST纳川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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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给排水领域管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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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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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000│ 0.0720│ 0.0790│ 0.0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0458│ -1.0041│ -0.7851│ -0.432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0616│ 0.0616│ 0.0616│ 0.0616│
│营业收入(万元) │ 1658.11│ 15716.54│ 13079.74│ 9808.69│
│利润总额(万元) │ -4246.26│ -29788.21│ -8573.20│ -4136.82│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4302.55│ -30717.82│ -8128.96│ -3861.80│
│净利润增长率(%) │ -41.24│ 40.11│ -47.46│ 11.4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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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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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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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417│
│2024 │ -0.2978│ -0.0788│ -0.0374│ -0.0295│
│2023 │ -0.4972│ -0.0534│ -0.0423│ -0.0159│
│2022 │ -0.4087│ -0.1293│ -0.0361│ -0.0136│
│2021 │ -0.1060│ -0.0243│ 0.0006│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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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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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问:交通运输部正全力推动“人工智能 交通运输”行动。请问贵公司的子公司福建万润是否有布局此方向项目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福建万润没有布局此方向项目,感谢您的关注。 │
├──────┼──────────────────────────────────────────────────┤
│05-26 │问:近期网络充斥着大量公司即将被立案,今年会退市等等不利消息言论,如今公司也有了新董秘了,还是选择视│
│ │而不闻广大普通投资者等待新董秘在投资者沟通方面进行改观,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则(2025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
│05-26 │问:2025年3月19日贵司被申请预重整,但贵司会计师事务所却将此项事件作为2024年年报出具非标的理由之一,2│
│ │024年年报应该仅涉及2024年财务情况与事件,而不应涉及05年的事件,是否贵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意见不 │
│ │够严谨建议贵司应该考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因为24年年报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非标意见,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涵盖的│
│ │合理期间是自财务报表日起12个月,因此,评估的预测期间是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主要│
│ │是从谨慎性原则发表了相关审计意见,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
├──────┼──────────────────────────────────────────────────┤
│05-26 │问:近期大量不利公司的言论持续传播,比如说什么公司会立案调查等等如今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请董秘多多│
│ │和普通投资者沟通,维护公司形象,澄清造谣,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请以公告为准。 │
├──────┼──────────────────────────────────────────────────┤
│05-26 │问:请问公司预重整是否已经得到了当地哪一级政府的支持函件陈董代理董秘和财务总监很久了,怎么聘任专职董│
│ │秘和财务总监以规范公司管理近期有大量传言公司有涉及前几年财务造假会被立案调查,请问是否属实如果是造谣│
│ │请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辟谣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已于2025年5月21日披露聘任董秘的公告,财务总监目前正在招聘中。公司目前未 │
│ │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请以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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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问:请问公司子公司福建万润新能源AEBS产品目前是否有相关应用其联合清华大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的AEBS技术是│
│ │否行业领先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有打样车,做认证,没有批量。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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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问:收到年报问询函也不公告到底要求什么时间之前回复也不公告请问广大投资者难道没有知情权公司信息披露如│
│ │此不透明请公司规范管理,马上披露进展,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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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问:贵司陈总在互动的时候回复,说收到了年报问询函,请贵司明确回复这个年报问询函是否是2024年年报问询函│
│ │贵司为什么不及时披露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点2.6条,贵司应该有披露的义务,难道是我对上市规则理解错│
│ │误了吗希望贵司正视披露义务以免影响重组一事。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相关规定进行信│
│ │息披露。《上市规则》第8.2.6并无对年报问询函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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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问:请问陈董,从今年一季度报表来看,公司经营业绩相当差,几乎失去了靠自己起死回生的能力了,作为掌舵人│
│ │,如果破产重整不成功,公司是否另外有保住公司上市地位的第二套预案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正在有序推进重整工作,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
├──────┼──────────────────────────────────────────────────┤
│05-16 │问:董秘,您好!请问关于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因纳川塑业、陈志江、张晓樱等涉 │
│ │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的立案调查进展如何了 │
│ │会计所2024年报审计出具的专项说明,该调查已经结案,请确认。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该调查已结案,陈志江先生及纳川塑业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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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问:请问董秘,泉州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之前是否需要得到福建哪一级政府的同意涵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决定对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相│
│ │关情况请见公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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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问:今日看了一下公司投资者业绩说明会上面的互动,相比其他上市公司高管,陈总全部是选择性回答广大投资者│
