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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9(翰宇药业)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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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300199 翰宇药业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 │每股收益(元) │ -0.0400│ -0.0100│ -0.0200│ -0.5800│ │每股净资产(元) │ 0.8004│ 0.8537│ 0.8468│ 0.859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4.7500│ -1.3700│ -1.8700│ -50.64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70628.31│ 70628.31│ 66603.38│ 66603.3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7695.82│ 17695.82│ 21720.75│ 21720.75│ │总股本(万股) │ 88324.13│ 88324.13│ 88324.13│ 88324.13│ ├─────────────┴──────────┴──────────┴──────────┴──────────┤ │●最新公告:2024-11-18 18:10 翰宇药业(3001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4-11-17 10:49 减重版司美格鲁肽正式在中国上市(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4-09-30 营业收入(万元):37522.54 同比增(%):-6.56;净利润(万元):-3480.56 同比增(%):80.72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3-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9-30,公司股东户数59478,减少4.98%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6-30,公司股东户数62595,减少13.24%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4-10-30投资者互动:最新3条关于翰宇药业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曾少贵 截至2024-07-27累计质押股数:9573.22万股 占总股本比:10.84% 占其持股比:97.16%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曾少强 截至2024-07-27累计质押股数:5850.48万股 占总股本比:6.62% 占其持股比:92.66%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曾少彬 截至2024-11-14累计质押股数:115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30% 占其持股比:52.95% │ └─────────────────────────────────────────────────────────┘ 【主营业务】 化学合成多肽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000│ 0.0370│ 0.0170│ -0.004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9459│ -1.9182│ -1.9228│ -1.9065│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6384│ 1.6626│ 1.6607│ 1.6569│ │营业收入(万元) │ 37522.54│ 25572.06│ 15025.67│ 43138.41│ │利润总额(万元) │ -2759.39│ -381.74│ -959.94│ -51110.3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480.56│ -1035.88│ -1410.20│ -51387.61│ │净利润增长率(%) │ 80.72│ 69.65│ -175.79│ -38.68│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4 │ ---│ -0.0400│ -0.0100│ -0.0200│ │2023 │ -0.5800│ -0.2000│ -0.0400│ 0.0200│ │2022 │ -0.4200│ -0.1600│ -0.1100│ -0.0600│ │2021 │ 0.0300│ -0.1300│ -0.0300│ 0.0256│ │2020 │ -0.6600│ 0.0600│ 0.0500│ 0.0245│ └─────────┴───────────┴───────────┴───────────┴───────────┘ 【2.互动问答】 ┌──────┬──────────────────────────────────────────────────┐ │10-30 │问:董秘,您好。利拉鲁肽注射液贵司目前发货了吗 │ │ │ │ │ │答:10月30日,公司利拉鲁肽注射液迎来了大规模发货,本次货款总值1.03亿元人民币,是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 │ │ │公告的商业批量订单,未来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与Hikma维持长期独家合作关系,根据美国销售市场需求,持续 │ │ │推进后续订单发货,并获得两位数的销售利润分成。除该笔订单外,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陆续发出后续订单,未来│ │ │订单履约情况请关注公司公开信息。 │ ├──────┼──────────────────────────────────────────────────┤ │10-30 │问:请问贵公司利拉鲁肽制剂获得fda暂定批准以后,公司采取了哪方面的实质性行动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比如说 │ │ │在首次发货后,是否取得后续发货的许可与hikma之间就药物上市的时间节点、生产计划等是否达成新的共识 │ │ │ │ │ │答:10月30日,公司利拉鲁肽注射液迎来了大规模发货,本次货款总值1.03亿元人民币,是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 │ │ │公告的商业批量订单,未来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与Hikma维持长期独家合作关系,根据美国销售市场需求,持续 │ │ │推进后续订单发货,并获得两位数的销售利润分成。除该笔订单外,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陆续发出后续订单,未来│ │ │订单履约情况请关注公司公开信息。 │ ├──────┼──────────────────────────────────────────────────┤ │10-30 │问:董秘,您好!贵司的利拉鲁肽制剂在6月已获得美国FDA暂定批准。请问公司领导该产品什么时候可以在美国上│ │ │市销售现在进展得怎样了请介绍一下情况,谢谢! │ │ │ │ │ │答:10月30日,公司利拉鲁肽注射液迎来了大规模发货,本次货款总值1.03亿元人民币,是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 │ │ │公告的商业批量订单,未来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与Hikma维持长期独家合作关系,根据美国销售市场需求,持续 │ │ │推进后续订单发货,并获得两位数的销售利润分成。除该笔订单外,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陆续发出后续订单,未来│ │ │订单履约情况请关注公司公开信息。 │ ├──────┼──────────────────────────────────────────────────┤ │10-29 │问:您好,贵司三季度是否预增呢大概预增多少,能否预披露下 │ │ │ │ │ │答: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三季报,2024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75亿元,其中国际业务实现营收1.87亿│ │ │元,同比增长117.53%,占总营收比重达49.87%,经营性现金流8806.96万元,同比增长262.17%。详细情况请查阅 │ │ │公司定期报告。 │ ├──────┼──────────────────────────────────────────────────┤ │10-29 │问:请问董秘,翰宇药业公司的2024年三季度业绩增长多少海外业务收入加速上升还是下降请正面认认真回答。谢│ │ │谢! │ │ │ │ │ │答: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三季报,2024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75亿元,其中国际业务实现营收1.87亿│ │ │元,同比增长117.53%,占总营收比重达49.87%,经营性现金流8806.96万元,同比增长262.17%。详细情况请查阅 │ │ │公司定期报告。 │ └──────┴──────────────────────────────────────────────────┘ 【3.最新公告】 ─────────┬───────────────────────────────────────────────── 2024-11-18 18:10│翰宇药业(3001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周一)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93,29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39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9,904,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9,92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239%;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2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40%;反对3,138,89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21%;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2,28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08%;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4%;反对581,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faf55b8-8ca0-48df-805d-88784e50ef79.PDF ─────────┬───────────────────────────────────────────────── 2024-11-18 18:10│翰宇药业(3001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 a?n·Nanjing·Na nning·Jinan·Chongqing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 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 n·Yinchuan·Lhatse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 olm·New York·Malaysia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865/FY/2024-1202致: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 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 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月 18 日(周一)下午 15:30 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 业大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 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83,395,42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7639%;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9,900,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0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920,6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反对 3,138,891 股;弃权 236,108 股;该 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拟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286,3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 581,400 股;弃权 427,908 股;该议 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符海涛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65b0d3db-0322-4e2e-ae4c-c5a5ba0f5a30.PDF ─────────┬───────────────────────────────────────────────── 2024-11-13 18:22│翰宇药业(30019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办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贵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95,732,24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8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强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58,504,796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8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彬先生的通知,曾少彬先生办理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 质权人 名称 股 股份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日期 东或第一大 ) )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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