│ │问题,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几乎都是具体情况以公告为准,陈总也太不靠谱了吧如何带领公司成为优秀的上市公│
│ │司呢 │
│ │ │
│ │答:请以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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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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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6│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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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金额:21,492,679.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且本案尚未开庭,暂不会对我方
造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文书。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
25)闽 0505 民初 3451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
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1987.119 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 993.5595万元为基数,自 2024年 2月 1 日起计算
,以 993.55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 2
025年 4月 30日为 1621489.104 元);
以上请求暂合计 21492679.1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2 月 17 日,泉港区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纳川公司”)签订《
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合同》(下称“《项目合同》”),就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充电站工程
项目的建设、运营事宜进行约定。根据上述合同,被告应向其与纳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被
告逾期支付的,每日应按当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公司(下称“绿川公司”)
,其中,被告持有 20%股权,纳川公司持有 80%股权。
2019 年 10 月 12 日,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 项目充电站工程验收合格。
2022年 8月 24 日,交通局与被告、纳川公司、绿川公司签订《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补充合同》(下称“《
补充合同》”),确认绿川公司系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2023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绿川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适用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编号:JFBL-QGLC-202309-BL01)及相关补
充协议、附属文件(以下统称为“保理合同”),约定:绿川公司将基于《项目合同》对被告享有的 2023-2025年可用性服务费 2980.678
5 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
同日,原告与绿川公司共同向被告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JFBL-QGLC-202309-ZRTZ01),通知被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被
告于同日签署签收回执,确认绿川公司已完成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金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额无误,并明确其应付账款(可用性服务费)如下:2024年 1月 31日到期 993.5595万元,2025 年 1 月 31 日到期 993.5595 万元
,2026 年 1 月 31 日到期 993.5595万元。
2023年 9月 22 日,原告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
2024年 1月 31 日的可用性服务费 993.5595 万元、2025年 1月 31日的可用性服务费 993.5595 万元均已到期,但被告至今未履
行付款义务,绿川公司也未付清保理融资本息。
原告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5,555,1
52.8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8%,详见下表: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管辖法院 立案时间 涉案金 案件进展
号 额(元)
1 徐州纳川 福建纳川 合同 (2025)闽 泉州市泉 20250606 3,203,3 一审审理中
管材有限 水务有限 纠纷 0505民初 港区人民 47.00
公司 公司 3536号 法院
2 徐州沃川 福建纳川 合同 (2025)闽 泉州市泉 20250606 2,351,8 一审审理中
管材有限 水务有限 纠纷 0505民初 港区人民 05.87
公司 公司 3543号 法院
合计 5,555, /
152.8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
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闽 0505民初 3451号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c25e3f05-00a9-4d41-9827-e2f418943a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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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32│ST纳川(30019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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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公司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除前期已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目前共有三个案件取得新进展,不存在单项诉讼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
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诉讼情况。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2025)皖 01民终 1733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皖 0191 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年 2月 5日签订的《订购合同》。
二、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 3655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55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 2024年 1月 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4)皖 0191民初 4037号民事判决,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40元,由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沪 03民终 48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2024)沪 7101民初 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 9,062,437.39 元;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9,062
,437.39 元为基数,自2024年 3月 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237.06 元,减半收取计 37,618.5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 7101民初 1221号民事
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5,237.06元,由上诉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2024)闽 0121民初 9764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闽侯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维修款 337896 元及逾期付
款损失(以货款 331896 为基数,按利率 4.65%标准,自 2024年 12月 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76 元,由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08 元,由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6368 元,上海优耐特
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保全申请费 2712 元,由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应同维修款一并
支付给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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